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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scg750829 文档编号:9382361 上传时间:2019-08-04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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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西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凡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本办法实施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认可。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构)筑物的体量、位置、外形等明显不符合规划要求,构成违法建设的,规划核实前先依法查

2、处违法建设。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绿地建设;(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四)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

3、。第六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三)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四)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验线单、规划部门核查的建设工程0.00 验线报备单(市政工程除外)(五) 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测量图、现场拍摄相关图片(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六) 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七) 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八)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七条 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建筑

4、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建筑密度及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容积率;(三)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四)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五)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尺寸、规模;(六)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节水与节能等设施位置、尺寸、规模;。第八条

5、 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二)道路(含桥梁、地道、隧道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三)管线(含架空线、涵、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管径、竖向控制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管线综合道路横断面;(四)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的位置、尺寸;(五)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第九条 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包括:(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三)建筑立面。核

6、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建筑施工图相符;(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六)建筑功能。核查建筑内部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七)其他规划条件。地下室、围墙、阳台等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划条件;(八)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7、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三) 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由城乡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新的建

8、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第十一条 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审核执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相关规定。建筑面积误差核算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总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单元(包括分期认可)。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为准。第十二条 由于房产测量规范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不一致等原因,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房产测量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实测建筑面积)与建设

9、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许可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许可建筑面积)两者之间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 500 平方米:(一)总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内(含 1000 平方米),合理误差为 5%;(二)总建筑面积在 10005000 平方米(含 5000 平方米)之间,合理误差为 3%;(三)总建筑面积在 500010000 平方米(含 10000 平方米)之间,合理误差为 2%;(四)总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其合理误差为 1%;第十三条 实测建筑面积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的,视为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符合规划要求。在误差允许范围内,实测建筑面积低于或超出许可建筑面积的

10、部分,土地出让金不再多退少补,相关规费按实结算。第十四条 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误差允许范围的,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依法处罚后尚可保留的,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相关规费按实结算。如超出面积部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依法予以罚款。房屋产权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中认定的实测建筑面积进行登记。未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不予产权登记。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规划核实认可工作应当公开进行,认可结果应当公布。规划认可意见、工程竣工测绘图纸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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