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抵押合同抵押权人: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通讯地址: 邮编:201613联系电话: 传真:抵押人: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抵押人:_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抵押人:_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抵押人:_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抵押权人(盖章) 抵押人_ 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抵押人 抵押人_ _ 抵押人(签字或盖章) 抵押人(签字或盖章)签约日期:_年_月_日签约地点:_为确保_(在本
2、合同中称“债务人” )与抵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_借款合同 , (在本合同中称“主合同”)的切实- 2 -履行,抵押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抵押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第一条 被担保的本金金额及主债权期限被担保的借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债权期限为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起止。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借款手续费(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签订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债权实现费(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 。 (以下统
3、称为“被担保债权”或“被担保债务” )2、如果因为主合同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抵押权人受到的损失,属于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第三条 抵押物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为:_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_1、抵押人同意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物情况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抵押物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3、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抵押人和抵押物的,各抵押人之间在各自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抵押物已经设立抵押的,抵押状况为:_第四条 抵押人陈诉、承诺1、 抵押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其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2、
4、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3、 抵押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抵押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4、 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完全的、充分的、合法的、无争议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项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5、 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6、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没有未经抵押人书面披露的被查封、被扣押或存在留置或其- 3 -他限制处分或影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地位等情况,也不存在争议和诉讼、仲裁等情况。7、 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8、 接受并配合抵押权人
5、对其抵押资格、权限、资信状况、抵押物权属、有关同意抵押的证明以及抵押物占管、维修和保养情况的核查。9、 抵押物或抵押人有下列情形的,抵押人承诺在发生之前或不迟于发生的次日通知抵押权人,同时提供有关资料。危及抵押人担保资格、权限、能力或抵押物价值的,还应主动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1) 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者抵押物涉及或卷入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事件中;(2) 抵押物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3) 抵押物可能被留置;(4) 抵押物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的;10、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改变抵押物结构和用途,不对抵押物进行改变结构性装修,不改建或拆除抵押物。11、 发生
6、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无需经抵押人另行同意,抵押人仍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1)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2)主合同项下的利率根据主合同相关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的规定变动的,不视为对主合同的变更,抵押人对债务人在利率变更前后主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继续承担担保责任。12、本合同项下抵押累加于而非代替抵押权人现在已经取得或将来可能取得的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利) 。抵押权人可以不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包括抵押人或出质人是债务人本身的其他担保权利)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抵押人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或放弃行使
7、其在其他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担保物权、违约救济权等) ,不影响抵押权人充分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抵押权人放弃以债务人自己财产设定的抵押或质押,或者抵押权人放弃以债务人自己财产设定的抵押的顺位或者变更以债务人自己财产设定的抵押权的,抵押人承诺不因抵押权人上述放弃或变更行为而要求在抵押权人因上述放弃或变更而丧失的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抵押人仍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赋予抵押权人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13、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
8、和代位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抵押物受损、灭失或者被征用等,抵押权人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 4 -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该等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须直接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护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以配合。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设立再抵押、设定为信托财产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
9、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直接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3、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执行。4、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有权实现抵押权。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1、 抵押人须根据抵押权人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且保险期限必须长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且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办理抵押物
10、保险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2、 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正本交与抵押权人保管。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抵押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但无义务)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4、 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赔偿金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执行。第八条 抵押权设立依法应办理抵押登记的或者抵押权人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当事人应在抵押权人要求的期限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以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保管。法律规定抵押权自
11、登记时设立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法律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1、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足额清偿的,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 5 -价款优先受偿。本合同所述的“到期”或“届满“,包括抵押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形。2、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抵押人和抵押物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第十条 保证条款1、 因下列原因致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一抵押权未设立或未生效的,相应
12、抵押人立即成为保证人,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有多个抵押人的,各抵押人成为保证人后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 抵押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登记无效或被撤销的;(2) 抵押人在第四条项下的任一陈述保证和承诺不真实、不正确的或被违反的;(3) 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2、 抵押人保证的范围与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抵押担保范围相同。3、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1) 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2) 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
13、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3)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抵押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抵押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4、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是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因本条第 1 款所列原因未设立或不生效。第十一条 抵押权人的代位权若抵押人未及时行使或怠于行使与抵押物有关的权利或未及时履行或怠于履行与抵押相关的义务,可能影响或已影响抵押物价值、抵押物权属或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行使和实现的,抵押权人有权直接以抵押人的名义(抵押人在
14、此不可撤销的授予抵押权人该等权利)或自己的名义(若法律许可)行使上述权利、履行上述义务。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承担。但在上述情况下,抵押权人并无从事上述行为的义务。第十二条 公证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抵押人应办妥本合同的公证。若抵押权人要求的,双方应办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并且抵押人承诺在债务人或抵押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抵押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因办理公证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6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1、 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 抵押人未按本合同约定
15、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主债务金额*延迟天数*1%,延迟办理抵押登记超过 7 天的,抵押权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收取上述违约金。3、 抵押人如有以下行为,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抵押人应给予全额赔偿:(1) 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质押、诉讼(仲裁) 、被监管、被扣押、重复抵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第四条陈述和承诺的情况。(2)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3) 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第十四条 费用承担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评估、登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由抵押人和债务人承担。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
16、决1、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和效力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 任何有关本合同争议由抵押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3、 若本合同已经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抵押权人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而债务人或抵押人不履行偿债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偿债义务的,抵押权人可依法直接申请对抵押人强制执行,抵押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1、 抵押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也已理解其内容并确认了所有条款。2、 抵押人已经由债务人告知其所担保的债务可能用于偿还债务人在抵押权人处的已经存在的债务,对于该种履行已经存在的债务的民事行为,抵押人不持异议,并愿意继续承担抵押担保
17、责任。3、 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首页列明的通讯地址(一方另行书面通知对方变更地址的,按新地址)送达对方。4、 通知以快递方式送出的,则对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对方;通知以信函邮寄方式送出的,则信函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对方。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另行约定事项:_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和效力- 7 -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2、 若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抵押人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抵押责任。3、 被担保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关法律、法规确认为无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4、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第十八条 合同的份数本合同一式_份,抵押权人、抵押人各持_份,其它相关方各持一份,每份效力相同。第十九条 提示抵押权人已提请抵押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共有人声明共有人均同意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愿意受本合同约束和无条件承担抵押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共有人(签字或盖章):_身份证件名称:_身份证件号码:_- 8 -抵押物清单名称 地址 面积抵押价值借款金额权利证书编号债务履行期限备注抵押权人: 抵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