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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pdf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9527024 上传时间:2019-08-12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187.3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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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履行资产评估程序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程序,是指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 第三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 遵循 第四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 适当的 资产 评估程序。 第五条 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包括: 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 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

2、评估档案。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重要性原则确定所履行各基本程序的繁简程度。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减 少 资产评估基本程序。 第六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 因法律法规规定、 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 资产评估 基本 程序, 经 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 ,且未 对评估结论产生 重大 影响 时 ,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可以继续开展业务, 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章 实施 要求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 前

3、, 应当明确下列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 资产 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 资产 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七) 资产 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 (八)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九)委托人、 其他 相关当事人与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否则不得 受理。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 与

4、 委托人依法订 立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 资产 评估计划,并合理确定 资产 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 资产 评估计划包括 资产 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 第十二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现场调查手段通常包括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采用逐项或者抽样的方式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

5、集 资产 评估 业务需要的 资料 。包括 : 委托人 或者其他 相关当事人 提供的 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等 资料 ;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 其他 资料。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 其他 相关当事人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 必要 资料。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 其他 相关当事人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 重要 资料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 签字 、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 实地调查 、查询 、 函证、复核等。 第

6、十六条 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专业能力范畴的核查验证事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其他专业机构出具意见。 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 无法实施核查验证的事项,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 分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 ,并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 重大 影响,资产评估机构 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 资产 评估报告的依据。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 资料收集 等 情况 ,分析市场法、收益

7、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 。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形成的 测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 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采用各种方法评估形成的 测算结果 进行分析比较,确定评估结论。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评定 、 估算 形成评估结论后 ,编制 初步 资产 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 资产 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 初步 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

8、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前,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 可以 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 同意 的 其他 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完成 上述 资产评估程序后,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并提交 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 应当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 , 形成 资产 评估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 2007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 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 评估报告等 7 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 ( 中评协 2007 189 号) 中的资产评估准则 评估程序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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