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 限在省(市、自治区)销售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单(正本) 京:03保险单号:被保险人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VIN 码 车架号 机动车种类发动机号 核定载客 人 核定载质量 千克 已使用年限 年 初次登记日期 年平均行驶里程 公里 使用性质保险车辆情况行驶区域 新车购置价 元承保险种 费率浮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元) 保险费(元)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 ( ¥: 元)保险期间自 _年_月_日零时起至_年_月_日二十四时止特别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重要提示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2.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
2、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在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超过 48 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3.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4.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网址:签单日期: (保险人签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 限在北京市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正本)京:批 单 号:被保险人: 保险单号:批文:保险人签章:年 月 日备注:核保: 制单: 经办:第三联交投保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 限在省(市、自治区)销售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批单(正本) 京:批 单 号:被保险人: 保险单号:批文:保险人签章:年 月 日备注:核保: 制单: 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