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预订协议书温州市房产管理局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试行版)甲方(卖方):住所: 邮编: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住所: 邮编: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乙方(预购方):住所: 邮编:证件名称: 证号: 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委托代理人:住所: 邮编:证件名称: 证号: 联系电话: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乙方预订座落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号: ),并经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预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第二条 该房屋单价为( 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
2、额( 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 天,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到 与甲方 签订商品房买卖 合同(浙江省 2000 修改版)。第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将 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 饰标 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第六条 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
3、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 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 量、 违约责 任、争 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凋一致;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 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1、 甲方未遵守本协议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不超过十五天)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期限内未签订的,本协议自动失效。第十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1、 提交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 各执一份。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