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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祥广告公司工厂规章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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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 部 制I规 章 制 度制订:厂长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日期:厂 部 制II一 、 总 则1、 为 了 维 护 公 司 和 员 工 双 方 的 共 同 利 益 , 充 分 体 现 公 司 的 优 越 性 , 所 以 结 合 本 公 司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国 家 有 关 的劳 动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特 别 制 定 本 制 度 。2、 本 制 度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规 范 员 工 行 为 , 激 发 员 工 的 工 作 主 动 性 ,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 维 护 正 常 的 工 作 秩 序 , 提高 工 作 绩 效 , 促 进 本 公 司 的 经 营 发 展

2、 。3、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本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 全 体 员 工 均 应 按 本 制 度 的 各 项 规 定 执 行 。4、 员 工 享 有 取 得 劳 动 报 酬 、 休 息 休 假 等 权 利 , 同 时 应 遵 守 本 公 司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关 心 企 业 发 展 , 热 爱 本 职工 作 , 讲 究 职 业 道 德 , 不 断 的 加 强 自 身 学 习 , 钻 研 业 务 , 提 高 业 务 技 能 , 发 扬 团 队 精 神 , 共 同 协 作 , 圆 满地 完 成 各 项 任 务 。5、 公 司 负 有 支 付 员 工 劳 动 报 酬 、 为 员

3、 工 提 供 劳 动 和 基 本 生 活 条 件 、 保 护 员 工 合 法 权 益 等 义 务 , 同 时 享 有 经 营决 策 权 、 劳 动 用 工 和 人 事 管 理 权 、 工 资 奖 金 分 配 权 、 依 法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权 等 权 利 。二 、 工 作 时 间 、 公 休 日 和 法 定 节 假 日1、 公 司 实 行 8.5 小 时 工 作 制 , 对 特 殊 岗 位 的 员 工 实 行 不 定 时 或 综 合 记 时 工 作 制 。2、 正 常 上 班 时 间 : 上 午 8:00 12:00;下 午 13:30 18:00( 根 据 季 节 不 同 若 有 改

4、 变 , 则 另 行 通 知 ) 。3、 公 司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的 需 要 , 经 与 员 工 协 商 可 以 依 法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4、 公 休 日 每 月 为 3 日 时 间 。5、 国 家 规 定 的 节 日 为 法 定 节 假 日 。 ( 由 于 生 产 需 要 进 行 上 班 者 , 就 进 行 调 休 处 理 ) 。三 、 有 薪 假 期 、 请 假 、 休 假 的 规 定第 一 条 、 本 公 司 规 定 以 下 情 况 为 有 薪 假 期 的 天 数 。 ( 若 有 变 更 则 预 先 公 布 ) , 因 业 务 需 要 上 班 者 , 就 进 行 调 休

5、处 理 :( 一 ) 法 定 节 假 日1 元 旦 ( 1 天 ) 2.春 节 ( 7 天 ) 3.清 明 节 ( 1 天 ) 4.劳 动 节 ( 1 天 ) 5.中 秋 节 ( 1 天 ) 6.国 庆 节 (2天 ) 7.端 午 节 ( 1 天 )二 ) 婚 假1 员 工 结 婚 可 请 假 7 天 , 其 中 有 薪 假 2 天 。 ( 包 括 节 假 日 及 公 休 日 ) ;2 子 女 结 婚 可 请 假 7 天 , 其 中 有 薪 假 2 天 。 ( 包 括 节 假 日 及 公 休 日 ) ;( 二 ) 分 娩1 员 工 分 娩 可 请 假 2 个 月 , 其 中 带 薪 半 个 月

6、 ; ( 包 括 节 假 日 及 公 休 日 ) 。2 配 偶 分 娩 可 请 假 2 天 。 其 中 有 薪 假 1 天 ( 包 括 节 假 日 及 公 休 日 )( 三 ) 丧 假 3 天 ( 配 偶 或 直 系 亲 属 , 包 括 节 假 日 及 公 休 日 )注 : 以 上 的 有 薪 假 包 括 法 定 的 有 薪 假 , 以 上 的 有 薪 假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给 厂 长 方 可 生 效 。第 二 条 、 请 假 /公 休 /休 假 制 度1、 请 假 是 员 工 在 正 常 上 班 时 间 , 不 能 来 上 班 而 进 行 向 上 级 申 请 的 一 种 行 为

7、 。2、 公 休 是 根 据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 规 定 员 工 每 月 的 休 息 时 间 。3、 休 假 是 由 于 公 司 自 身 原 因 及 外 界 不 可 控 因 素 , 导 致 正 常 上 班 时 间 无 法 工 作 时 , 公 司 让 员 工 进 行 休 息 的 一 种行 为 。4、 请 假 /公 休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前 申 请 , 即 填 写 请 假 条 ( 到 人 事 部 领 取 ) , 请 假 1 天 以 内 者 ( 含 1 天 ) 经 部门 主 管 批 准 后 交 人 事 部 。 请 假 1-2 天 ( 含 2 天 ) 者 , 向 部 门 主 管

8、申 请 由 厂 长 批 准 方 可 生 效 。 请 假 2 天 以 上者 , 须 提 前 1 天 向 部 门 主 管 、 厂 长 申 请 由 总 经 理 批 准 方 可 生 效 , 并 及 时 交 接 好 手 头 上 的 工 作 方 可 离 岗 。5、 正 常 情 况 下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请 、 休 假 、 公 休 手 续 者 , 一 律 视 为 旷 工 处 理 ; 若 遇 到 特 殊 情 况 , 不 能 及 时 请 假厂 部 制III者 , 可 用 电 话 或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请 假 , 事 后 应 立 即 补 办 请 假 手 续 , 否 则 视 为 旷 工 。 委 托 请

9、假 一 个 月 内 累 记 不能 超 过 2 次 。6、 员 工 不 论 当 面 请 假 或 电 话 委 托 , 均 需 出 示 相 关 证 明 , 如 事 先 无 法 提 供 , 假 期 结 束 当 天 补 办 。 ( 病 假 需 出 示正 规 医 院 证 明 , 婚 假 需 出 示 结 婚 证 , 产 假 需 出 示 医 院 证 明 , 丧 假 需 出 示 死 亡 证 明 ) 否 则 视 为 旷 工 。7、 员 工 请 假 须 由 上 级 部 门 审 核 后 经 生 产 经 理 签 核 方 可 生 效 。 中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请 假 需 经 总 经 理 签 核 方 可 生 效 。如

10、 有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来 工 厂 请 假 的 则 应 电 话 请 假 , 得 到 批 准 事 后 补 写 好 请 假 条 方 能 生 效 , 否 则 一 律 视 旷 工处 理 ;8、 加 班 时 间 请 假 需 按 照 正 常 上 班 时 间 请 假 流 程 执 行 , 否 则 按 厂 里 制 度 处 理 。9、 休 假 人 员 公 司 补 助 30 元 /天 。四 、 全 勤 奖1、 全 勤 奖 是 为 公 司 勤 奋 工 作 而 出 满 勤 的 所 有 员 工 所 设 立 的 奖 项 。 全 勤 奖 的 金 额 及 享 有 人 以 公 司 规 定 为 准 , 未出 满 勤 的 员

11、工 无 全 勤 奖 。2、 每 月 全 勤 奖 的 天 数 为 每 月 总 天 数 除 去 公 休 3 天 余 下 的 天 数 。2、 当 月 所 有 旷 工 、 请 假 、 迟 到 、 早 退 者 , 一 律 扣 除 当 月 全 勤 奖 ( 不 包 括 厂 休 及 调 休 ) 。3、 全 厂 职 工 每 月 的 全 勤 奖 金 额 为 100 元 /人 。五 、 工 伤1、 员 工 因 公 受 伤 , 应 立 即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并 立 即 呈 报 部 门 负 责 人 , 同 时 保 护 好 现 场 ,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通 知 总 经理 ( 总 经 理 不 在 通 知 人

12、 事 部 或 直 接 领 导 ) 。2、 部 门 主 管 ( 主 管 代 理 人 ) 须 尽 快 代 伤 者 填 写 工 伤 报 告 单 递 交 人 事 部 , ( 工 伤 报 告 单 统 一 到 人 事 部 领取 ) 。3、 虚 报 工 伤 者 , 一 经 查 实 立 即 作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处 理 , 并 索 回 所 有 的 医 疗 等 费 用 。4、 若 因 个 人 原 因 : 严 重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以 及 生 产 工 艺 、 公 司 车 间 管 理 制 度 而 造 成 的 工 伤 事 故 , 给 公 司 造 成 经 济损 失 的 , 则 根 据 情 节 的 轻 重 性

13、 应 给 予 经 济 处 罚 和 赔 偿 。六 、 考 勤 管 理1、 总 则为 加 强 员 工 的 考 勤 管 理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拒 绝 各 种 违 反 正 常 考 勤 的 现 象 , 根 据 劳 动 相 关 法 规 特 制 定 本 章 节 。( 1) 适 用 范 围 为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 个 别 除 外 ) 。( 2) 公 司 各 部 门 日 常 考 勤 按 指 纹 考 勤 机 的 打 卡 制 度 执 行 。2、 打 卡 规 定( 1) 员 工 上 班 打 好 卡 后 ,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 未 到 下 班 时 间 不 得 提 前 离 岗

14、 , 下 班 时 间 到 后 才 能 离 开 工 作岗 位 , 不 可 打 连 卡 , 严 禁 出 现 迟 到 、 早 退 现 象 。( 2) 打 卡 时 出 现 的 迟 到 及 早 退 行 为 就 按 公 司 奖 罚 制 度 处 理 。3、 旷 工( 1) 连 续 旷 工 3 天 或 以 上 者 则 算 自 动 离 职 , 扣 其 实 发 工 资 的 40%, 由 本 人 亲 自 领 取 。( 2) 属 于 旷 工 人 员 , 公 司 将 扣 除 其 当 月 的 一 切 奖 金 ( 包 括 星 级 、 全 勤 、 职 务 等 奖 金 ) 。( 3) 旷 工 者 扣 旷 工 时 间 的 3 倍

15、 工 资 。( 4) 公 司 员 工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均 以 旷 工 处 理 。a.未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批 准 , 不 到 公 司 上 班 ;b.假 期 已 满 , 未 到 行 政 部 门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c.用 不 正 当 的 手 段 骗 取 、 涂 改 、 伪 造 休 假 证 明 ;d.按 规 定 属 于 旷 工 的 其 它 行 为 。4、 考 勤( 1) 公 司 各 部 门 对 计 时 时 或 计 件 员 工 都 要 填 写 考 勤 表 ( 到 人 事 部 领 取 ) 。( 2) 考 勤 管 理 工 作 必 须 由 各 部 门 、 车 间 指 定 专

16、 人 负 责 。厂 部 制IV( 3) 考 勤 管 理 人 每 天 在 上 班 和 下 班 时 间 , 严 格 执 行 考 勤 , 每 月 负 责 汇 总 ( 月 底 需 交 到 人 事 部 ) , 作 为 员 工 薪资 依 据 及 绩 效 考 核 依 据 。( 4) 考 勤 表 如 实 填 写 , 如 有 遗 漏 或 错 漏 , 由 当 事 部 门 负 责 。( 5) 捏 造 请 假 原 因 , 经 证 明 属 实 者 ,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惩 处 或 予 以 旷 工 论 处 。 其 主 管 领 导 未 切 实 考 察 或 知 情 故 纵准 假 者 , 与 捏 造 者 同 论 。( 6

17、) 员 工 在 上 班 时 间 内 因 公 或 因 私 外 出 的 , 都 必 须 按 照 公 司 的 规 定 进 行 考 勤 。七 、 加 班1、 公 司 员 工 原 则 上 不 提 倡 加 班 , 每 天 的 工 作 任 务 应 在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内 完 成 , 如 属 个 人 工 作 效 益 低 而 又 未 经上 级 同 意 进 行 的 加 班 一 律 视 为 无 效 。2、 若 在 公 休 时 间 上 班 及 白 天 8.5 小 时 以 外 的 上 班 时 间 都 视 为 加 班 时 间 。 ( 公 休 加 班 计 算 : 普 通 员 工 100 元 /天 、满 1 年

18、的 普 通 员 工 150 元 /天 、 技 术 人 员 及 干 部 200 元 /天 ; 晚 上 加 班 计 算 : 普 通 员 工 10 元 /小 时 ; 满 1 年 的 普通 员 工 15 元 /小 时 、 技 术 人 员 及 干 部 20 元 /小 时 ; ) 。3、 加 班 时 必 须 与 上 班 时 间 一 样 工 作 , 工 作 不 可 能 消 极 怠 慢 , 不 可 偷 懒 睡 觉 , 不 可 擅 离 工 作 岗 位 , 不 可 赌 博 ,不 可 上 网 玩 游 戏 、 聊 天 等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行 为 , 如 经 查 获 则 按 公 司 奖 惩 制 度 执 行 。4

19、、 加 班 过 程 中 , 如 遇 事 故 : 停 电 、 生 病 、 电 脑 故 障 等 , 不 能 再 继 续 加 班 者 , 应 停 止 加 班 , 加 班 时 间 则 以 当 时打 卡 为 准 , 不 得 借 故 拖 延 。八 、 出 入 制 度1、 所 有 职 员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一 律 不 准 出 厂 , 因 公 外 出 者 , 一 律 凭 本 部 门 经 理 或 其 职 务 代 理 人 签 署 出 厂 单 ,如 果 签 署 人 不 在 工 作 岗 位 , 可 由 人 事 部 主 管 代 签 ; 因 私 事 需 要 离 厂 的 , 必 须 按 事 假 处 理 , 并 将 本

20、 部 门 负 责人 批 核 后 的 请 假 条 交 到 人 事 部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 凭 请 假 单 副 本 或 人 事 部 批 条 出 厂 , 出 厂 时 按 实 际 出 厂 时 间 打卡 。2、 职 工 出 厂 单 应 按 要 求 填 明 出 厂 事 由 、 去 向 , 否 则 一 律 作 私 事 处 理 ( 即 事 假 ) , 应 做 到 实 事 求 是 , 严 禁 徇私 舞 弊 、 弄 虚 作 假 , 一 经 发 现 严 惩 不 怠 ; 无 出 厂 单 出 厂 , 一 经 发 现 , 一 律 以 旷 工 论 处 。3、 如 有 部 门 或 车 间 因 故 提 早 下 班 或

21、中 途 放 假 等 , 出 厂 门 时 必 须 办 理 出 门 手 续 。4、 上 班 时 间 拒 绝 探 访 , 因 公 来 访 门 卫 必 须 做 登 记 工 作 , 来 访 人 出 厂 时 必 须 出 示 ( 出 厂 单 ) 才 出 厂 。5、 面 试 工 人 必 须 凭 面 试 单 进 厂 , 面 试 结 束 后 , 必 须 有 人 事 部 的 ( 出 厂 单 ) 才 能 出 厂 。6、 非 工 作 时 间 , 除 非 主 管 安 排 加 班 因 素 , 任 何 人 不 得 无 故 进 入 厂 区 或 车 间 , 工 作 时 间 不 得 无 故 进 入 与 本 职 务工 作 无 关 的

22、 其 他 部 门 ( 特 别 是 财 务 部 、 仓 库 、 生 产 车 间 、 样 品 间 ) 。7、 外 来 客 人 一 律 不 准 入 车 间 或 仓 库 , 如 因 工 作 需 要 必 须 进 入 , 则 必 须 经 过 生 产 部 经 理 特 批 并 安 排 专 人 陪 同 方可 进 入 ; 办 公 室 人 员 会 客 , 只 能 在 会 议 室 接 待 客 人 , 一 律 不 准 在 办 公 室 接 待 客 人 ,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九 、 辞 职 、 辞 退 管 理 制 度1.辞 职a.无 论 合 同 期 满 与 否 , 员 工 辞 职 必 须 提 前 1 个 月 申 请

23、 , 特 殊 岗 位 ( 含 组 长 ) 必 须 提 前 1.5 个 月 申 请 , 主 管 以上 职 位 必 须 提 前 2 个 月 申 请 , 申 请 必 须 填 写 辞 职 申 请 书 。 并 且 由 直 接 上 司 、 厂 长 、 总 经 理 批 核 后 , 交 到人 事 部 才 能 正 式 生 效 。b.所 有 在 职 员 工 在 试 用 期 内 辞 职 , 必 须 提 前 一 个 星 期 并 按 以 上 规 定 办 理 辞 职 手 续 , 则 可 以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结算 工 资 , 并 按 正 常 发 放 工 资 日 期 发 放 工 资 。c.重 要 岗 位 , 公

24、司 必 须 补 员 接 替 , 则 部 门 批 准 其 辞 职 的 同 时 须 立 即 申 请 补 员 , 由 人 事 部 立 即 招 聘 , 招 聘 到 位后 , 辞 职 人 员 应 将 所 有 工 作 手 续 、 流 程 交 接 好 才 能 正 式 离 职 。d.按 规 定 辞 职 者 , 工 资 按 正 常 情 况 到 期 发 放 ; 如 因 不 告 而 辞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者 , 公 司 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劳 动 法 有 关 规 定 ,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e.到 期 发 放 工 资 时 , 有 银 行 卡 者 可 以 打 卡 上 ; 如 属

25、现 金 而 本 人 不 能 亲 自 到 公 司 领 取 者 , 可 委 托 他 人 代 领 , 但必 须 在 办 理 辞 职 手 续 时 填 写 代 领 委 托 书 , 由 代 领 人 和 人 事 部 各 执 一 份 , 正 式 领 取 工 资 时 须 出 具 。 自 离 人 员不 可 委 托 他 人 带 领 。厂 部 制Vf.急 辞 职 人 员 经 批 准 后 须 扣 实 发 工 资 的 30%, 一 切 工 作 交 接 好 即 可 到 财 务 领 取 工 资 。2.辞 退公 司 任 何 部 门 不 可 无 故 辞 退 员 工 , 但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 公 司 有 权 进

26、行 辞 退 , 并 且 不 给 予 任 何 补 偿 。 公 司 不得 无 故 克 扣 工 资 。a.乙 方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或 劳 动 教 养 的 ;b.在 试 用 期 内 ,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c.屡 次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给 公 司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d.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对 公 司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e.员 工 入 职 时 提 供 虚 假 个 人 情 况 资 料 ;3.自 动 离 职员 工 无 故 旷 工 3 日 以 上 脱 离 其 工 作 岗 位 , 视 为

27、自 动 离 职 。 自 动 离 职 者 , 应 于 离 职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厂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超 过 3 日 以 上 者 , 公 司 将 视 为 自 动 离 职 并 办 理自 离 手 续 。 (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者 , 公 司 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有 关 规 定 ,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 ) 自 动 离 职 者 之 工 资 按 旷 工 3 日 计 算 , 并 扣 除 实 发 工 资 的 40%。 自 动 离 职 者 如 属 特 殊 情 况 或 遭 遇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 可 由 其 部 门 经

28、理 担 保 代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 此 种 情 况 以 当时 实 情 况 酌 情 而 定 。4.无 论 是 辞 职 、 辞 退 开 除 或 是 自 动 离 职 者 , 必 须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必 须 按 以 上 各 项 要 求 处 理 。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时 , 必 须 如 数 退 还 厂 服 ( 扣 钱 ) 、 公 司 物 品 , 包 括 所 有 工 具 、 用 具 、 资 料 、 文 件 、 帐 册 、 印 章 、钥 匙 、 文 具 等 , 并 必 由 其 所 列 部 门 签 名 确 认 后 , 交 人 事 部 审 核 , 人 事 部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审

29、 核 符 合 结 算 工 资 条件 后 签 字 , 财 务 部 才 能 予 以 结 算 工 资 。 特 殊 部 门 : 如 业 务 部 、 技 术 部 、 采 购 部 、 财 务 部 等 移 交 手 续 另 定 。十 、 工 资 制 度根 据 国 家 劳 动 法 、 公 司 法 、 结 合 公 司 的 实 际 运 营 情 况 , 确 保 公 司 持 续 发 展 , 保 证 员 工 的 切 身 利 益 从 而 制 定公 司 的 工 资 制 度 。1.性 质 :工 资 是 每 个 员 工 应 得 的 劳 动 报 酬 , 是 属 于 公 司 的 一 项 机 密 性 质 。 所 以 禁 止 任 何 员

30、 工 及 相 关 人 员 ( 财 务 )透 露 自 己 及 他 人 的 工 资 。2.结 构 ;基 本 工 资 +加 班 费 +其 他 补 贴 -扣 项 =实 发 工 资3.发 放 日 :每 月 15 日 发 放 上 月 的 工 资 ( 节 假 日 往 后 推 ) 。4.发 放 规 定 :所 有 辞 职 、 辞 退 人 员 的 工 资 按 公 司 正 常 发 放 时 间 进 行 ; 所 有 急 辞 职 、 自 己 离 职 人 员 在 办 理 离 职 手 续后 即 可 到 财 务 领 取 工 资 。5.其 它 :若 公 司 超 过 发 放 时 间 时 , 员 工 可 根 据 自 身 的 情 况 填 写 借 支 单 , 向 财 务 领 取 日 常 生 活 的 部 分 费 用 。 并 在 当月 发 放 工 资 时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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