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工龄计算问题一、工龄的含义、作用工龄是指国家职工从事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职工工龄的长短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对国家贡献的大小,因此,工龄是确定职工工龄津贴和享受某些保险福利待遇的基本条件。二、工龄是如何划分的在国家有关文件中曾使用过一般工龄、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折算工龄。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曾对企业而言,劳动年限和工作年限曾对机关、事业而言,我们现在所称的工龄计算是指既适合企业又适合机关、事业的连续工龄和折算工龄。现将其含义、作用、计算办法及彼此的联系、简介如下:1、一般工龄:1953 年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
2、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过去只作为职工的退休条件之一。1973 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的两个暂行规定”从退休条件中将一般工龄取消。至此,一般工龄就不再起任何作用。2、本企业工龄:系指职工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本企业工龄的计算,包括职工在建国前后。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或在不同企业工作,按规定前后可合并连续计算的工作时间。主要作为享受病假退休待遇的依据。1958 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用连续工龄代替了本企业工龄。至此,本企业工龄不再沿用。3、劳动年限:曾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退休条
3、件。计算办法和作用与企业职工的“一般工龄”相同。1978 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的两个暂行规定”中只要求年龄和连续工龄符合所规定的退休条件就可退休,劳动年限就不再用了。4、工作年限: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是职工参加革命工作后就开始计算的工作时间。包括建国前后在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政权所属的企业单位及建国后的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企业中工作按规定都可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5、连续工龄:指职工在一个单位或若干单位工作按规定可连续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工作经组织调动前后的工作时间可计算连续
4、工龄。1958 年国务院公布的企业、事业和机关统一执行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将企业的本企业工龄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统称为连续工龄。连续工龄实际上与本企业工龄、工作年限在计算方法和作用上是大体相同的。现在既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机关、事业和人民团体。其计算方法是从职工参加工作开始,按实际时间跨年度累计计算的,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工龄。计算连续工龄时应包括国家法定的节、假日。6、折算工龄:是指职工在特定的工作场所和特定的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时间,按规定折算率折算的工龄,经折算出的工龄与连续工龄应合并计算,在计算待遇时同连续工龄作用一样,计算办法如下:在低温、高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 4500 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每在此种场所和地区工作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和常年在 4500 米地区工作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高温工作是指摄氏 28 度和热辐射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低温工作是指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