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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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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明确 项目 从业 单位 的 主要管理 责任, 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 和 交通 运输部 公路 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关于深化公路建设 管理 体制 改革的 若干意见,结合 甘肃 省 公路 建设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承担建设管理 的公路工程 项目, 包括公路 工程 新建、 改 建和 扩建 项目 。 公路 维修改造 工程 及农村 公路参照执行。 第

2、三条 公路工程 建设项目 分为 前期工作 和项目实施 两个主要 阶段。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按建设程序 组织 开展 前期工作。公路工程设计 文件 得到批复后,由项目法人组织项目实施 ,承担建设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依据管理权限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所属质量 与安全 监督机构应当依据职责,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 2 - 准,全面履行合同约定, 规范管理、科学组织,保证 项目顺利实施 ,确保 项目质量、安全、环

3、保 、 工期、投资等达到确定目标 。 第二章 监管 职责 第五条 公路 工程建设项目 监督管理 实行统一 管理 ,分级 负责 。 省交通 运输 厅 负责国家高速公路 、 省级 高速公路 、 普通 国道 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 建设 项目 的监督管理 , 市州 政府 交通 运输 主管部门 负责 普通 省道 二级及以下公路 建设项目 的监督管理 , 县区政府 负责农村公路建设 的 组织和管理。 经 省交通运输厅授权 有条件的市 ( 州 ) 和 县 ( 区 ) 政府 可 参与高速公路、普通国道 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 的 建设 , 并 进行 监督管理 。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

4、序和有关规定。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 按照项目监管权限, 对公路 工程建设项目 的主要 监管 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 , 结合本地区实际, 创新建设管理模式,落实 建设管理责任,改革完善 建设管理制度, 建立与现代工程管理相适应的公路工程 项目 建设管理体系。 制定 公路 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具体规定 , 并监督实施 ; (二) 根据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 审批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 、施工许可 和设计变更 , 监督 、指导 项目交工- 3 - 验收 工作 ,组织 竣工验收工作 ; (三) 监督 项目 执行 建设程序 及 国家 、 甘肃省 相关部门对

5、项目 的 批复意见 , 依法查处 招标投标过程 中的违法行为 ; (四) 组织质量 与安全 监督机 构 等有关单位 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 督查 ,重点检查项目质量 与 安全管理、 设计变更 、 工 程进度、 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 对 每 个 重点 项目 的 督查 每年应不少于 两 次 ; (五) 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配合上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管和相关协调保障工作 ; (六)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人、 从业 单位 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七) 受理举报、投诉 , 参与或组织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依法查处 建设过程中的

6、违法行为 。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监督项目法人按有关要求设置机构、配备人员,指导项目法人做好项目管理 工作。 第九条 市州及 以上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可 委托其所属的质量 与安全 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 与 安全监督工作。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负责。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 所 委托 质量 与安全 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管 、督查 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文件、资料,进入工作现场检查,了解工程实施情况 ,对发现的质量 与- 4 - 安全问题责令改正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 信息 公开 , 并纳入信用管理 。 第十一条 在甘肃

7、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和施工 、施工监理等招标 的资格预审文件 及其澄清、修改 和招标文件 及其澄清、修改, 以及 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按相关规定 进行 备案 监督 。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项目法人报备的 项目招标投标 有关文件和资料后,应严格审 核 。重点检查招标的资格审查条件、合同工期安排、标段划分、评标方法、评标程序等内容。对存在问题的,应责令项目法人改正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按 相 关规定 ,及时向具有监督权限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

8、全监督手续,在开工建设前需取得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核发的监督申请书。 项目法人应按照行政 许可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经负责监督 该项目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后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对于发生资金不到位、推迟开工、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推迟 交 工等严重违约情形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项目法人限时整改。 - 5 -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 (项目 出资人) 应 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按 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相关 规定, 经负责监督 该项目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 准 备 案 后, 方可 通车试运营。 缺陷责任期

9、 满 , 交工验收提出的 问题 以及 运营管理、路政、接管养护单位 提出的问题 解决 后,具 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经 项目法人申请, 由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按照项目监管权限 组织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按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 (交 )工验收办法 与实施细则 及相关规定 执行。 第三章 项目法人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由项目出资人和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组成 ,在 上报项目 工程可行性 研究 报告时 应 明确 项目 出资人 。项目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是经依法设立或认定,具有注册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法定责任。项

10、目建设管理法人负责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管、进度及投资控 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 项目建成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监管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法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特点 , 可 选用 以下三种 建设 管理 模式: ( 一 ) 自管模式。由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统一负责项目的全- 6 - 部建设管理工作和监理工作。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并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能够完成项目管理全部工作,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的相关工作,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负总责。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项目建设管理法人

11、应依据自 身监管能力从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聘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负责监理工作。 ( 二 ) 改进的传统模式。由项目建设管理法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实行监理。按照监理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与监理单位的职责界面,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对项目建 设管理负总责,监理单位受其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和授权依法履行相应 职责。 ( 三 ) 代建模式。由项目出资人或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按照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委托或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项目建设管理要求的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 设管理工作。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开展工作,履行合同规定的职权,承

12、担相应的责任,统一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和监理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配备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应满 足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需要,并符合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 7 -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 管理机构 或项目 出 资人,如果不符合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资格标准要求的,应当以代建 等 方式 委托 第三方 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管理任务。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结合项目规模和内容,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组建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办公室) 。项目管理机构 应设置综合、质量、技术、安全、征迁 等主要职能管理部门,采用自管模式的应设立监理部门。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完善。

13、 项目管理人员总人数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确定。其中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或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 工程技术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 65%,其中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工程技术人员的 70%以上。 其他 技术 等级公路项目的人员比例不作 硬性 要求。 项目管理主要 人员 配备 应满足以下要求 : (一 ) 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 2个及以上 相应 等级 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 (二 ) 技术负责人:熟悉、掌握公路工程技 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 2个及以上 相应等级公路项目的技术管理经历; (三 ) 财务负责人:熟悉、掌

14、握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备 1个及以上 相应等级 公路项目的财务管理经历; - 8 - (四 ) 关键岗位人员: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任职资格,并分别具备 1个及以上 相应等级 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出资人或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 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将拟采用的建设管理模式 (包括 总承包方式、 相应的 监理 方式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 职责或 章程、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的相关材料报 上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设计文件批复时 应 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 包括 总承包 方 式、监理方式) 、 项目 建设管理法人及

15、项目主要负责人等; 采用代建模式的,应明确代建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等。项目建设管理模式、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及 项目主要负责人 等变更时,应报原审批设计文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出资人或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 向 上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报备时,应提交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以下资料: ( 一 ) 项目法人委托书或任务书,代建合同或协议; ( 二 ) 初步设计 文件; ( 三 )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 机构代码证; ( 四 )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基本情况表、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一览表; ( 五 ) 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 六 ) 项目

16、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履历,以往工程项目管理- 9 - 业绩证明材料,主要建设管理人员的职称等证书复印件; ( 七 ) 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材料; ( 八 ) 项目管理机构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第 四 章 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的项目研究、设计和审批等工作,主要包括: 公 路网规划、预可行性研 究、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报批 、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及报批、 施工图设计及报批等。 第二十四条 公路 工程 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等文件,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公

17、路 工程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 第二十五条 公路 工程 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压覆、用地预审等专项报告的审批手续,落实融资方案,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完成项目安全性评 价、通航论证、行洪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调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 运输 厅 依据职责承担 公路 工程 建设项目的以下前期工作: - 10 - (一) 制订公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下达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 负责 国家和省级 高速公路、

18、普通国道、 普通 省道 一级 及 二级 公路 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 的审查上报 ; (三) 依法审查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负责审批国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控制性工程、省级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国家高速公路、省级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建 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七条 市州 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承担 普通 省道 二级及以下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以下前期工作: (一) 组织 公路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 (二) 协助地方政府组织投资人招商工作; (三) 协助项目法人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 (四) 负责

19、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的 审 批 ; (五) 按有关规定审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 前期工作承办单位 , 承担与 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以下工作: (一) 根据下达的 公路建设目标和计划, 按程序进行 项目前期工作; - 11 - (二) 委托编制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 告; (三) 制订融资方案; (四) 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和勘察设计; (五) 报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九条 国家 高速 公路 初步设计由 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预审 , 预审后报 交通运输部 进行审批。 其他 公路初步设计 按照 审批权限进行

20、审批。 施工图设计文件由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意见进行审批。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 按 相关规定 可选择 有资格的咨询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进行 审查 后再审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应在施工图批复后 15日内将 施工图批复意见和初步设计批复的执行情况报上级 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项目 建设管理 法人在取得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应向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或项目 出 资人呈报完备的手续。 前期工作费和专项评估费列入初步设计概算,前期工作 完成或移交后,按照相关规定或协议专项支付。 第 五 章 勘察 设计 第三十一条 公路 工程建设项目 应当遵循 “安全、 耐久 、 节约、和谐 ” 原则 , 按

21、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 进行勘察设计 ,确保设计质量 。 勘察设计单位 应当按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要求, 依 据项目批准文件 、 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 、 国- 12 - 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 编制 公路 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 。 第三十二条 勘察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相应合理 指标, 严格按照设计质量管理流 程开展勘察设计,依据通过验收的外业勘察资料和地质勘察资料进行内业设计。 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 经济、美观等 指标 达到 相关 要 求。 第三十三条 公路工程项目 一般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要时可增加技

22、术设计阶段 。对设计文件应采用“双院 制审查”, 委托 另一家 同等资质的 设计 单位 进行 咨询审查 或监理 ,对方案的设计与制定、施行进行审查把关,不断优化设计 。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针对项目区域地形地质特点及工程建设需要,编制外业勘察与地质勘察指导书, 确保外业勘察工作保质、保量、规范进行。指导书 应 报项目法人批 准 。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做好外业勘察验收,特别是地质勘察专项验收工作。勘察工作量 未 完成、深度不足的,不得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内业设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于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的桥梁、隧道工程,

23、 项目法人应 在初步设计基本完成后,委托有资格的单位- 13 - 对设计方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设计。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周期 应合理制定 ,以保证设计质量。除平原 微丘 区等地形 、 地质条件相对简单的项目外,初步设计有效工作周期一般不少于 120 个工作日,施工图设计有效工作周期不少于 180 个工作日;对地 形、地质条件及工程方案复杂的项目,设计周期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 第三十八条 大力推行设计标 准化, 对桥梁上下部结构、路基路面、交通工程 及沿线 设施等 单位 工程中 成熟的技术、成功的经验和典型结构,认真加以总结,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标准图,促

24、进设计施工标准化,以提高设计施工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九条 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必须 达到相应的精度和深度 , 因设计 深度 不足 或 超标准设计 造成工程 造价 提高 的,设计 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 设计 原因引起 变更的, 设计单位应承担 相应责任 。设计单位 必须做好 后续服务 工作, 加强建设过程中设计与施工的密切配合衔接。 按要求 派驻设计代表,现场 解决设计 问题 。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等要求。 第四十一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经过审查

25、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 14 - 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决算 , 公路工程质量 与 安全 监督机构不予出具检测意见和鉴定意见,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建立勘察设计 单位 信用信息库,实现设计单位的信息公开,促进设计单位加强内部管理,重视设计质量,提升设计水平。 项目 法人 应 当 对设计 工作实施全过程 管理, 开展勘察设计单位 信用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考核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设计单位资质管理、招标评 标、评优评奖工作等的重要依据。对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勘察设计单位,应 公开曝光,一年内不得 在甘肃省 承揽新的设计任务。 第六 章 招

26、标投标 第四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交易实行开放、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 从业 单位 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 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 公路工程建 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 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 15 - 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四十五条 公路 工程建设项目 的标段划分应综合考虑工程特点、

27、施工工期、施工组织等因素,有利于施工企业 合理投入, 组织机械化 施工 。施工工期应依据初步设计批复工期合理确定,并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四十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总承包 、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等 的招标投标 活动 ,应当 执行 交通运输 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 第四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应遵循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 存在 串 通投 标 、 投标后放弃中标的,招标人 可 没收 其 投标保证金并

28、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并 视情况予以通报 等 处罚。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 应根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布的 从业单位 、 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和相关信息,核实投标人的信用记录。对信用 好 的投标人 可 给予 增加投标 标段 数量 等优惠条件 。 第五十条 招标人可采用设计和 施工分开招标, 也 可 实行 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模式 ,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 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 的 , 应在 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 组织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选定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 承担 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任- 16 - 务 。 总承包单位(含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项目法人 (含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或 代建单位

29、 )、初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第 七 章 项目 实施 第五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自施工招标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为项目实施阶段。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 经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后,项目法人开始进行施工招标,组织项目实施,承担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按权限 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遵守建设程序,确定合理标段、合理工期、合理造价,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等单位,实行合同管理,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申请质量监督。 第五十三条 公路工程 质量 实行 项目 法人 全面负责 、监理 单位 控制、

30、 设计及 施工 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从业单位应 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和造价, 履行合同义务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依法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十四条 项目 法人 应 当 创新建设管理模式,落实 建设管理责任,改革完善 建设 管理制度, 建立与现代工程管 理相适应的公路工程 项目 建设管理体系。 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 和信息化管理手段 , 科学组织工程建设 ,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 17 - 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 积极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确保工程 质量 和 安全 ,提高投资效益 。 第五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制, 除涉

31、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项目法人 应通过网站、办公场所 或施工 现场公开 项目管理相关信息, 内容包括 : (一) 项目法人 设立依据、机构设置 、 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 项目规模、标准、投资、工期、主要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 (三) 建设依据及政府有 关部门的批复情况 ; (四) 招标 公告 及 招标结果; (五)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从业 单位及 标 段划分情况; (六)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各 从业 单位质量、安全 、 廉政责任人 及 举报电话; (七) 工程形象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设计变更情况; (八) 工程质量状况,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置情况; (九

32、) 承包单位检查、考核情况; (十) 征地拆迁 的有关政策 。 公路 工程建设项目 从业 单位 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质量、安全 等 问题, 均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举报。 - 18 - 项目法人 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 工程进度、资金到位 、 投资完成 情况 以及 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履约情况等信息 。 第五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 , 勘察设计、 施工、 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咨询等 从业 单位 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兑现合同承诺,支持配合 项目管理机构 的现场 管理 工作,执行依据合同和相关规定制定的现场 管理 规章制度及 项目

33、管理机构 的各项工作指令。 项目法人 督促 各 从业 单位 切实 履行如下合同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 当 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设计文件编制 、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按照合理工期组织设计,明确各阶段 责任人,做好 技术交底和后续服务工作 。 施工单位 应当 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和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制 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加强施工过程中的 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 提交完整的原始数据、技术档案 及有关资料 。 监理单位 应当 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施工工艺, 做好质量、安全、进度 、投资和环境 控制, 监督 施工

34、合同 的履行 。 试验检测单位应 当 配合 项目管理机构 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试验工作,审查试验方法、检测频率和测试结果,监督检查首件工程试验情况,对全线的试验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试验 。 - 19 - 第五十七条 公路 工程建设项目 实行 质量责任 登记 备案 制度。各 从业 单位应 按有关要求 分解落 实工程建设各岗位、各环节质量责任,明确质量责任人,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并按有关规定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委托 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 备案 、 公示 并进行动态管理 ; 从业 单位和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 工作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 相应的 质量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路

35、工程建设项目 从业 单位应当加强 从业人员 管理,完善教育、培训、考核和检查机制 ,层层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 从业 资格,持证上岗。 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 和技术 人员应 按投标承诺到位并保持稳定 , 依据合同实行考评制度和动态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坚守 工地, 未经 原审查部门 批准,不得更换。对擅自变更或频繁更换 主要管理 和技术 人员的施工、监理单位, 项目法人有权 依照约定,终止合同,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录入信用档案 。 第五十九条 项目法人 应当加强设计变更管理, 建立 设计变更管理 台账 , 每半年 将台账汇总情况报交通运输主管部

36、门备案。公路工程建设 项目 设计变更 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及省交通运输厅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变更 费用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由于 工程设计变更和工期发生变化 导致的费用变化,按照 合同 约定或国家及甘- 20 - 肃 省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项目 法人 应严格执 行概预算管理规定,严格投资管理,控制建设成本。建设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项目法人 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和工程款 并 督促施工单位按时 足额 发放农民工工资 ,施工单位不得拖欠 分包人工程款和 农民工工资。 第六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 在交工验收前 及时与运营管理、路

37、政、接管养护单位进行衔接,对相关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和解决, 按规定完成交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具备验收条件后组织交工验收 并及时报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成。试运营阶段,项目法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应向相 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组织 从业 单位适时开展工程质量、财务、档案、环评、水保、土地等专项验收。 项目法人应 在竣工验收前 与运营管理、路政、接管养护单位进行衔接,处理和解决相关单位提出的问题。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 项目法人 应及时 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监管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试运营阶段 的缺陷维修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 养护工

38、作由项目法人负责,待竣工 验收 合格后,移交养护管理单位。 第六十二条 从业 单位 和 从业 人员应严格执行 国家 和地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 、 土地管理 等 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 , 减少占用土地 , 妥善 整治、- 21 - 恢复工程临时用地 ; 结合 当地 居民生产生活 的 需要,合理设置桥涵通道和排水设施,完善环境保护措施 ; 从业 单位 应 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协调处理好与相关单位及沿线群众的关系,树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良好形象。 第六十三条 公路 工程建设项目 应当 严格执行国家 廉政建设 的有关规定 。 项目法人应依法办事、规范管理,切实加强廉

39、政建设,自觉接受纪检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落实各项廉政制度和措施;项目法人在 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 应 分别签订廉政合同 , 建立 廉政 建设 责任制 ,完善举报制度 ,形成相互监督机制 。 第 八 章 施工 管理 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施工单位 在签署合同后 应 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理调配施工机具、人员 等 工作,依据合同组织施工 , 落实质量、安全、廉政责任制, 推进标准化施工和信息化管理, 确保 完成合同约定的 质量、工期等 各项目标任务 。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 在 工程 开工前 应 配合项目法人 落实征地拆迁 ,

40、完成 施工前 的各项 准备工作, 组织 人员、设备到位,办理 临时用 地、料场开采许可等手续。 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 22 - 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单位的行为等实施全 过程管理。严禁施工单位将所 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严禁施工单位 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包工程 ,或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包工程。 第六十七条 严格控制外购材料质量,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大宗工程材料的货物采购招标的监督工作。 对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 总 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 ,

41、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 施工单位应当 按相关规定 及合同约定 进行 公开 招标 ;其它 包括在 总 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 由施工单位自行 组织、 采购 、委托 。 第六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服从监理单位 按施工合 同对其进行 监督管理, 在 施工 管理 中严格控制以下重要环节: 施工人员及设备 进 场、施工放样后设计图纸现场复核、主要原材料与自采材料质量检验、材料试验取样送样、质量通病治理、工程资料、质量评定、质量缺陷限期修复 等 。 第六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 加强 质量 安全管理 , 推进企业 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 建立质量 安全 保证体系 , 按 工程

42、质量责任 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进行现场 管理,开展质量安全教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认真落实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措施,不断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七十条 施工单位应 严格执行 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 制度 , 及- 23 - 时足额 发放 劳务人员 工资 ,按 合同约定足额投入安全 经费 , 落实劳动 安全保护措施 , 创造安全健康的施工环境 , 维护 劳务人员 合法权益 。 第 九 章 监理管理 第七十一条 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交通 运输 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组织,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

43、担相应的施工监理业务。 第七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 按照 与 项目法人 签订 的 监理合同中授权 委托的 权限, 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业务 , 协助 项目管理机构 依据 施工合同 对工程质量、 安全、 工期、合同、 费用 等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十三条 监理单位 应 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根据工程规模、 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 人员和设备 , 接受交通 运输 主管部门和 质量 与 安全 监督 机构 的管理。 第七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与义务应在 项目法人(发包人 )和施工单位 (承包人 )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以及 项目法人 (发包人 )和监理单位

44、 (监理人 )签订的监理合同中明确。 第七十五条 监理从业人员实行持 证上岗制度,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严格 履行 投标 承诺 ,未经项目法人批准,不得更换。 - 24 - 第七十六条 对擅自变更或频繁更换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监理单位,项目 法人 应 依据相应合同条款进行处罚, 且 有权终止合同, 将 不良行为 录入信用档案 , 并报 备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 第 十 章 项目 考核与 信用评价 第七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 厅 及所属 的 质量 与安全 监督机构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 以项目法人为主体 对 监督管理的 公路工程 建设项目 进行 考核 , 负责 项目法人、 施

45、工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等 从业 单位 信用评价 的 管理 工作。 市州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 依据管理权限 , 负责对 监督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 项目信用 信息 的 管理 , 以项目法人为主体 对建设 项目进行考核 , 并按年度对项目 法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十八条 按照省交通运输 厅 制定的信用信息 管理办法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 交通 运输 主管 部门 应当 对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定期进行信用考核,对项目法人 、 代建单位、施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等 从业 单位 实行信用评价,同时对各从业 单位的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等主要从业人员,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档

46、案 并 定期 公示 。 信用评价分为五个等级: AA 级 (好 )、 A 级 (较好 )、 B 级 (一般 )、 C 级 (较差 )和 D 级 (很差 )。 - 25 - 信用评价 工作自 批复 项目法人开始,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第七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 所属质量 与安全 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的日常动态监管,发现 质量与安全 问题和隐患向项目法人 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督促 及 时 整改,并视情 节轻重和整改情况予以通报。日常考核情况由考核单位建档备查,并 纳入信用评价考核体系。 第八十条 从业单位发现 存在重大 质量 与安全隐患 , 未按规定采取 措施 , 导致质量

47、 与安全事故发生的 ;对 发生的质量与安全事故 瞒报 、 谎报 、拖延不报 , 或者组织 、 参与 瞒报 、谎报 、拖延不报的 , 除 依照 有关法律 、 法规进行处罚外 , 省交通运输厅可 扣减 其 年度 信用评价分数 或 降低 年度 信用评价等级。 第八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 厅 每年对 从业 单位的信用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公示、公告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完成公示后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 交通运输部 。 信用评价结果用于 资质 管理、招标投标、 评优 评奖 等活动。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由 省 交通运输 厅 负责 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 发布 之日起 施行 , 有效期 3 年 。 此前公布的 规范性文件 有关 内容与本办法有抵触的, 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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