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时间定金、订金、押金 三“金”大不同案情吕某通过中间人吴某介绍,到王某处订购辣椒。双方通过吴生发约定:辣椒数量 20 吨左右,价格为 5.35 元/斤,王某负责按最快速度保质保量供货,吕某负责装上车,货款两清;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法规定追究责任。当日,吕某向王某交付现金 2 万元,王某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吕某现金贰万元整,作为押金。收款人:王某” 。后,双方因辣椒质量问题产生争执,吕某表示不再购货,王某将辣椒自行处理。之后,由于王某坚持不予返还 2 万元“押金” ,吕某诉诸人民法院。裁判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辣椒买卖合同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吕某在向王某订购辣椒过程中交付王某押
2、金 2 万元,王某对此事亦予以认可,后因样品与货物质量不符引发纠纷,导致交易不能实现,王某收受吕某的 2 万元押金没有合法根据,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吕某。判决:王畔富返还郜长青 2 万元。判决书送达后,王某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与吕某的辣椒购销业务中,收取吕某“押金”2 万元,后双方因质量问题产生争执,导致原约定的交易现已不可能履行,对此事实,双方均无异议。王某认为吕某违约, “押金”不应退还,但王某收取“押金”不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双方协议中对“押金”的性质及一方违约后“押金”的处理方式也未明确作出约定,故该“押金”不具有定金或违约金的性质,与违约责任的承担无必然联系。基
3、于该认定,双方争议的违约问题与“押金”的处理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是处理“押金”问题的前提条件。在双方交易已不可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王某继续占有 2 万元“押金”既无法律根据也无合同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吕某。王某货物质量是否合格应属违约问题中双方的争议事实,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故对原审关于王某货物质量与样品不符的认定,不予确认,双方可就违约的争议另行解决。综上,原审判决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遇见的除了案例中的押金,还有定金(约定的定) 、订金(订书机的订) ,保证金,留置金等等等。这时我们可能就迷糊了,这么多金,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在日常生活
4、中,哪种情况下又应该用哪种金呢?别担心,下面,我就给大家主要讲一讲押金、定金(约定的定) ,订金(订书机的订)这三种常用的金。这三种金各有不同的含义,更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押金,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也有不同的说法。笔者认为,押金是一种物权,由于依当事人约定而创设,其实是意定担保物权。押金的标的是货币,货币为物的一种特殊形式,押金因交付而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受领押金的人享有占有支配的权利。而且,受领押金的人对与他债权人的关系上,对于押金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押金当然是一种物权。而这种物权的设定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债权的实现,故又是担保物权。但我们无法把押金归入到中华
5、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任何一种担保形式中。属担保物权的一种,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押金是一种单向担保,只能由债务人提供,结果也只是返还或抵扣,不具惩罚性,却又有补偿性。通常在租赁、承包中会需要押金,在租赁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还请求权。当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依约返还了租赁物、承包物等,且并无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出押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押金或已扣除损害赔偿后的余额。所谓定金(约定的定) ,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
6、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定金” 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如果买家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卖家违约,就要向买家双倍返还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定金的额度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 20%。“订金”(订书机的订)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在日常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双方都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我们要弄清各种金的含义以及其法律后果,在能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不至于弄错,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也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