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 强高等学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使用以“突出重点、注重效益、项目资助”为 原则。对 引进的学科创新团队 核心成员予以重点支持; 经费将集中使用在优质的科学研究、项目研发两方面,确保经费使用效益;经费一般以项目的方式进行资助,项目包括科研攻关、工程技术创新等。第三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省属高等学校(含省市共建高校)引进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学科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两院” 院士、教育部 长江学者、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新兴学科、紧
2、缺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和大中型企业工程技术高层次创新性人才。2受聘为我省高校“特聘教授” 岗位计 划的特聘教授、确定为我省高校“千百十工程” 培养计划第一、二 层次(国家级、省级)培养的个人。3部(委)属高校引进的“两院” 院士(不含双聘院士 )。4引进的人才除“两院 ”院士外,年龄原 则上应在 50 周岁以下。第四条 经批准引 进的国内外人才,在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中给予经费资助,标准如下:1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学科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两院” 院士、教育部长江学者,资助 200 万元-1000 万元;2受聘为我省高校“特聘教授” 岗位计 划的特聘教授,资助 30 万2元-200 万元;3具
3、有正高级职称,相当于我省高校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水平的人才,以及我省高校急需的新兴学科、紧缺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资助 20 万元-100 万元;4我省高校“千百十工程 ”培养计划第一、二 层次(国家级、省级)培养的对象,根据项目申报给予适当的资助;5高职高专院校引进大中型企业、工厂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技术带头人,资助 20 万元-100 万元。第五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用于引进人才的项目研究经费(含购置仪器设备费、学术交流差旅费、资料费等),不得用于其他与本研究无关的开支。第六条 引进人才所在学校必须拿出不低于相应资助标准作为配套经费,包括用于引进人才的安家费和住房补贴。第七条 引
4、进人才申请经费资助的项目,必须是紧密结合我省科学技术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必须是紧密结合本学科发展前沿或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工程技术关键性问题,具有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价值。第八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一)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由省教育厅统筹进行管理,各校可根据引进的人才类型,向省教育厅申请经费资助。(二)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年上半年 5 月 15 日至 31日;下半年 10 月 15 日至 31 日。(三)凡申请使用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高校,须向省教育厅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 1 份;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意义和必要性、项3目具体内容、资金来源、项目实施组织及进度
5、安排、预期绩效目标、预期效益分析和保障措施等情况;2广东省高等学校引进人才项目资助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式 3 份);3引进人才的有关材料,包括学位、职称等证书复印件(一式 1份);4引进人才的情况简介(包括学历经历情况、近 5 年教学科研情况综述和主要业绩成果等)1 份。(四)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对高校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引进人才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大额资金的项目,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定。第九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一)作为人才引进资助项目的主持人(引进人才)不能随意更改,资助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 3 年以上。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省财政
6、厅等部门批准。(二)引进人才的高校对人才引进资助资金要进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三)资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统一拨付。项目研究结题后,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向省教育厅报送结题报告;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必要的项目进行验收。(四)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负责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学校要加强对引进人才资助项目进展情况的跟踪管理,研究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于每年 12 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将对优质完成研究任务的集体或个人所在单位,在下次申请人才引进经费时予以优先考虑。4第十条 建立引进 人才专项资金管理的奖惩制度、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和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将组织人员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按规定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对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资金,引进人才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学校,予以表扬,并在下一次申请人才引进经费时优先予以安排;对管理不严,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的学校,实行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 厅、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共同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