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章 劳 动 法,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法是以劳动者权益保护为宗旨,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但并非所
2、有的劳动关系均由劳动法调整。,但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均由劳动法调整,(1)参与劳动关系的双方是特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雇佣关系两方都是自然人 (2)平等和隶属关系 (3)人身、财产关系一定限度内单位支配有偿劳动,支付报酬,(三)劳动法关系的特点,二、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1)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均归劳动法调整,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3、体的工勤人员适用 例:车队人员、食堂人员、宝洁人员、保安人员等国家机关正式人员,适用公务员法或参照社会团体正式人员,参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正式人员 A有公权力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电监会适用公务员法 B公办学校参照公务员法 C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办出版社适用劳动法 D公办医院、科研机构适用劳动法或聘用合同,(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劳动关系中,仅限于劳动合同关系归劳动法调整,(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非劳动关系不归劳动法调整 即:公务员、农村农业生产劳动者、现役军人、家政人员等,第三节 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
4、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1)主体特定性 (2)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 (3)有较强的法定性,强行性规范较多(4)有偿性,(二)劳动合同的特征,(三)劳动合同的种类,(1)按劳动者人数不同: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 (2)按合同订立形式不同:口头和书面劳动合同 (3)按合同的期限不同: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常态)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5、,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1)主体合法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劳动权利和行为能力的公民 (2)内容合法 (3)订立程序和形式合法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时平等,履行时不平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以合同的订立为标准。,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例:大学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6、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工期x2-1,【案例介绍】张某系张家口地区农民,来京打工。2007年3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用为搬运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约定每月工资600元,发生伤亡事故餐馆一概不负责任。一日,张某在搬运货物时,被货物压伤,导致腰部、手部受伤。张某要求餐馆承担医药费、营养费等工伤赔偿责任时,该餐馆老板拒绝了张某的请求,称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张某是农民,不能适用劳动法,并将张某解雇。后张某申请仲裁。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如何裁决?,(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劳动合格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劳
7、动合同的条款,一般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法定条款是法律规定的生效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与履行合同无关的个人隐私无义务告知 (3)劳动合同期限无固定期合同无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带薪休年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强制,提醒有此待遇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约定条款,(1)试用期条款 (2)保守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秘密条款 (3)禁止
8、同业竞争条款,(1)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保守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秘密条款 (3)禁止同业竞争条款,
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期内可以去非竞业单位工作,(三)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劳动合同的生效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劳动合同就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约定须签证或公证方可生效的劳动合
10、同,其生效的时间始于签证或公证之日。,劳动合同的无效,【案例讨论】2007年3月初,柳某看到当地某日报刊登某大型药品公司招聘驻上海市办事处业务员的广告,考虑到自己爱人在上海工作,柳某于3月27日应聘,并在招聘登记时讲明妻子在上海,希望留在上海工作,不愿接受工作地调剂的情况。人事部经办人亦在招聘登记上如实登记。,【案例讨论】,第二天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岗位在上海办事处,但刘某应将人事档案转总公司所在地云南昆明。开始,总公司总经理马某以筹建暂借用为由,迟迟不安排刘某赴沪上岗,并于5月24日正式通知,上海办事处已有人选,柳某只能去驻兰州办事处,柳某当即拒绝服从。柳某事后得知,所谓上海办事处早因非法
11、经营被撤消。 该医药公司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法,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或形式不合法。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5)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是指劳动合同主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的行为 2.特征:继续性、依存性、受限性 (二)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1.亲自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12、),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解除的概念及情形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1.协商解除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3.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辞退、解雇) 1.即时解除(随时;劳动者有过错;无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13、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需预告解除(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者无过错,但原因在劳动者;有补偿)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3.经济性裁员(原因在单位,有经济补偿)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
14、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
15、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不得解除,也不得终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案例讨论】胡松在某网络公司做技术工作,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既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终止劳动合同,而是让他继续上班。合同到期两个月后,公司新CEO上任,即决定大幅裁员。胡松跟其他一些员工一样,收到了公司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案例讨论】,胡松跟其他一些员工一样,收到了公司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胡松办完离职手续后,找到人力资源部,要求公司向自己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想到
16、却遭到了人事经理的拒绝,理由是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依法不应补偿。 问: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案例讨论】南方某股份公司为了提高公司的生产效益,增强企业职工的上进心,建设独特企业生产文化,2007年4月,该公司决定推行“末位淘汰制”,授权部门经理在年底时对下属员工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打分、排名次;然后,再按部门考核后排好的名次排序,辞退名次排在末位的两名员工。,【案例讨论】,1个月后,根据“末位淘汰制”的规定,各部门经理对自己下属的每一名员工都进行了考核,根据考核成绩,公司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辞退了一批考核名次排在末尾的员工。被辞退的职工不服,
17、集体联合向劳动部门上访,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申请。 问: “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合法吗?,劳动者单方解除 1.即时解除(随时;单位有过错;有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
18、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单方解除 2.需预告解除(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无任何理由;无经济补偿),终止的概念及情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金(五种情况)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
19、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五、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一)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连带赔偿责任,六、集体合同,1.概念亦称集体协议、团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
20、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2.集体合同的特点(与劳动合同比较): (1)主体不同工会或相应组织和用人单位 (2)内容不同全体劳动者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3)订立时间不同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 (4)作用不同改善劳动关系 (5)效力不同集体合同高于劳动合同 3.集体合同的内容 4.集体合同的效力,【案例讨论】某商场的集体合同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在周末与节假日的商场经营活动中,员工需要延长一个小时工作时间,商场向员工支付加班费。职工程勒以自己没有签署集体合同,星期天要上进修班为理由,拒绝公司的安排。问:职工没有签合同,可以不受集体合同的约束吗?,第四节 劳动基准,一、工作时间基准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种
21、类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天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工作时间的种类包括:标准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
22、)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补休也要支付),二、工资基准,(一) 工资的概念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 工资形式,我国的工资形式主要有: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 5补贴 6特殊情况的工资(主要有:加班加点工资,事假、病假、婚假、探亲假等工资以及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
23、资等。),(三)最低工资,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
24、平的差异,【案例讨论】2006年9月,某造纸厂从农村招收了一批工人(共35人),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450元。2007年1月,工人们得知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510元,要求企业增加工资。企业认为,工人每月的工资加上加班工资和伙食补贴超过了510元,已经超过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于是,造纸厂拒绝了工人们的要求。工人们为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问:1.企业支付的工资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四、劳动安全卫生基准 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主要有: 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 4.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