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医疗合作备案制度一、 制定目的为准确选择河北*的医疗类合作对象,规范医疗合作行为,保障医院的合法权益。故针对河北*(以下简称医院)对外的医疗类合作特建立本制度。二、适用范围1.本制度称的医疗类合作为以河北*(河北*有限公司)为主体的对外合作,合作范围为除采购外的其他医疗类合作,包括但不限于细胞治疗、新技术合作等相关业务。2.前述的医疗合作备案,是指医院办公室对医疗合作对象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能履行合同相关义务的行为。医疗合作备案是对合同当事人进行履约监督管理的依据。三、适用人员1.需与医院建立医疗合作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医院的行政工作部门、各病区及医院签订劳动合同
2、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医疗辅助人员。四、备案流程1.医院与其他合作方建立合作关系时,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医院与合作方订立合同(协议)时,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协议) 。2.医疗合作备案分为合作前备案以及合作后备案。2.1 合作前备案2.1.1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与医院订立医疗合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前,需由负责该合作的医院管理人员向医院办公室提供合作方的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原件 (2)资质证明 (3)授权委托书(4)税务登记证 (5)合作方的身份信息 (6)合作合同(协议)2.1.2 医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将对其出示的相关文件备案留存。在收到备案资料
3、并确认后,出具河北*医疗合作备案表 (具体参见附 1) 。如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在接收到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对接人员要求其改正。改正次数如超三次,则医院办公室有权决定不予备案。(1)合作方不符合规定,无完整资质或执照,未在工商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2)合作方资料不齐全且未做出合理说明的。(3)授权委托书未合规,授权范围不清晰的。(4)超出执照经营范围的。(5)合同不合规的或有损医院利益的。2.1.3 医疗合作类的合同(协议)未经备案或未按医院办公室提出的备案意见进行改正的。医院办公室将不予对该合同(协议)盖章。 2.1.4 如出具资料无问题且合作的合同(协议)无异议,由医院办公室在接
4、到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为“同意”的河北*医疗合作备案表 。2.2 合作后备案 2.2.1 合同(协议)由合作方签字盖章后,医院的管理人员需携带合同(协议)及备案意见为“同意”的河北*医疗合作备案表方可加盖医院公章(加盖公章手续仍须遵从医院盖章制度) 。2.2.2 签订完成后,医院办公室工作人员需将合同原件(1 份)及备案表留存。五、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医院各部门或工作人员,如情节严重或给医院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医院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 1 万-10 万元不等的惩罚。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北*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附件: 河北*医疗合作备案表备案编号:合作方单位名称合作情况 合作项
5、目签订时间(预期)合同管理人(医院)联系电话合同金额(如有)合同情况合作方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1.营业执照(原件) 有 无 备注2.资质证明 有 无 备注3.授权委托书 有 无 备注4.税务登记证 有 无 备注5.管理人身份信息 有 无 备注资质检查(合作方)6.合作合同(协议) 有 无 备注1.主体一致,地址清晰正确 有 无 备注2.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有 无 备注3.涉及金额、支付方式正确 有 无 备注4.违约条款清晰 有 无 备注内容审查5.签订方式正确 有 无 备注备案负责人 填表日期备案意见注:1.本表由医院办公室填写,一式一份,合同签订完成后需交还医院办公室。2.备案资料应当提供原件,备案时留存复印件并退还给合作方,如确不能提供原件,需合作方提交签章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