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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经费开支及补贴发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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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某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经费开支及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严禁自行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 会议费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第四条 建立“先审批、后开会”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第五条 各单位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县党代会、县人

2、代会、县政协会。二类会议:县委全会,县政府全会,县纪委全会,群团代表会,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直接召开的会议。- 2 -三类会议:除一、二类以外的其他会议。第六条 各类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二类会议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或由县委、县政府批准召开。三类会议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单位领导审批。第七条 各类会议的时间及规模:(一)会议天数。一、二类会议按规定或批准方案执行。三类会议一般不超过 2 天(含报到和离开时间),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 1 天。(二)各单位应当严格按批准的方案控制会议规模及工作人员数量。第八条 所有会议应优先使用机关或单位内部的会议室,不得到高级宾馆

3、、酒店和风景名胜区内召开会议。二、三类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确需安排住宿的,按程序报批。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经费支出,确需追加的,按程序报批。承办市级及以上的会议,按该次会议的规格标准进行结算报销。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其他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各项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会议类别 合计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一类会议 400

4、200 150 50二、三类会议300 150 100 50以上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第十二条 召开会议要精打细算,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杜绝铺张浪费,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者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发放礼品和纪念品;不得组织与会无关的参观、游览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特定会议外,不统一发放会议文件袋(包)、笔记本、笔等用品。- 4 -第三章 公务接待费和商务接待费第十

5、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严格执行*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安排公务、商务接待工作餐应遵循节俭原则,公务接待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 120 元;商务接待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 150 元(酒水除外)。第四章 误餐补助及工作午餐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县级机关在玉津镇行政区域内、乡镇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范围内公务外出,确实发生误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每人每天 40 元的误餐补助费,所需费用在单位差旅费中列支,不发放公杂费。第十五条 县财政对各单位工作人员预算午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10 元,每月 220 元。单位有伙食团的,午餐补助结算给伙食团,单位无伙食团的,可通过社会购买服务,不得直

6、接发放到个人。如果伙食团运行出现差额,单位可用自有经费对伙食团进行适当补助。单位伙食团承担了本单位接待任务的,可按不高于公务接待标准与伙食团进行结算。第五章 差旅费第十六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5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

7、卧)、动车二等座、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汽车,发生的交通费凭票报销。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飞机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及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可凭票报销。乘坐公务用车的不报销交通费。第二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酒店(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1。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二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8、。- 6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按每人每餐不低于 10 元的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二十六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第二十七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每人每天 50 元,省外每人每天 80 元。第二十八条 县内出差(县级机关在城关镇行政区域之外、乡镇在本乡镇行政区域之外)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凭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减半发放;单位派车的,不发放公杂费。出差目的地公共交通无法覆盖的偏远乡镇、村,在单位没有提供车辆的情况下,出差人员所在单位可按*财行201838 号文件规

9、定提高出差人员公杂费补助标准,到出差目的地或从一个乡镇、村到另一个乡镇、村,在途当天单程在 100 公里(含)以内的,公杂费标准最高为每人每天 100 元;超出 100 公里的,公杂费标准最高为每人每天 150 元。第二十九条 单位驾驶员出差,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除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外,不能再发放其他补助。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7 -第六章 通讯费第三十一条 单位股级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通讯费在以下标准限额内凭增值税发票据实报销:县处级实职领导 500 元/月,科级实职领导 300 元/月,股级中层 200 元/月。第三十二

10、条 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及中层干部的通讯费报销可参照科级干部及股级中层的标准执行。第七章 加班补贴第三十三条 加班是指在法定工作日以外,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排,因防汛抗旱工作、突发性公共事件、重大事项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工作时间延长。加班原则上应安排补休,做到应休尽休。确因工作原因未能补休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加班补贴: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每加班 1 小时补贴 10 元,按加班的实际小时数计算,发放加班补贴的小时数,每人每月不超过 30 小时。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安排加班需填写加班安排表,经审批同意后可认定为加班。被安排的加班人员,应在次月月底前补休,确因工作原因未能补休的,各单位财务人员需在应补

11、休的次月 10 日内填写加班补贴审批表经逐级审批后,报单位财务部门。超过填报时间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加班补贴。- 8 -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县级领导干部加班的,由所在单位办公室填报加班补贴审批表,并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等加班佐证材料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余加班人员,按照管理层级,逐级审批。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财务人员需在每月 15 日前汇总本单位加班情况,填写完善加班补贴发放花名册,并在单位公示栏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发放加班补贴。二级单位的加班补贴在公示无异议后,由一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发放。加班补贴发放单位需将每季度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汇总,于每季度末分别报县纪委监委、县人力资

12、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备查。第三十六条 公、检、法加班补贴的发放按关于执行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9 号)、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7 号)等相关文件执行,不再适用于本办法。第八章 值班补贴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工作需要,严格执行 24 小时领导带班、正式工作人员值班制度的 30 个乡(镇)人民政府、16 个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次月安排值班、带班人员补休,确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补休的,可按相关程序发放值班补贴;防汛抗旱- 9 -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汛期值班期间要在次月安排值班、带班人员补休,确因工作原

13、因未能安排补休的,可按相关程序发放值班补贴。值班补贴发放标准为:正常工作日夜班值班、正常休息日值班 1 天 80 元,法定节假日值班 1 天 100 元,如发生重叠,不重复计算。其他县级部门、单位,按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值班值守,不列入发放值班补贴范围。第三十八条 值班人员总人数不超过 4 人,包括带班领导(副科级以上实职领导)和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值班单位每季度末月 25 日前须将下一季度值班安排表报送县政府总值班室备查。第三十九条 值班人员要严格填写值班情况记录表,应在次月月底前申请补休。确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补休的,各单位财务人员需在应补休的次月如实填写值班补贴发放花名册(详见附件 8)

14、,并在单位公示栏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可发放值班补贴。第九章 住房公积金第四十条 各预算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 12%。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收入总和除以 12,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公务交通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 10 -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也不得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确定。第十章 年休假工资报酬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人员

15、工作年限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工作年限在 20 年以上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年休假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在 1 个年度内安排。每年年初,各单位干部职工根据当年工作安排,填报年休假计划审批表,提出本人当年拟休假计划;各单位根据干部职工的休假计划统筹制定全年工作人员休假安排表。单位年休假计划作出后,要按照休假是常态,不休假是例外,休假备案,不休假审批的原则,按休假计划督促干部职工休假。单位要

16、对在当年前三季度尚未休完年休假的干部职工要在第四季度作出安排,确因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无法在第四季度作出安排的,可跨 1 个年度安排补休。- 11 -第四十三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二)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五)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属于上述情况之一,且当年已享受带薪年

17、休假的,其次年的带薪年休假应停止享受,将上年已经享受的年休假进行冲抵,并视为当年已享受年休假。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 20天的。- 12 -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年休假原则按编制管理,由编制所在单位列入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抽调参与全县重点工作 6 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可由现工作单位或临时机构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第四十六条 当年新调入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安置士兵,如调入(安置)前在原单位未享受当年年休假的,由原单位提供未休年休假情况证明,可在调

18、入单位享受年休假。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干部职工按照年初申报的休假计划适时向组织提出休假申请,并填报年休假申请审批表,按*县机关干部队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报批和备案。各单位须于每年 12 月对全年干部职工的年休假安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和检查,填报年休假管理台账(附件 11)。单位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休年休假;休假结束逾期未归或不履行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应休未休年休假人数和天数要从严控制,要严格执行年休假的审批程序、管理制度、公示制度、台账制度,严格控制应休未休年休假人数和天数,严格按照规定发放

19、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得变相作为工作人员福利,不得平均发放,不得自行提高标准,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各单位主要领导应带头休假,中层干部以及一般职工应当认真执行带薪年休- 13 -假制度,单位在统筹全年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认真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确因特殊工作任务不能安排休假和补休的极少数工作人员,可按规定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其未休年休假天数为计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天数,要严格区分个人原因和工作原因,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不作为计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天数。根据应休未休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作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

20、除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日工资收入的 200%)应当由所在单位在应补休年度的次年的第一个月集中按规定发放。第四十九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 天)。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工作人员当年退休,退休前因工作原因没有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未休的天数可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为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除以 12 个月乘以在岗工作月数。第五十条 各单位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应按以下程序办

21、理:- 14 -(一)申请:在应补休年度的次年,由符合申报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工作人员填报职工无法休年休假审批表。(二)审核: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初核,重点核实上年度公休假、病假、事假等情况,审核把关工作人员应休而未休的原因,如有必要,可在相关股室及干部中调查核实,并如实填报审批表中的初核内容。分管领导初核签字同意后,报单位主要领导审签。(三)公示:拟上报人员应在单位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四)审批和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符合申报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工作人员填报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报单位财务人员核算其年休假工资报酬并报单位领导审批发放。单位在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后填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

22、及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备案统计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十一章 报销管理第五十一条 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差旅费实行一事一结算制度,在工作事项完成后,及时进行报销结算。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单、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简称“三单”),“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 15 -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单位出差审批单中应明确派车情况,以便财务人员审核。通讯费按月或年凭票据实报销。各单位财务

23、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各类经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会议费、公务接待费、住宿费、机票等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为主,确需现金支付的,由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第五十三条 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其他经费均在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第十二章 监督问责第五十四条 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对会议、接待、差旅等经费及补贴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违纪的行为要坚决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第十三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定各项标准,县财政局将根据经济社会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五十六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16 -第五十七条 若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冲突,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准。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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