1、煤矿存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集团公司及古书院矿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资产运营效率,明确存货管理的责任、权力、义务,规范存货管理程序,结合我矿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存货,有效发挥存货的效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矿各单位。第三条 存货管理主要包括各种库存物资、库存煤、库存材料、库存配件、在途物资、材料价差。第四条 存货管理的职责划分(一)为强化存货管理,提高存货的利用率,加强存货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成立存货管理领导组。组 长:经营副矿长常务副组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后勤副矿长副 组 长:其他副矿级领导成 员:计划财务
2、部、物资供应管理部、机电管理部、生产管理部、审计监察科、矿办公室、各基层单位负责人。(二)领导组的工作职责1负责全矿存货管理的全面工作。2负责审批按规定购入需用的各项存货,监督各单位存货使用管理情况。3负责全矿存货的报废及处置工作。 (三)相关部室的职责划分1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全矿存货进行全面管理;负责物资供应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存货的清查工作;负责全矿在途物资、材料价差核算工作;负责存货报废审批工作;对全矿各类存货定额完成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及考核,参与存货使用效果评价,参与基层区队库存材料清查工作。2机电管理部负责全矿存货中的库存配件、在途配件、委托加工配件,配件价差及库存专用工具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分管范围内回收与复用存货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基层区队库存材料清查工作。3物资供应管理部负责存货中的库存材料、在途材料、委托加工材料及材料价差的管理,负责分管范围内回收与复用存货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基层区队库存材料清查工作。4生产管理部负责全矿生产单位材料、配件的管理,负责基层单位库存材料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修旧利废及回收与复用存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库存煤的管理。参与物资供应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存货的清查工作。6机修工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回收与复用存货日常管理工作。7各基层区队及矿内部核算单位,负责本单位存货的管理工作。8审计监察科负责对全矿存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存货利用效果评价。参与全
4、矿各单位存货的清查工作。9矿办公室负责全矿存货定额完成情况的考核。第二章 存货管理的具体要求第五条 各类存货坚持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六条 存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出本部门分管存货的管理办法,每年根据本年度存货定额制定降储措施,并严格执行。已报废的存货必须做到帐实相符,回收的废旧存货及可周转复用材料按规定建帐管理,严格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置;负责分管范围内存货的日常管理。第七条 存货主管单位对本单位分管的存货进行分类,按规定设帐、建卡,做到帐、卡、物相符。第八条 存货管理(包括库存煤、库存材料、配件、在途物资、专用工具、基层核算单位库存物资)在保证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各存货主管部门要严格实
5、行存货定额管理。(一)库存材料、配件、专用工具及各基层核算单位库存物资从采购计划的确定,到材料、配件的收、支、存管理,严格执行古书院矿自主招标管理办法 古书院矿材料、配件预算管理办法 古书院矿物资回收与复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交旧领新制度。各基层区队,严格按规定执行存货领用签字制度,随时掌握存货流向,杜绝非生产使用及人为流失,努力降低存货储备,加速资金周转。(二)存货管理施行网络控制储备量,物资供应管理部、机电管理部要严格施行A、B、C 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核定各类物资的最高存储量和最低存储量,将核定最高最低存储量通过网络平台加强控制,对已超过最高存储量的物资,仓库保管人员有权拒绝验收入库,
6、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 (三)物资供应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各基层核算单位,应定期认真执行永续盘点制度,在保证生产需求的前提下,实行存货定额管理,及时清理到货三年以上闲置未用的材料、配件,如属淘汰设备的材料、配件,要按规定办理调拨或报废手续,对三年以上闲置未用的超储积压物资,每年初制定分月处置建议,每月将处置结果上报计划财务部。(四)存货主管部门,根据矿全年生产经营任务计划及存货定额指标,合理安排存货储备,并按月进行分解落实。要求各主管部门每月将存货累计平均占用控制在定额以内,每月由计划财务部将各单位存货定额完成情况报矿办公室进行考核。(五)废旧存货处置程序:由存货主管部门牵头,生产管理部
7、、计划财务部、审计监察科共同调研确定价格后,经生产管理部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经营副矿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六)库存物资稽核管理规定:1每月 24 至 25 号计划财务部对存货台账(包括物资回收与复用台账、修旧利废台账)进行稽核,如特殊原因要求提前结账时,计划财务部提前通知存货保管部门,存货保管部门应按时完成结账任务。2存货稽核期间,存货保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保管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为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责任心,要求财务稽核人员与保管员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生的每笔业务认真核算,不得出现任何差错。第九条 在途物资的管理,物资供应管理部、机电管理部每月 22 日前将本月自购移拨材料、配件、专用工
8、具进行清理,及时办理到货物资手续,对采通未到的存货,应按实际数量进行估价入账,每月物资供应管理部在途物资控制在 10 万元内,机电管理部配件在途物资控制在 15 万元内,专用工具控制 5 万元以内。第十条 材料价差的管理(一)自购移拨材料、配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计划价格。(二)自购材料自主招标价格参照年度计划价格,招标价格一般不得高于计划价格。第十一条 库存煤的管理(一)库存煤由生产管理部负责管理,力争增加商品煤销量,压缩库存煤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二)生产管理部、选煤厂要加强对煤山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煤炭的流失和丢失,保证国有存货的完整;(三)生产管理部、选煤
9、厂、物资供应管理部对库存煤的出库计量共同负责。第十二条 存货使用单位要合理使用存货,保证存货的完整,单位之间不得随意调用存货,需要调用时,必须经存货主管部门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调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本单位的存货出租、出借。保卫科、护矿队要不断加大打击盗窃力度,保证存货的安全和完整。主管单位要不定期对所管存货进行盘点,对盘盈或盘亏存货要及时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计划财务部并向分管领导汇报。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生产管理部、审计监察科对全矿的存货管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在每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对存货主管单位、使用单位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清查盘点,并将结果报经营副矿长。第十四条 矿办公室根据计划
10、财务部存货定额完成情况,每月对各单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三章 存货清查第十五条 存货清查的方式分为日常清查和年度清查两种。日常清查由存货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并做好日常清查记录。年度清查是每年定期由生产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计监察科会同存货主管部门对所有存货进行的全面综合清查,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全矿存货的储备及管理状况有全面系统的了解,发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及时纠正和完善。第十六条 存货清查的主要内容(一)存货管理单位的台帐设置是否完备齐全,是否符合规范,收发登记是否清晰、及时、准确,存货日常清查否有记录;(二)存货的收发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存货管理是否做到帐、卡
11、、物相符;(四)存货盘盈、盘亏、毁损情况;(五)存货发放是否执行交旧领新相关制度;(六)报废及废旧存货帐实是否相符,处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生产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计监察科等部门年度资产清查工作中,首先检查资产主管部门日常管理清查记录,并对存货主管单位、使用单位的存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清查盘点,存货在清查盘点过程中对到货三年以上闲置未用、盘盈、盘亏、帐实不符的材料 、配件、库存商品进行登记,并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计划财务部并向分管矿长及经营副矿长汇报。第四章 考核及奖罚规定 第十八条 存货管理的考核工作由计划财务部负责,审计监察科负责监督。考核内容包括存货主管单位是否制定本单位分管
12、存货的管理细则和有关的考核规定,是否制定存货降储措施,是否有考核记录,由生产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计监察科等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第十九条 在存货管理的整个过程中,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对责任人或部门给予相应处罚:(一)每月各存货主管部门存货累计平均占用未完成预算定额的按矿工作目标考核规定执行;(二)使用单位未按生产衔接工作安排盲目申报用料计划造成存货积压,盲目采购造成存货积压,扣单位考核分 5 分,单位正职 200 元,主管副职和相关责任人 100 元;(三)对存货管理过程中未及时登账、建账,导致存货底数不清的单位,除要求其限期改正外,同时对其单位正职扣款 200 元,主管副职和相关责
13、任人扣款 100 元;(四)对在存货使用过程中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存货损坏;扣单位考核分 3 分,单位正职 200 元,主管副职和相关责任人 100 元;(五)未经资产主管部门同意,单位之间随意调用存货,出租、出借本单位存货的,除要求其限期改正外,同时扣单位考核 3 分,对其单位正职扣款 200 元,主管副职和相关责任人扣款 100 元;(六)部门或个人未曾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变卖存货,扣单位考核分 3 分,单位正职 200 元,主管副职和相关责任人 100 元;(七)对执行交旧领新制度的存货无故不能交回旧物,除要求期限改正,给予单位正职扣款 200 元,相关责任人扣款 100 元;(八)未
14、经共同确定价格或未经主管部门、生产管理部、分管副矿长、经营副矿长审批随意处置报废存货残值及报废存货,除要求期限改正,扣单位考核分 3 分,单位正职 200 元,主管副职和相关责任人 100 元; (九)存货盘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除要求期限改正,扣单位考核分 3 分,单位正职 200 元,主管副职和相关责任人 100 元;(十)由于管理工作失误或非正常原因,造成在途物资超限额,除要求规定期限内清理外,扣单位考核分 3 分,单位正职 200 元,主管副职、库房主任和相关责任人各 100 元;(十一)保管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账任务,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存货不真实、财务核算不准确,每发现一次扣保管员 100 元,同时扣库房主任及分管副职 200 元;因保管员工作不认,造成计划财务部稽核库货过程中无法按期完成工作的,或每月月底与各单位对账时发现差错,每发生一笔扣责任人 10 元。第二十条 对存货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矿预算领导组将给予适当并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