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L/T2013代替 SDZ012-1985 SDZ016-198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水 电 工 程 水 工 金 属 结 构 设 备铸 锻 件 检 验 验 收 规 范( 征求意见稿)- 发布 -实施国 家 能 源 局 发布发 布DL/T*I目 次前言 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订货要求 25 技术要求 26 试验与检验 47 标志 78 质量证明书 79 包装 8DL/T*-2013II前 言本标准代替 SDZ012-1985铸钢件通用技术条件 和 SDZ016-1985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 SDZ012-1985、SDZ016-1985 相
2、比,主要变化如下:低合金钢铸件增加了ZG20Mn、ZG25Mn、ZG30Mn、ZG65Mn、ZG35SiMnMo、ZG20MnMo、ZG55CrMnMo、ZG34Cr2Ni2Mo、ZG42Cr1Mo 、ZG50Cr1Mo 、ZG28NiCrMo 、ZG30NiCrMo、ZG35NiCrMo 几种材料牌号;取消了不常用的ZG50Mn、ZG30CrMnSi、ZG50CrMnMo 、ZG20SiMn、ZG35SiMn、ZG42SiMn、ZG50SiMn 几种材料牌号;降低了碳素钢铸件各牌号中 S、P 的控制量;增加了铸锻件内部质量的要求;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归口
3、。本标准起草单位: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SDZ012-1985、SDZ016-1985。DL/T*1水电工程水工金属结构设备铸锻件检验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电工程金属结构设备使用的铸锻件的订货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证明书及标志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水电工程金属结构设备用的铸锻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T 223 (
4、所有部分)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 228.1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一部分 室温试验方法GB/T 229 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GB/T 230.1 金属材料 洛氏硬度试验 第一部分:试验方法GB/T 231.1 金属材料 布氏硬度试验 第一部分:试验方法GB/T 232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GB/T 5611 铸造术语GB/T 6402 钢锻件超声检测方法GB/T 6414 铸钢件尺寸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GB/T 7232 金属热处理工艺术语GB/T 7233.1 铸钢件 超声波检验 第一部分 一般用途铸钢件GB/T 7659 焊接结构用铸钢件GB/T 8541 锻压术语GB
5、/T 9443 铸钢件渗透检测GB/T 9444 铸钢件磁粉检测GB/T 11352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 14173 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GB/T 17394 金属里氏硬度试验方法GB/T 2006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DL/T 5018 水电水利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 5019 水电水利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JB/T 5000.6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第 6 部分:铸钢件JB/T 5000.7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第 7 部分:铸钢件补焊JB/T 6396 大型合金结构钢锻钢件技术条件JB/T 6397 大型碳素结
6、构钢锻钢件技术条件DL/T*-20132JB/T 6042 大型低合金钢铸件JB/T 8468 锻钢件磁粉检验方法JB/T 9218 无损检测 渗透检测3 术语和定义GB/T 222-2006、GB/T 5611、GB/T 7232、GB/T 854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 订货要求4.1 需方应在订货合同或订货协议中写明铸锻件采用的标准、铸锻件组别、材料牌号、交货状态、相应的技术要求和检验项目以及其他附加说明。4.2 需方应提供订货图样。4.3 需方对铸锻件有要求时应写明探伤标准、评定级别。a)超声检测的铸锻件区域、数量或百分数;b)铸锻件各部位的质量等级;c)检测工艺要求;d)
7、是否有其他检测要求。4.4 当需方有补充要求时,应经供需双方商定。5 技术要求5.1 铸锻件功能类别的划分根据零件的受力情况、重要程度、工作条件的不同,铸锻件分为四类:5.1.1 I 类铸锻件用于承受复杂应力和冲击振动、重负载工作条件、设计质量受到限制的零件。这类零件如果失效或损坏会直接导致产品产生严重的后果,发生等级事故,或该零件虽受力不大,但损坏后会危及人身安全或导致系统功能失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5.1.2 类铸锻件用于承受固定的重负载和较小的冲击振动工作条件的零件。这类零件如果失效或损坏可能直接影响到其他零件、部件的损坏或失效。零件使用过程中一旦损坏将影响产品某一部分的正常工作,但不会导
8、致等级事故和危及人身安全,不会导致系统工作的失效。5.1.3 类铸锻件用于承受固定的负载,但不受冲击和振动工作条件的零件。这类零件的损坏只会引起产品局部出现故障。5.1.4 类铸锻件用于承受负载不大、强度要求不高、安全系数较大的零件及除上述三类之外的其他铸锻件。5.1.5 铸锻件功能类别确定后,应在铸锻件图样或有关文件中标注。5.2 制造工艺DL/T*35.2.1 冶炼如需方无特殊要求,冶炼方法由供方自行决定。5.2.2 锻造a) 钢锭上部和下部均应有足够的切除量,以确保成品锻钢件无缩孔和严重的偏析。b) 锻钢件应在有足够能力的锻压机上锻造成形,以保证锻钢件内部充分锻透。c) 锻钢件锻后以一定
9、的方式进行热处理,以减小锻造应力,并使其具有良好的机械加工性能,对于以锻后热处理作为最终热处理的锻钢件,要求热处理后应满足图样技术要求。d) 锻钢件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锻钢件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要求。5.2.3 热处理铸锻件的最终热处理应按订货合同或图样上规定的交货状态进行。5.2.4 机械加工铸锻件机械加工应符合订货图规定的尺寸和表面粗糙度。5.3 材料牌号如无特定要求,铸钢件碳钢材料牌号按 GB/T11352 选取,低合金钢材料牌号按 JB/T5000.6 或JB6402 选取,焊接用碳钢件材料牌号可按 GB/T7659 选取。锻钢件合金钢材料牌号按 JB/T6396 选取,碳素钢材料牌号按 J
10、B/T6397 选取。5.3 化学成分铸锻件化学成分应符合订货合同或图样指定标准的规定。铸钢件化学成分应符合 GB/T11352、JB/T5000.6 、JB6402、GB/T7659 的要求。锻钢件化学成分应符合 JB/T6396、JB/T6397 的要求。5.4 力学性能铸锻件的力学性能应符合指定标准或图样的规定。合金结构钢锻件应符合 JB/T6396 的要求,碳素结构钢锻件应符合 JB/T6397 的要求。5.5 外观质量5.5.1 铸钢件5.5.1.1 铸钢件表面不应有裂纹、缩松、欠铸和穿透性缺陷,铸钢件上的粘砂、夹砂、飞边、毛刺、浇冒口和氧化皮等应清除干净,加工面上允许存在机械加工余
11、量范围内的表面缺陷。5.5.1.2 、类铸钢件主要受力部位的加工面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可选用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进行检查。磁粉探伤方法按 GB/T 9444 的规定执行,渗透探伤方法按 GB/T 9443 的规定执行。 5.5.2 锻钢件5.5.2.1 锻钢件表面不得有裂纹、缩孔、折叠、夹层等影响使用性能和表面质量的缺陷。5.5.2.2 锻钢件表面缺陷允许整修、清除,但应符合下述规定。a) 锻钢件非加工表面整修处的最大深度,不得超过该处尺寸的下偏差,整修处必须圆滑过渡。b) 需经机械加工的锻钢件表面,整修后应保证该处留有名义单边余量的 50%,整修处必须圆滑过渡。DL/T*-20134c) 缺陷
12、整修后,应经检验,以便确认该缺陷已彻底清除。5.5.2.3 如有必要,锻钢件表面可进行磁粉探伤方法或渗透探伤方法检查。磁粉探伤方法按 JB/T8468的规定执行,渗透探伤方法按 JB/T 9218 的规定执行。5.6 内部质量a)闸门类产品使用的铸锻件内部质量要求应按 GB/T14173、DL/T5018 有关规定执行。b)启闭机类产品使用的铸锻件的内部质量要求应按 DL/T5019 有关规定执行。c)如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锻钢件:类锻件关键部位的质量等级应达到 GB/T6402 标准中的 3 级,类锻件关键部位质量等级应达到 2 级。铸钢件:类铸钢件位质量等级应达到 GB/T7233.1
13、9 评定的 2 级标准,类铸钢件质量等级应达到 GB/T7233.1 评定的 3 级标准。5.7 根据使用情况,在必要时可提出高温强度、低温韧性、晶粒度、夹杂物及金相组织等要求。检验方法和验收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5.8 锻钢件不允许存在白点、内部裂纹和残余缩孔。5.9 焊补5.9.1 铸钢件焊补当需方无要求时,供方可对铸钢件缺陷焊补,焊补的焊前准备技术要求、补焊技术要求、焊后消除应力处理应按 JB/T5000.7 的规定执行。相关产品标准中规定不允许焊补的部位不得焊补。5.9.2 锻钢件焊补除材料标准已明确规定可焊补的锻钢件外,其他材料的锻钢件若需焊补,应经需方同意。制造厂按彻底清除缺陷后
14、,采用合适的焊补工艺进行焊补。焊补后应经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检验,必要时采用超声波探伤检验,以确保焊补区的质量。6 试验与检验6.1 铸锻件根据类别不同而设定不同的试验项目及检验数量,见表 1。表 1 铸锻件类别的试验项目及检验数量试验项目及检验数量锻钢件类别 化学成分 硬度 拉伸 冲击组批条件(力学性能) 每一熔炼炉号 100% 100% 100% 每一炉熔炼号 100% 每批抽 2%,但不少于 2 件 每批抽 2%,但不少于 2 件 同钢号,同热处理炉次 每一炉熔炼号 100% 每一炉熔炼号每批抽 5%,但不少于 5件,若组批件数少于 5 件则件件检 同钢号,同热处理炉次注 1:每批铸锻件可
15、由同一图样制成,也可由不同图样制成、但形状和尺寸相近的铸锻件组批。注 2:按百分比计算检验数量后,不足一件的余数应算为一件。6.2 化学成分DL/T*56.2.1 钢的化学成分应按熔炼炉次逐炉进行检验。6.2.2 化学分析用试块应在浇注过程中制取。化学分析取样方法应按 GB/T 20066 的规定执行。6.2.3 化学分析方法应按 GB/T 223 的规定执行。6.2.4 对两炉以上合浇的铸钢件,以“权重法”分析结果为准进行验收。6.2.5 化学分析结果应符合 JB/T6396、JB/T6397 、GB/T11352、JB/T5000.6、JB6402、GB/T7659 要求,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16、按 GB/T222 执行。6.2.6 如需方提出要求,可在铸锻件上取样进行成品分析。成品分析可以代替熔炼分析。6.3 力学性能6.3.1 力学性能试验的试块及取样6.3.1.2 铸钢件试块a) 力学性能用试块,应在浇注过程中单独铸出或附铸在铸钢件上,当试块附铸在铸钢件上时,附铸的位置、方法和力学性能由供需双方协商。除另有规定外,试块类型的选用由供方自行决定。b) 单铸试块的形状尺寸和试样的切取位置应符合图 1 的要求。c) 附铸试块的形状、尺寸和取样位置由供需双方商定。d) 除另有规定外,试块与其所代表的铸钢件用同炉方式进行热处理,并作标记。e) 供方在铸钢件热处理之前,如需方或其代表要参加试
17、验并在铸钢件上作标记,不应完全切掉附铸试块,热处理后附铸试块也要作标记。图 1 力学性能用DL/T*-201366.3.2 拉伸试验方法按 GB/T228.1 规定执行。6.3.3 冲击试验方法按 GB/T229 规定执行。6.3.4 硬度试验如对硬度有要求时,应逐件检验硬度。a)洛硬度试验方法按 GB/T230.1 规定执行。b)布硬度试验方法按 GB/T231.1 规定执行。c)里氏硬度试验方法按 GB/T17394 规定执行。6.3.7 弯曲试验方法按 GB/T232 规定执行。6.3.8 拉伸试验,按同一熔炼炉次、同一热处理炉次取一个拉伸试样,试验结果应符合第 5.4 条要求。6.3.
18、9 冲击试验,按同一熔炼炉次、同一热处理炉次取三个冲击试样进行试验,3 个试样的平均值应符合第 5.4 条要求,其中允许最多只有一个试样的值可低于规定值,且不低于规定值的 2/3。6.4 几何形状、尺寸公差和加工余量铸锻件几何形状、尺寸、尺寸公差和加工余量应逐件检验。6.5 表面质量6.5.1 锻钢件6.5.1.1 目测逐件检查锻钢件表面,不得有裂纹、缩孔、折叠、夹层等影响使用性能和表面质量的缺陷。6.5.1.2 锻钢件表面缺陷允许整修、清除,但应符合下述规定。a) 锻钢件非加工表面整修处的最大深度,不得超过该处尺寸的下偏差,整修处必须圆滑过渡。b) 需经机械加工的锻钢件表面,整修后应保证该处
19、留有名义单边余量的 50%,整修处必须圆滑过渡。c) 缺陷整修后,应经检验,以便确认该缺陷已彻底清除。6.5.1.3 必要时可对锻钢件表面进行磁粉或渗透探伤检验,磁粉探伤方法按 JB/T 8468 的规定执行,渗透探伤方法按 JB/T 9218 的规定执行。6.5.2 铸钢件铸钢件的表面质量应逐件目测检验。必要时也可对铸钢件的加工表面进行磁粉或渗透探伤检验,磁粉探伤方法按 GB/T 9444 的规定执行,渗透探伤方法按 GB/T 9443 的规定执行。6.6 内部质量用超声探伤方法检查,锻钢件试验方法按 GB/T6402 规定进行。铸钢件试验方法按 GB/T 7233.1规定进行。6.7 锻钢
20、件发现有白点(裂纹)的缺陷时应予报废,且与该锻钢件同一熔炉号、同炉热处理的锻钢件均应逐个进行检查6.8 复验6.8.1 锻钢件DL/T*76.8.1.1 当力学性能试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允许进行复试,在该试样的相邻位置取双倍试样复试。两试样复试结果均应满足规定要求。6.8.1.2 力学性能检验如因白点和裂纹不合格者,不得复试。6.8.2 铸钢件当力学性能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可以复验。6.8.2.1 从同一批量中取两个备用拉伸试样进行试验。如两个试验结果均符合要求,则该批次铸钢件的拉伸性能仍为合格。否则应按第 6 章处理。6.8.2.2 从同一批量中取 3 个备用的冲击试样进行试验,该结果与
21、原结果相加重新计算平均值,该平均值应符合规定要求,其中允许最多只有一个试样的值可低于规定值,且不低于规定值的 2/3。则该批铸钢件的冲击值仍为合格。否则应按第 6 章处理。6.9 重新热处理6.9.1 锻钢件6.9.1.1 在供需双方协议以热处理条件下交货的锻钢件,若锻钢件力学性能试验结果未能符合规定的要求,制造厂可对锻钢件进行重新热处理,按原规定进行试验。未经需方许可,重新热处理次数不得超过二次。6.9.1.2 若锻钢件的强度性能指标较高,但塑性、韧性指标未能满足规定的要求时,可对锻钢件进行补充回火。回火后按原规定进行试验。6.9.1.3 如果供需双方协议以不经热处理的锻钢件供货,且在某试验
22、批的力学试验结果不符合协议要求时,允许供方对该批锻钢件进行一次或多次退火。但正火或正火+回火的次数不得超过二次;并且应按协议要求重新取样试验。6.9.2 铸钢件当力学性能复验结果仍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可将铸钢件和试块重新进行热处理,然后重新取样试验。但未经需方同意的重新热处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7 标志7.1 锻钢件7.1.1 检验合格的锻钢件,均应有标志。标志内容可包括:制造厂标志、生产号或合同号、钢号、炉号、锻钢件号。7.1.2 大中型锻钢件应在图样或工艺文件指定部位打印标志。若未规定,可由制造厂确定部位。7.1.3 小型成批锻钢件可采用分批挂签的方式做出标志。挂签可用薄钢板或薄铝板制作,在其
23、上打印标志或用油漆书写标志。7.2 铸钢件每个铸钢件应在合适的非加工面铸造标志,标志的内容包括供方厂名或代号、熔炼炉号或检验批号及需方要求的其他标志。DL/T*-201388 质量证明书8.1 锻钢件经检验合格的铸钢件应按炉次提供质量证明书。证明书内容包括:a)制造厂名称或标志;b)合同号;c)图号和零件名称;d)材料牌号及材料标准号;e)熔炼炉号;f)锻钢件号或序号;g)热处理状态;h)锻钢件主要外形尺寸;i)组批号及锻钢件数量;j)检验项目及结果(包括熔炼分析和成品分析、力学性能检验报告、无损检测报告) ;k)检验结论。8.2 锻钢件经检验合格的铸钢件应按炉次提供质量证明书。证明书内容包括:a)供方厂名或标识;b)铸钢件名称;c)图样号或定货合同号;d)材料牌号和炉号、供货状态;e)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及无损检测结果;f)出厂日期等。9 包装经机械加工的铸锻件表面应进行适当保护,以防止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损坏或腐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