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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耕地占补平衡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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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 版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系 统操 作 讲 解2018年 9月 广 州一 、 新 版 系 统 改 版 概 述( 一 ) 建 立 补 充 耕 地 储 备 库 , 实 行 指 标 分 类管 理 以 县 (市 、 区 )为 单 位 建 立 新 增 耕 地 数 量 、 新 增 水 田 和新 增 粮 食 产 能 3类 指 标 储 备 库 。( 二 ) 采 取 指 标 核 销 方 式 , 落 实 耕 地 占 补 平衡 改 进 建 设 用 地 项 目 与 补 充 耕 地 项 目 逐 一 挂 钩 的 做 法 ,按 照 补 改 结 合 的 原 则 , 实 行 耕 地 数 量 、 粮 食 产 能 和 水田

2、面 积 3类 指 标 核 销 制 落 实 占 补 平 衡 。二 、 补 充 耕 地 项 目 转 换 三 类 指 标 (一 )新 增 耕 地 数 量 指 标 =开 发 补 充 耕 地 项 目 ( 或 提 质改 造 项 目 ) 新 增 耕 地 面 积 ( 二 ) 新 增 水 田 规 模 指 标 =开 发 补 充 耕 地 项 目 ( 或 提质 改 造 项 目 ) 新 增 水 田 面 积 注 : 新 增 水 田 规 模 指 标 与 新 增 耕 地 数 量 指 标 两 个 概 念 相 互独 立 , 一 个 项 目 的 新 增 耕 地 数 量 指 标 和 新 增 水 田 规 模 指 标在 数 量 上 没

3、有 必 然 联 系 , 例 如 对 于 一 个 利 用 未 利 用 地 进 行垦 造 水 田 的 项 目 ( 50亩 ) , 新 增 耕 地 面 积 可 以 等 于 新 增 水田 面 积 ( 均 为 50亩 ) 。 对 于 利 用 现 有 耕 地 垦 造 水 田 的 项 目 ,新 增 耕 地 面 积 ( 0亩 ) 不 等 于 新 增 水 田 面 积 ( 50亩 ) 。 新 增 标 准 粮 食 产 能 指 标 ( 16 耕 地 质 量 平 均 等 别 ) 新 增耕 地 面 积 15 100 耕 地 质 量 平 均 等 别 : 保 留 1为 小 数 15: 表 示 1公 顷 = 15 亩 100:

4、 表 示 亩 公 斤 提 质 粮 食 产 能 (公 斤 ) ( 改 造 前 平 均 质 量 等 别 改 造 后 平 均质 量 等 别 ) 改 造 面 积 15 100 改 造 前 平 均 质 量 等 别 、 改 造 后 平 均 质 量 等 别 : 保 留 1为 小 数 15: 表 示 1公 顷 = 15 亩 100: 表 示 亩 公 斤 注 : 农 村 土 地 整 治 监 测 监 管 系 统 中 计 算 粮 食 产 能 均 按 照 实 际 等 别进 行 计 算 , 已 取 消 四 舍 五 入 。三 、 系 统 操 作 讲 解 ( 一 ) 用 地 报 批 项 目 填 报 ( 县 级 /市 级 用

5、 户 )步 骤 : 指 标 使 用 项 目 使 用 新 增需 补 充 耕 地 情 况1、 占 用 耕 地 指 标 口 径 调 整 : 需 补 充 耕 地 数 量 等 于 占 用 的 水 田 、水 浇 地 和 旱 地 等 二 级 地 类 面 积 之 和 。 需 补 充 水 田 规 模 等 于 占 用水 田 地 类 的 面 积2、 填 报 方 式 调 整 : 改 变 了 旧 版 系 统 中 以 项 目 占 用 耕 地 整 体 平均 质 量 等 别 计 算 占 用 产 能 的 方 式 , 调 整 为 按 占 用 耕 地 具 体 等 别和 对 应 具 体 面 积 计 算 占 用 产 能 , 最 后 加

6、 总 得 到 项 目 总 体 需 补 充产 能 。补 充 指 标 情 况挂 钩 指 标 方 式 调 整 : 由 旧 版 系 统 逐 个 挂 钩 具 体 补 充 耕 地 项 目 ,单 独 计 算 每 个 项 目 的 挂 钩 面 积 和 产 能 ( 等 别 ) , 调 整 为 从 县区 三 类 指 标 库 中 一 次 性 挂 钩 对 应 新 增 耕 地 数 量 、 新 增 水 田 和新 增 粮 食 产 能 。范 例 : 某 批 次 用 地 占 用 10公 顷 耕 地 , 按 地 类 分 水田 1公 顷 、 水 浇 地 2公 顷 、 旱 地 7公 顷 ; 按 等 别 分 5等 8公 顷 、 6等 2

7、公 顷 。( 二 ) 预 购 水 田 的 单 独 选 址 项 目 填 报 1、 基 本 操 作 : 对 于 预 购 水 田 的 单 独 选 址 项 目 填 报 ,在 原 有 的 一 般 挂 钩 基 础 上 , 增 加 挂 钩 预 购 水 田 指 标 。 2、 区 别 ( 1) 由 于 系 统 权 限 设 置 原 因 , 市 县 级 用 户账 号 无 法 直 接 挂 钩 预 购 水 田 指 标 。 需 由 省 级 分 配 专 用账 号 , 由 市 县 国 土 局 工 作 人 员 登 录 专 用 账 号 后 , 进 行挂 钩 操 作 。 ( 2) 需 挂 钩 预 购 水 田 指 标 的 , 市 县

8、 需 联 系 省 厅 耕 保处 工 作 人 员 , 对 预 购 水 田 指 标 涉 及 的 垦 造 水 田 项 目 进行 授 权 操 作 。 之 后 在 进 行 挂 钩 。(三 ) 指 标 划 转 和 指 标 调 整 ( 市 级 用 户 ) 指 标 划 转 : 指 在 系 统 中 针 对 同 级 别 行 政 区 之 间 进 行指 标 调 剂 的 操 作 , 不 允 许 跨 级 指 标 调 剂 。 如 : 市 级 用 户 可 通 过 指 标 划 转 功 能 对 下 辖 的 县 区 指 标库 做 平 级 指 标 调 剂 , 不 能 对 县 区 和 市 级 指 标 库 做 上 下级 指 标 调 剂 。 指 标 调 整 : 指 在 系 统 中 针 对 不 同 级 别 的 行 政 区 之 间进 行 指 标 调 剂 , 不 允 许 同 级 行 政 区 之 间 指 标 调 剂 如 : 市 级 用 户 可 指 标 调 整 功 能 对 县 区 和 市 级 指 标 库 做上 下 级 指 标 调 剂 , 不 能 对 下 辖 的 县 区 指 标 库 做 平 级 指标 调 剂 。指 标 划 转 ( 县 区 对 县 区 )指 标 调 整 ( 县 区 对 市 级 ) 工 作 QQ: 460458606 联 系 电 话 : 020-38866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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