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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厂的银行存款能否冻结.doc

上传人:gnk289057 文档编号:9499935 上传时间:2019-08-1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5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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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该厂的银行存款能否冻结案情某厂因缺少流动资金向某银行贷款,并以自己的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双方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后还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该厂未能按期归还贷款,银行便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银行发现该厂在自己家的开户中,有货款回笼到帐,便立即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该厂银行帐户内的资金,并提供了担保。法院接到申请后,对于能否冻结该笔资金产生了分岐,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冻结该厂的银行存款,法院应驳回银行的申请;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诉讼过程中,银行申请诉讼保全,已提供了担保,符合诉讼保全的要件,法院应当立即作出裁定,冻结该厂的银行存款。分歧本案中,认为法院不能冻结该厂银行存款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一、银

2、行的债权已用某厂的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当该厂不履行偿还贷款义务时,更不会出现法院的裁判文书难以执行的情况,因此,银行申请诉讼保全的前题条件并不具备。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95 条规定了诉讼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照本案,即使冻结了该厂的银行存款,因该厂已用厂房作抵押担保,法院也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即使银行要诉讼保全,也只能申请保全已作为抵押的财产。评析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中认为不能冻结某厂银行存款的观点。相反,笔者认为该案诉讼保全时是能够先冻结某厂银行存款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一、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它原因,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

3、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双方有争议的财物,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一种预先保护制度。它的适用条件较为宽松,法律并未规定需要符合什么具体条件时才能实施诉讼保全,只要具有一种可能性,即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它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当事人就可以申请诉讼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就应当作出保全裁定,进行诉讼保全。如保全错误,则由申请人和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民诉法第 95 条规定诉讼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里所指的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笔者认为必须是切实有效的财产担保(如实物或货币担保),而不是一般形式上的担保(如以人格担保等),因此对被申请人提供的

4、担保,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否则一旦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不经任何审查就解除财产保全,那就会丧失诉讼保全的意义。三、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对抵押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买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起初并不能占有抵押财产,而且如果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后,抵押权则自然消灭,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才享有这种这种优先受偿权。因此,这种抵押权实际上是一种期待权。而且抵押权人还可以放弃行使抵押权。综上所述,本案中,银行为了防止案件难以执行,申请冻结某厂的银行存款,并提供了担保,法院就应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该厂的银行存款,无须先行审查抵押的存在与否及其效力。至于某厂已用厂房作贷款的抵押担保,法院可在诉讼保全后的实体审理中,从形式和实质上审查该抵押行为是否有效,如抵押无效,法院就不必解除诉讼保全。但若银行在实体审理中已同意放弃抵押权,法院则仍不必解除诉讼保全,并且在案件的执行程序中,直接执行该厂的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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