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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案例 笔记 第一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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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厂房附属建筑()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中间仓库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 1 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

2、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在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生产车间和中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应当一致,且该耐火等级要按仓库和厂房两者中要求较高者确定。对于丙类仓库,需要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生产作业部位隔开。 中间储罐、变配电站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 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

3、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仓库附属建筑()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确定原则 1)

4、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能有效防止建筑间的火灾蔓延,并应与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耐火性能与防火构造和建筑的灭火救援条件、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 2)防火间距的确定主要考虑火灾蔓延方式、火灾的种类及其可能延续的时间、火灾强度、相邻建筑的高低以及开口情况、建筑的耐火等级、消防扑救条件与救援力量等因素。 3)防火间距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节省土地资源。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

5、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厂房与民用建筑()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m。 乙丙

6、丁戊类仓库 1)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 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 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仓库与民用建筑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7、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m。 防爆泄压()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

8、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 60kg/m2,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 3 时,宜将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 3 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 4.0 倍的建筑横截面积之比。 A=10CV2/3 式中:A泄压面积(m2) ; V厂房的容积(m3) ; C泄压比,可按表 3.6.4 选取(m2/m3) 。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

9、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爆炸产生的破坏是巨大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是保证人员安全逃生的重要途径,必须确保其安全、可靠,要采取措施使其不因建筑内的局部爆炸而受到破坏或进入烟气或成为火势蔓延的通道。 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或场所中,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的其他有爆炸危险或无爆炸危险的生产区域因生产工艺需要连通时,要尽量在外墙上开门,利用外廊或阳台或在防火墙上做门斗,门斗的两个门

10、错开设置。 考虑到对疏散楼梯的保护,设置在有爆炸危险场所内的疏散楼梯也要考虑设置门斗,以此缓冲爆炸冲击波的作用,降低爆炸对疏散楼梯间的影响。此外,门斗还可以限制爆炸性可燃气体、可燃蒸气混合物的扩散。 安全出口()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5 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0 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2

11、0 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30 人; 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且同一时间作业人数不超过 15 人。 疏散宽度()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 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 3.7.5 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0.90m。 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首层外门的

12、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疏散楼梯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 10 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仓库疏散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 300m2 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 2 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

13、2 时,可设置1 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2 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确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井筒内。室

14、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的入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 储罐和堆场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注:1)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

15、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 1m3 甲、乙类液体相当于 5m3 丙类液体折算。 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 、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 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16、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50m3,总容量不大于 200m3 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 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 10MVA 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储罐之间间距 注:1)D 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 ,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

17、值。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 4)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 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6D。 5)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 1000m3 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 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m。 民用建筑 成组布置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

18、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 建筑间距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

19、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规定

20、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 6.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 公用设施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4.1 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 5.2.2 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 10kV 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4.1 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 4t/h 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 2.8MW 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

21、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 5.2.2 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成组布置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 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5.2.2 条的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 3.4.5 条、第 3.5.3 条、第 4.2.1 条和第 5.2.2 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 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

22、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对于本规范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即本规范第 5.5.13 条规定以外的多层建筑,如 5 层或 5 层以下的教学建筑、普通办公建筑等,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 中庭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采用

23、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防火分隔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营业厅、展览厅()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 4000m2; 2

24、)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 10000m2;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 2000m2。 地下商店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0m2 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

25、4.13 条的规定; 3)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4 条的规定; 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有顶棚的步行街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 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 300m;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

26、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 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实体墙,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的 C 类防火玻璃门、窗;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2.5 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 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 3

27、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7.5m; 6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可燃物; 7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 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

28、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 30m 设置 DN65 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附属库房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医院、疗养院()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

29、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剧场、电影院、礼堂()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

30、区域分隔;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00;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住宅合建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

31、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6.2.5 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 6.4.4 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商业服务网点()

32、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 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时,该层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第 5.5.17 条表 5.5.17 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

33、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柴油发电机房 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疏散设计 建筑安全疏散和

34、避难逃生设施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使用功能和用途、使用人数与特性、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室内净空高度、疏散距离、安全出口的疏散能力以及消防设施配置情况等因素。 疏散设施应能保证人员在疏散时不受火灾或火灾烟气的危害。 建筑应具有供火灾时人员进行安全疏散与逃生的设施和路径。建筑设计所提供的疏散设施和路径应能保证火灾情况下人员全部安全疏散或逃生至安全地点。 建筑内每个房间或每个防火分区或建筑的每个楼层应具有足够的疏散宽度和疏散出口,其疏散距离必须满足人员安全到达安全出口的要求。 疏散设施 安全疏散设施由室内通道、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避难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等组成。 安全出口的位置和

35、数量,应结合建筑的空间合理组合,兼顾其使用功能和安全性,使建筑物内的人员能在接到火警信息后,在规定的最短时间内,全部安全疏散到室外或其他安全地带。 建筑物中设置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疏散门等安全出口的宽度足够,出口数量足够并能满足不同情况下的安全疏散距离要求,疏散指示明显正确,使人员能在火灾发展过程中的可用疏散时间内及时、安全疏散完毕。 安全出口与疏散出口 疏散出口是指人们走出活动场所或使用房间的出口或门。 安全出口是指通往室外、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等安全地带的出口或门。 一般,人们从疏散出口出来,经过一段水平或阶梯疏散走道才达到安全出口。进入安全出口后, 可视为到达安全地点。 足够数量的安

36、全出口,对保证人员和物质的安全疏散极为重要。无论工业建筑或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数量一般均不应少于 2 个 安全出口() 建筑应根据其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建筑内最大疏散距离应根据建筑耐火等级、楼梯间形式和疏散方式确定。 除有特殊规定外,建筑物内每个楼层或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且各楼层或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应能满足该楼层或防火分区全部疏散人数在可用疏散时间内安全疏散到安全地点的要求。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应尽可能相互远离。2 个安全出口最远边缘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5m;小于 5m 时,应按一个安全出口考虑。 安全出口

37、、疏散出口和疏散通道应畅通,不应设置或放置阻碍人员疏散或减少疏散宽度的物体或物品。 一个安全出口条件()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一部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 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 5.5.8 规定的公共建筑; 通向相邻防火分区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中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

38、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2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1 个。 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 30%。 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 5.5.21 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疏散楼梯 疏散楼梯(间)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和使

39、用方便的要求。 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楼梯间的首层难以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时,应保证首层火灾不会影响到其上下各层人员利用该出 安全疏散() 建筑中地上部分下一层疏散楼梯(间)及楼梯出口的疏散能力应能满足其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要求。 建筑中地下部分上一层疏散楼梯(间)及楼梯出口的疏散能力应能满足其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要求。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40、 10m 或 3 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6 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剪刀楼梯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小于 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

41、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4)楼梯间内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应合用。 疏散出口() 建筑内每个房间的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且应尽可能相互远离,一般情况下 2 个疏散出口最远边缘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小于所在房间或区域内最长对角线的一半。 规范要求疏散出口最远边缘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5m,否则应按一个疏散出口考虑; 疏散出口的总宽度应能满足室内全部人员在可用疏散时间内全部安全疏散到室外的要求。 疏散出口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不应经过其他房间。 疏散门 公共建筑内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

42、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 120m2;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 50m2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15m、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厅、室 疏散走道() 疏散走道的宽度应综合考虑所在区

43、域的用途、疏散距离和疏散人数,应能满足该区域内全部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且不应小于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宽度。 疏散走道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并应考虑能有 2 个或多个不同的疏散方向;走道上不宜设置门槛、阶梯。 疏散走道两侧及顶棚应采用具有足够的防火防烟性能的结构体与周围空间分隔。 疏散坡道应设置围护墙体或高度不低于 1m 的护栏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 1:10。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隔处应设置与该部位分隔要求一致的防火门。 疏散距离() 安全疏散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疏散距离的确定。安全疏散距离直接影响疏散所需时间和人员安全,它包括房间内最远点到房间门或住宅户门的距离和从房间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

44、。 疏散通道的距离和防护措施、出口数量和宽度,使其与建筑的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等疏散、扑救难易程度相适应。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门应采取措施防止在火灾时无法打开。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标识应正确、清晰明了。地下室的楼梯间与建筑物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必须在首层分隔或直通室外。 公共建筑疏散距离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m 处;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

45、大于 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 25%。 住宅建筑疏散距离 跃廊式住宅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 1.50 倍计算。 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 1.50 倍计算。百人宽度指标() 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 人不小于 1.00m 计算确定。 疏散人数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

46、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的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 1.0 人/m2 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 0.5 人/m2 计算;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 1.1 倍计算; 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 0.75 人/m2;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 5.5.21-2 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 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 5.

47、5.21-2 规定值的 30%确定。 避难层()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 50m,两个避难层(间) 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 50m。 (第一个避难层应大于 24m) 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 5.0 人/m2 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 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

48、隔。 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高层病房楼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 2 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 25.0m2 确定;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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