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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解读-201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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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解 读,一、背景和作用,2015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从哪些方面完善现有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做简要介绍。,(一)公路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法规体系,法律,文本,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设计、施工、监理、投资人、货物招投标办法等5项部令。20余项规范性文件。,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部门规章,三个交通部令: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

2、办法(2001年第6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第5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第7号)其他交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与交通部等几部委令,(二)公路工程招投标历史沿革,公路建设行业是最早全面开放建设市场,最先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的行业之一。开展招标投标工作起步早、基础和效果好。 八十年代中期,首先在北京天津塘沽高速公路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1989年,原交通部首次发布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九十年代中期,公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普遍实行招投标九十年代后期,以业主、施工和监理为主体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基本确立,并建立起管理制度体系,(二)公路工程招投标历史沿革

3、,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工程招投标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法律实施以来,交通部先后制订颁发了一系列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涵盖了公路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材料招标、评标专家管理等内容,对于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路建设市场竞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三)公路工程招投标现状和新形势新问题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运行程序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与业主职能分离)实行“专家评标、法人定标、政府监督”公路建设项目100%招投标,工作基本规范,公路工程招投标现状和新形势新问题 一是国务院于2012年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4、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需要结合公路行业特点对其中的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使其更加具备可操作性。 二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改革措施,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管中应发挥的作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简政放权,将招标备案权限下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工程招投标现状和新形势新问题 三是交通运输部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对规范招标投标提出了新思路,要求充分考虑“择优导向”、“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应用”、“坚持信息公开”等。 四是目前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迫切需要创新监管方式,创新制度

5、设计,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公路工程招投标现状和新形势新问题 比如招标人通过故意提高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某些单位参与投标;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评标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问题;领导非法干预、暗箱操作、权钱交易问题等等。 同时三个规章有许多内容是通用的,不可避免造成了重复,条例实施后内容须调整完善。,二、立法过程,自2012年起,交通运输部组织力量先后开展了公路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三个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多次征求有关纪检监察、法制、规划、发改、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管理单位、从业企业等数十家单位意见,共收到意见数百条。 根据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6、,本着精简、实用、合法等原则,结合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针对公路建设行业有关招标投标的新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进一步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对三个管理办法进行统一整合成一个管理办法。,完善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法规体系,按照部2015年一类规章立法计划,由部公路局起草,法制部门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审核,经部长专题会和部务会研究通过,发布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通过办法的制定,从市场管理的多个方面完善了市场管理体系。清理废止了以前发布的与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3个,本办法施行后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并予以废止,既解决了规章文件的碎片化,也避免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处于

7、不确定状态的问题。,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一次性清理和废止了不再适用的13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精简规章文件,废止:1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4关于修改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3号)5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88号)6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厅公路字2007224号),精简规章文件,7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200657号)8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

8、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4649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61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123号)11关于改革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制度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40号)12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交公路发2001582号)13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303号),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和创新点,共七章74条,分别为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

9、要体现在八个方面: (一)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突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国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明确了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监督权利,全面落实监督义务;,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和创新点,共七章74条,分别为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体现在八个方面: (一)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突出事中事后监管。 对招标工作实行备案制度,要求招标人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以利于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0、按照简政放权、有利监管的原则,将公路工程招标备案权限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备案的部门、备案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二)实行“五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为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信息的公开程度,确保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每一步均在阳光下运行,借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办法首次在工程建设领域提出“五公开”要求,鼓励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其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从而进一步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当事人的相关行为。,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五公开”全面披露信息,广泛接受监督,文件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关键信

11、息,评标信息,投诉处理决定,不良行为信息,“五公开”,一是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要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避免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一步规范招标人的招标行为;,“五公开”,二是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要公示。除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等常规公示信息外,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等也纳入公示的范围,增强投标单位之间的互相监督,进一步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五公开”,三是评标信息要公示。

12、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过程中,同时公示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要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告知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依据和原因,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五公开”,四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要公告。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意见等内容,加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透明性;,“五公开”,五是招标投标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信息要公告。 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处理决定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应当事人的

13、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三记录”有据可循,避免人为因素干预,记录开标评标过程,记录评标专家履职情况,记录评标干预行为,(三)实行“三记录”制度,防止非法干预招标评标工作。,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开标环节直接关系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否被接收、参与评标; 评标环节则直接关系到投标人能否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因此这两个环节尤其是评标活动成为了所有投标人关注的焦点,也是最易受到人为因素干预、引起投标人投诉的关键环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发现,由于开标评标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无法重复的特点,调查取证非常困难,行业监管难度很大。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实践来看,对评标活动的人为干预因素有

14、可能来自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和监管部门。因此,借鉴司法改革的经验,开标评标活动实行“三记录”制度,并在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之间建立相互监督机制。,“三记录”,一是明确要求招标人要对资格审查、开标以及评标全过程录音录像,加强对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评标监督人员的行为约束,防止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人员发布倾向性言论,同时使得“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做到有据可循;二是强调招标人应当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这样既有利于增强评标专家“客观、公正、独立、审慎”的责任意识,又便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了解评标专家行为,对评标专家进行信用管理。三是强调评标委

15、员会对参与评标工作其他人员的间接监督作用,如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或者有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以此加强对评标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的行为约束。,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增加“择优”的导向性,(四)优化资格预审方法和评标方法,增加“择优”的导向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是为了选择最优的参建队伍,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降低公路建设成本,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交通运输部在去年进行的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调研中发现,由于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些省份招标投标程序和制度设计出现了偏差,未充分考虑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简单的以“抓阄

16、”方式定标,没有将投标人的业务专长和建设能力作为重点考量因素,偏离了择优的基本价值导向,不利于公平竞争、良性竞争,没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择优导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和择优原则,尊重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依法选择参建单位的自主权。,增加“择优”导向,一是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中的应用,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对于信用等级高的单位:1 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2 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3 可以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

17、评分因素。,增加“择优”导向,二是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新增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该方法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市场上现存的围标串标问题,并增加了综合实力强、实行现代企业管理的投标人中标机率,有利于体现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和择优的招标投标原则;同时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中增加“技术能力”作为评标时的评分因素,也有利于招标人选择到综合实力强的企业。三是明确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管理办法的

18、主要特点,重拳打击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五)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重拳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近年来,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现象在我国成为各行业招标投标过程中最令人头痛的顽疾,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而且侵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损害到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曾采取种种措施打击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但并未从根本上消除上述顽疾,部分投标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仍不惜铤而走险,而且相比以往更具有隐蔽性。同时,投标人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也趋于多元化,包括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串通投标、投标人与

19、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等多种形式。要想从根本上杜绝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必须要在制度设计上下猛药。,在四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的设置削弱招标投标当事人形成利益集团的可能性。明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的,原则上采用合格制而不是有限数量制进行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无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投标文件必须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这样规定既有效避免了投标人与招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使得招标人无法通过采用有限数量制的资格预审圈定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名单,又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投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行为,使得投标人无法确定能够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

20、“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的名单,无法再形成围“评标基准价”的利益团体。,在四个方面采取措施,二是增加评标环节,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重点评审。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切实发挥评标专家在打击围标串标活动中的作用。,在四个方面采取措施,三是充分利用电子化信息和社会监督手段遏制投标人的弄虚作假行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可以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核实,如发布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

21、应当否决其投标;通过公示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充分利用社会公众的力量进行监督。,在四个方面采取措施,四是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对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可以扣减其年度信用评价分数或者降低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提高了处罚措施的可操作性。同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人不良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并记入其信用档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采取倍数递增的处罚措施;对于屡教不改、执意碰触招标投标道德底线的投标人,坚决将其清除出公路建设市场;通过对投标人不良信息的公告,营造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市场氛围,促使投标人回归到正

22、常的竞争轨道。,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解决违法分包、工程变更等突出问题,(六)解决公路建设过程中违法分包、工程变更等突出问题。,一是规范招标文件中的分包条款,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包括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或者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等行为; 二是严格限制招标条件,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批复,有利于保证招标质量,减少后期工程变更。考虑到资格预审阶段不涉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问题,在初步设计批准后,招标人可进行资格预审,有利于项目推进;,(六)解决公路建设过程中违法分包、

23、工程变更等突出问题。,三是注重主要人员的选择。针对以往项目对监理提出过多、过高要求而履约率低的实际情况,考虑在招标文件中仅对主要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资格条件作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仅需填报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是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了各类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将规范各类保证金收取行为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

24、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最高收取比例。,(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对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的情形进行细化,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不得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三是强调合同风险合理分担制度,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合同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不合理条款,确保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推进招投

25、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八)深入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和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场交易,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扩大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范围和深度,接收社会公众监督。见总则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目前,全国具有省级交易平台的21个省(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已全部进入省级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见总则第四条,管理办法的四类用语,应当、必须,不得、禁止,1,2,管理办法的三个项目层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2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1,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3,4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每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

27、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管理办法与上位法的关系,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补充,第一章 总则,52,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52,53,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28、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53,54,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54,55,第一章 总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

29、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55,56,第一章 总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56,57,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

30、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57,第二章 招标,59,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9,60,第二章 招标,第八条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

31、以进行资格预审。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60,61,第二章 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包括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61,62,第二章 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四条 在项目可行性

32、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62,63,第二章 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四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

33、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四)其他有关内容。,63,64,第二章 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八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核准的意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意见格式见附表二。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

34、批、核准手续。,64,65,第二章 招标,65,66,第二章 招标,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66,67,第二章 招标,(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67

35、,68,第二章 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13号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68,69,第二章 招标,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69,70,第二章 招标,第十

36、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70,71,第二章 招标,(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71,72,第二章 招

37、标,(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72,73,第二章 招标,(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73,74,第二章 招标,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

38、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74,75,第二章 招标,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75,76,第二章 招标,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五)通

39、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76,77,第二章 招标,(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七)评分情况; (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77,78,第二章 招标,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未通过资

40、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78,第二章 招标,第十六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79,第二章 招标,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80,第二章 招标,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

41、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81,82,第二章 招标,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

42、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应当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82,83,第二章 招标,第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83,84,第二章 招标,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

43、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84,85,第二章 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13号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85,86,第二章 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13号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

44、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86,87,第二章 招标,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87,88,第二章 招标,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45、令2015年第10号第二条 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 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88,89,第二章 招标,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

46、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89,90,第二章 招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90,91,第二章 招标,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

47、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91,92,第二章 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13号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92,93,第二章 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13号(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48、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93,94,第二章 招标,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94,95,第二章 招标,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主要人员将来将被锁定,如果已经有在建项目,则其他项目就不能在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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