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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doc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9410355 上传时间:2019-08-05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6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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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银行汇

2、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 ,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应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 ,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

3、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相关链接 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相关链接 2】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 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 6 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

4、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解释 1】第 1、2 种情况所指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 3、4 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解释 2】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限于见票即付(出票人签发 100 万元的银行汇票,其账户资金至少应有 100 万元) ;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的目的是“空手套白狼” ,想几个月后再付款,持票人不放心,才出现了承兑人(承诺到期肯定会无条件兑现的人) 。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到期日)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为确定的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表 131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 消灭时效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 1 个月 出票日起 2 年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商业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 1 个月到期日起 10 日 到期日起 2 年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 超过 2 个月 出票日起 2 年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 10 日 出票日起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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