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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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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监督管理规定监督管理规定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 174号成 都市房 屋建筑 和市政 基础设 施工程 施工安 全监督 管理规 定已 经 2012年 5月 25日市 政府第 111次常 务会议 讨论通 过,现 予公布 ,自 2012年 8月 1日起 施行。市长 : 葛红 林二 一二 年六月 十日成都 市房屋 建筑和 市政基 础设施 工程施 工安全 监督管 理规定第一 条(目 的依据 )为加 强房屋 建筑和 市政基 础设施

2、 工程施 工安全 监督管 理,保 护人民 生命财 产安全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建 筑法 、 建设 工程安 全生产 管理条 例 等有 关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结合 成都市 实际, 制定本 规定。第二 条(适 用范围 )本市 行政区 域内建 设工程 的施工 安全及 其监督 管理适 用本规 定。本规 定所称 建设工 程 , 是指 新建 、 扩建 、 改建 的各类 房屋建 筑和市 政基础 设施工 程 ( 含装饰 装修和 地铁工 程)。第三 条(管 理主体 )市城 乡建设 行政主 管部门 是本市 建设工 程施工 安全的 行政主 管部门 ,负责 全市建 设工程施 工安全 的监督 管理工 作,并

3、委托成 都市建 设工程 施工安 全监督 站具体 负责实 施监督 管理。区( 市)县 建设行 政主管 部门按 照层级 管理和 属地管 理相结 合的原 则,负 责辖区 内建设工 程施工 安全的 监督管 理工作 ,可委 托区( 市)县 建设工 程安全 监督机 构具体 实施监 督管理 。第四 条(责 任主体 )建设 、施工 、监理 、勘察 、设计 、监测 、检测 和设备 租赁等 工程建 设各方 责任主 体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章 的规定 履行安 全生产 职责, 落实安 全生产 的各项 规定, 承担安 全生产 责任。第五 条(建 设单位 责任)建设 单位应 当履行 下列安 全生产 责任:(一 )

4、与施 工企业 签订安 全生产 协议 。(二 ) 在建 设工程 施工招 标文件 中将安 全文明 施工费 单列, 不得将 其纳入 招标投 标竞价范 围,并 严格按 照规定 拨付 。(三 ) 施工 前按规 定对建 设工程 周边两 倍基坑 深度范 围内的 建(构 )筑物 、道路 、桥梁、 隧道、 重要设 施、地 下管线 等进行 调查, 组织勘 察、设 计、施 工、监 理等单 位进行 勘察、 设计文 件的安 全技术 交底, 并根据 需要采 取相应 的监测 、加固 、防护 、隔离 、迁改 、拆除 或其他 安全措 施 。(四 ) 成立 施工现 场安全 、文明 施工管 理机构 ,制定 安全、 文明施 工管理

5、制度及 考核办法 ,明确 总分包 单位的 职责, 定期组 织相关 单位开 展安全 、文明 施工检 查,及 时督促 、组织 相关单 位消除 安全隐 患,并 对多个 施工单 位同时 作业的 工程项 目安全 、文明 施工进 行综合 协调; 对施工 现场扬 尘整治 实施物 业化管 理,并 对施工 现场扬 尘整治 负总责 。(五 ) 对因 工程施 工对毗 邻的建 (构) 筑物、 道路、 桥梁、 隧道、 重要设 施、地 下管线等 造成安 全隐患 的,组 织相关 单位采 取有效 措施, 确保人 员安全 ,并及 时委托 专业检 测机构 或鉴定 机构对 受损的 建(构 )筑物 、道路 、重要 设施、 地下管 线

6、等进 行安全 性鉴定 ,排除 安全隐 患。第六 条(勘 察设计 单位责 任)勘察 、设计 单位应 当履行 下列安 全生产 责任:(一 ) 按照 工程建 设强制 性标准 进行勘 察、设 计,提 供的勘 察报告 和设计 文件应 当真实、 准确。 工程设 计应当 考虑施 工安全 操作和 防护的 需要, 对涉及 施工安 全的重 点部位 和环节 ,应当 在设计 文件中 注明。(二 ) 根据 施工现 场安全 生产、 应急抢 险的需 要,配 合有关 单位及 时提出 处理措 施 。(三 ) 对因 勘察、 设计原 因导致 的生产 安全事 故承担 责任 。第七 条(监 理企业 责任)监理 企业应 当履行 下列安

7、全生产 责任:(一 ) 为工 程项目 配备专 门的安 全监理 人员, 建立项 目安全 监理档 案,定 期向建 设工程安 全监督 机构报 告安全 监理情 况。(二 ) 对施 工组织 设计和 专项施 工方案 进行审 查,未 经总监 理工程 师审查 签字认 可,施工 企业擅 自施工 的,立 即下达 暂停施 工指令 ,并将 情况及 时书面 报告建 设单位 。(三 ) 审查 进场施 工企业 的资质 证书、 安全生 产许可 证等后 ,方可 签署施 工指令 。对施工 总承包 和专业 分包单 位安全 管理人 员在岗 情况进 行书面 记录 。(四 ) 将危 险性较 大的分 部分项 工程施 工列入 重点监 控,对

8、 涉及施 工安全 的重点 部位和环 节实施 旁站监 理。(五 ) 参与 施工机 械 、 安全 设施的 验收工 作 , 督促 施工单 位对施 工现场 进行安 全检查 ,及时 消除隐 患。(六 ) 在监 理巡视 检查过 程中, 发现存 在安全 事故隐 患的, 立即下 达书面 指令, 要求施工 企业进 行整改 或停止 施工。 施工企 业拒绝 整改或 者不停 止施工 的,监 理企业 应及时 将情况 向建设 单位和 建设行 政主管 部门报 告。第八 条(施 工企业 责任)施工 企业应 当履行 下列安 全生产 责任:(一 ) 设置 安全生 产管理 机构和 配备专 职安全 管理人 员,建 立企业 负责人 及

9、项目 负责人施 工现场 带班制 度,定 期组织 安全生 产检查 ,并严 格考核 。(二 ) 按要 求为工 程项目 派驻项 目经理 、安全 工程师 、专职 安全员 。项目 经理是 工程项目 安全生 产的第 一责任 人,对 工程项 目的安 全生产 负全面 责任; 安全工 程师具 体负责 工程项 目的安 全管理 工作。(三 ) 根据 建设工 程的规 模和特 点编制 施工组 织设计 ,并对 基坑支 护、降 水工程 、土方开 挖工程 、模板 工程及 支撑体 系、起 重吊装 及安装 拆卸工 程、脚 手架工 程、建 筑幕墙 安装工 程,人 工挖孔 桩工程 ,地下 暗挖、 顶管工 程等危 险性较 大的分 部分

10、项 工程编 制专项 施工方 案,施 工企业 技术负 责人应 对施工 组织设 计和专 项施工 方案进 行审核 。(四 ) 建立 项目分 包企业 名册, 审查专 业分包 企业的 资质、 安全生 产许可 证、安 全管理人 员、特 种作业 人员等 相关证 件,签 订专业 分包合 同,并 按规定 履行总 分包管 理职责 。(五 ) 专业 分包企 业应当 切实履 行安全 生产责 任,按 规定配 备项目 安全生 产专职 管理人员 ,积极 配合施 工总承 包企业 的统一 协调管 理。第九 条(施 工现场 日常管 理)施工 现场安 全管理 应当符 合下列 规定:(一 ) 在施 工现场 出入口 悬挂工 程概况 牌

11、、管 理人员 名单及 监督投 诉电话 牌、消 防保卫牌 、安全 生产牌 、文明 施工牌 、施工 现场平 面图等 “ 五牌 一图 ” ;在 施工现 场显著 位置公示 民工工 资发放 情况和 监督电 话。(二 ) 合理 布置施 工总平 面,明 确划分 施工作 业区、 办公区 、生活 区,施 工现场 出入口及 主要道 路应硬 化、保 持通畅 。出入 口、主 要道路 、材料 堆放区 域之间 应作明 显的分 区标识 ,实行 “ 黄线 ” 管理 。(三 ) 施工 企业项 目部应 当安排 接受过 安全教 育、安 全技术 交底并 经考核 合格的 施工人员 上岗作 业,从 事特种 作业的 人员还 应当经 建设行

12、 政主管 部门考 核合格 。(四 ) 施工 企业项 目部应 当做好 施工安 全日常 记录, 建立安 全资料 档案, 对危险 性较大的 分部分 项工程 做好专 项记录 。(五 ) 施工 企业项 目部应 按照经 企业技 术负责 人审核 同意的 施工设 计和专 项施工 方案组织 施工, 并严格 按照施 工安全 技术标 准和安 全操作 规程施 工作业 。(六 ) 施工 现场应 当采取 有效措 施确保 公共安 全,设 置的安 全防护 设施应 当符合 相关标准 ,提倡 使用工 具式安 全防护 设施。(七 ) 施工 现场临 时用电 应当符 合有关 规定, 确保变 配电设 施和输 配电线 路处于 安全可靠 状

13、态。(八 ) 施工 机械、 机具和 电气设 备使用 前,应 当按照 相关规 定进行 检测、 验收; 在使用期 间,应 当指定 专人负 责维护 、保养 ,保证 其完好 、安全 。(九 ) 施工 现场应 当遵守 消防安 全的有 关规定 ,确保 消防设 施的完 好、有 效。(十 ) 建设 项目各 方责任 主体应 当加强 对施工 现场的 安全巡 视和检 查,发 现安全 事故隐患 以及违 反施工 安全技 术标准 或者安 全操作 规程的 行为, 应及时 予以制 止或者 纠正 。(十 一) 施工 现场应 按照 “ 数字 城建 ” 的管 理要求 ,实行 数字化 信息系 统管理 。第十 条(起 重机械 管理)施

14、工 现场使 用建筑 起重机 械应当 符合下 列规定 :(一 ) 起重 机械租 赁单位 和自购 起重机 械的使 用单位 应当建 立健全 企业安 全生产 管理体系 ,履行 管理职 责,建 立完善 的建筑 起重机 械安全 技术档 案和监 控体系 ,对使 用期满 八年的 起重机 械建立 重点监 控档案 ,并按 规定提 供安全 性能定 期检验 报告。(二 ) 租赁 单位在 起重机 械首次 出租前 、自购 起重机 械的使 用单位 在起重 机械首 次安装前 ,应当 按有关 规定办 理备案 ;起重 机械产 权单位 变更的 ,应当 按规定 办理备 案注销 或重新 备案手 续。成 都市建 设工程 施工安 全监督

15、站应将 经备案 的租赁 单位名 单向社 会公示 。(三 ) 安装 单位进 行起重 机械安 装、拆 除前, 应当按 规定告 知建设 行政主 管部门 。(四 ) 使用 单位应 当自起 重机械 安装验 收合格 之日起 三十日 内 , 按规 定办理 使用登 记 。(五 ) 起重 机械应 当按规 定配备 安装拆 卸工、 起重信 号工、 起重司 机、司 索工等 特种作业 人员, 实行 “ 定人 定机定 岗 ” 管理 。(六 ) 起重 机械作 业范围 超出施 工现场 围挡范 围的, 施工企 业应当 制定专 项安全 技术措施 。第十 一条( 风险控 制)建设 项目各 方责任 主体应 当加强 建设工 程风险 控

16、制意 识 , 制定 建设工 程风险 防控措 施 ,定期 开展安 全教育 ,并按 规定为 施工现 场的从 业人员 和易发 生伤亡 事故的 起重机 械设备 等办理 保险。第十 二条( 劳动保 护)施工 企业应 当遵守 职业健 康安全 的法律 法规, 加强职 业健康 工作。 施工企 业应当 为施工现 场作业 人员配 发符合 规定的 劳动防 护用品 ,并督 促其正 确使用 。施工 企业在 采购劳 动保护 用品时 ,应当 查验该 产品是 否具有 法定检 验机构 出具的 检验报 告,并 按规定 进行抽 样送检 。不得 采购未 提供检 验报告 或抽检 不合格 的劳动 保护用 品。第十 三条( 安全施 工措施

17、 审查)施工 企业应 当在开 工前按 规定申 请安全 施工措 施审查 ,并进 行安全 监督备 案,未 经审查合 格的, 不得开 工。第十 四条( 安全监 督检查 内容)建设 工程安 全监督 机构采 取随机 抽查的 方式对 已进行 安全监 督备案 的建设 施工现 场安全生 产实施 监督检 查,监 督检查 的主要 内容是 抽查建 设、监 理、施 工单位 等各方 责任主 体履行 安全生 产职责 的情况 及施工 现场安 全生产 实体防 护状况 。发现 不符合 规定的 安全生 产行为 或者施 工现场 存在安 全隐患 ,应当 责令其 立即改 正,限 期消除 安全隐 患;情 节严重 或逾期 未改正 的,报

18、请建设 行政主 管部门 责令其 暂时停 止施工 。第十 五条( 信用管 理)建设 行政主 管部门 应当根 据日常 监督抽 查情况 ,将监 督工程 项目施 工现场 各方责 任主体的 不良行 为记入 信用信 息系统 ,作为 企业资 质、安 全生产 许可证 、从业 人员资 格管理 的依据 之一。第十 六条( 事故调 查处理 )施工 现场发 生生产 安全事 故的, 施工企 业应当 按照国 家有关 伤亡事 故报告 和调查 处理的规 定,及 时、如 实地向 建设行 政主管 部门及 有关部 门报告 。建设 行政主 管部门 应当责 令发生 生产安 全事故 的工程 项目停 工整改 ,并按 照有关 规定参 加生产

19、 安全事 故的调 查处理 ;建设 工程安 全监督 机构应 协助相 关单位 对事故 进行技 术分析 。第十 七条( 行政处 罚)对违 反本规 定的行 为,由 建设行 政主管 部门按 照下列 规定处 理:(一 ) 违反 第七条 第一项 、 第三 项 、 第五 项 , 第八 条第一 项 、 第四 项 , 第九 条第三 项 、第七 项规定 的,责 令限期 改正; 逾期不 改正的 ,处 五千 元以 上一 万 元以 下罚款 。(二 ) 违反 第五条 第三项 ,第七 条第四 项,第 九条第 四项、 第六项 规定的 ,责令 限期改正 ,并处 一万 元以 上 二万 元以 下罚款 ;情节 严重的 ,责令 停工整

20、改,并 报请上 级建设 行政主 管部门 降低资 质等级 或吊销 资质。(三 ) 违反 第五条 第五项 ,第九 条第五 项规定 的,责 令限期 改正, 处 二万 元以 上 三万元以 下罚款 ;情节 严重的 ,责令 停工整 改,并 报请上 级建设 行政主 管部门 降低资 质等级 或吊销 资质。(四 ) 施工 企业的 主要负 责人、 项目负 责人未 履行安 全生产 管理职 责,造 成重大 安全事故 、重大 伤亡事 故或者 其他严 重后果 ,尚不 够刑事 处罚的 ,依照 建设 工程安 全生产 管理条 例第 六十六 条的规 定,处 二万 元以 上 二十 万 元以 下的罚 款或者 按照管 理权限 给予撤职

21、处 分;自 受处分 之日起 ,五年 内不得 担任任 何施工 单位的 主要负 责人、 项目负 责人; 构成犯 罪的, 依法追 究刑事 责任。对违 反本规 定的行 为,其 他法律 、法规 、规章 已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第十 八条( 暂停执 业资格 )施工 现场发 生一般 生产安 全事故 的,暂 停项目 经理在 本市的 建造师 执业资 格 六个 月 至一年 、暂 停项目 总监理 工程师 在本市 的监理 工程师 执业资 格 三个 月 。施工 现场发 生较大 及其以 上生产 安全事 故的, 暂停项 目经理 在本市 的建造 师执业 资格一 至 二年 、暂 停项目 总监理 工程师 在本市 的监理 工程

22、师 执业资 格 六个 月 至 一年 ;情 节严重的 ,报请 上级建 设行政 主管部 门 吊销 项目 经理的 建造师 执业 资格证 书 和项 目总监 理工程 师的监 理工程 师 执业 资格证 书 。第十 九条( 暂停投 标)施工 现场发 生生产 安全事 故的, 按下列 规定暂 停施工 、监理 企业在 本市的 投标资 格:(一 )发生 一般事 故的, 暂停投 标一至 三个月 ;(二 )发生 较大事 故的, 暂停投 标三至 六个月 ;(三 )发生 重大事 故的, 暂停投 标六个 月至一 年。第二 十条( 术语含 义)本规 定所称 旁站 监理 ,是 指监理 人员在 房屋建 筑工程 施工阶 段监理 中,对 关键部 位、关键 工序实 施全过 程现场 跟班的 监督活 动。本规 定所称 物业 化管理 , 是指 通过选 聘物业 服务企 业或组 建专业 的物业 管理队 伍的方式 , 由业 主和物 业服务 企业按 照物业 服务合 同约定 , 对建 设项目 施工现 场进行 维修 、 养护 、管理 ,维护 物业管 理区域 内的环 境卫生 和相关 秩序的 活动。第二 十一条 (施行 日期)本规 定自 2012年 8月 1日 起施 行 。颁布日期 :2012-6-10 文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 174号发布单位 :成都市建委(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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