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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概述.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936167 上传时间:2018-05-04 格式:PPT 页数:56 大小:33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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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讲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又称契约。我国合同法分则中,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合同必须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二)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三)合同依法成立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讲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决定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无效,能否履行。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作了规定: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名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正式称谓;姓名是指公民在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表上的

2、正式称谓。住所对公民个人而言、是指其长久居住的场所;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标的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的标的必须明确、具体、肯定。如果合同没有标的或者标的不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目标,也就不可能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甲乙签订一份所谓的买卖合同,却没有约定买卖什么,由于没有标的,该台同就不可能成立。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劳务、技术成果等,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都可以成为合同标的。 (三)(四)(五) (六) (七)(八),(三)数量: 数量,是指以数字方式和计量单位方式对合同标

3、的进行具体的确定,也就是衡量标的轻重、多少、大小、面积及容量的尺度。由于数量是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范围、大小的标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标的数量,也就无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比如,甲乙之间签订一份买卖木材的合同,但买卖多少没有约定,这样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有关产品的计量方法,国家有规定的,应执行国家的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入协商确定。合同中数量要清楚,计量单位要明确,不可含混不清,切忌使用含糊不清的计算方法。 (四)质量: 质量,是指以成分、含量、纯度、尺寸、精密度、性能等来表示合 同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象的优劣状态。如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工程项目的标准等。质量条款由当事

4、人约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化要求。在签订合同时,标的质量要订得详细具体,写明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省级标准、专业标准、厂级标准等,必要时应具体规定是什么年代的质量标准。如果是双方协商的标准。在合同中应具体写明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但如果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性标准的,双方协商的标准不得低于此标准,因为许多产品的质量涉及到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问题。 (五)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又称价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代价。在合同标的为物或智力成果时,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为价款;在合同标的物为行为时,获得劳务所应支付的代价为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

5、。价款或者报酬一般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自由约定、但是如果属于政府定价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如果有政府指导价的,当事人必须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价格。 (六) (七)(八),(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起止时间。履行期限既是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个依据,又是判断合同是否已经得到履行的一个标准,履行期限涉及到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情况,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一个因素。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尽可能将履行期限约定得明确和具体。履行期限一般以年月日来表示,通常由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如果是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则应根据该计划的要求来确定履行期限。 履

6、行地点,是指当事人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方,即在什么地方交付或提取标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履行地点,它是判断合同是否已经得到履行的一个标准,涉及到享有权利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情况。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合同履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合同的不同内容而有差异。有的合同是以转移一定财产的方式来履行的,如买卖合同是供方把货物转移给需方:有的合同是以提供某种劳务的方式来履行的,如货物运输合同是提供交通工具,运输货物到目的地交给需方;是一次履行还是分期履行;等等。有的履行方式还要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比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是采用自提、送货方式,还是采用托运方

7、式。托运方式是采取铁路、水路、公路还是航空运输。有的需要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的方式履行台同,有的则可以允许由他人代为履行。 (七)(八),(七)违约责任 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义务的行为。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所应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后,通过什么样的办法来处理这一争议。争议的解决方法有两类:一类是诉讼解决,即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另一类是非诉讼解决,其中包

8、括:一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二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邀请第三人作为调解人,通过调解的方式:三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在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的方式。 当事人协商解决和第三人调解解决都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只有诉讼解决和仲裁解决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但由于诉讼与仲裁分属两种不同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二、订立的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这种方式是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达成意见一致的过程。当事人相互协商的过程,也就是合同订立的过程。 (一)要 约(O

9、ffer)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提出确定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即订约提议。 1、要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2、要约的法律后果 3、要约邀请 (二)承 诺 (Acceptance)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明确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接受提议。承诺也是一种意思表示,承诺人对要约表示同意后,合同即为成立,承诺人就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1、承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2、承诺的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例:书面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志:双方当

10、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签订确认书 。 某化肥厂诉某农资公司履行合同纠纷案,1、 要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要约首先要约人要表示订立某种合同的意思。在通常情况下,要约是向特定人提出,或向特定人的代理人提出。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提出,比如,悬赏广告以及一些国家规定,商店里陈列商品的明码标签(包括规格、质量、价格等),就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的要约。我国合同法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即应该在要约申明确提出准备与对方签订合同的主要条件,以便受要约人确切知道要约的内容。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接受,双方当事人就可以成立合同。比如,在商品买卖中,要约一般

11、应包括商品的名称、质量、价格、数量以及交货、付款的时间等。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它不同于没有主要条款的一般订约通知或一般表示订约愿望。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 (3)要约必须传递给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否则要约就没有法律效力。口头要约在对方了解其内容时发生法律效力;书面要约一般在送达对方或其代理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要约的法律后果,要约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受要约的拘束,具体表现

12、为: 要约中规定对方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同意签订合同的,则在此期限内要约人不得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受约人负有与接受要约的对方订立合同的义务。要约在有效期内,受要约人一经接受,合同就此成立。 出售特定物的要约,要约人不得以此为标的物向第三人发出要约。 要约人违背上述行为,就要承担赔偿由此而造成对方损失的法律责任。,3、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本身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所以也可称缔结合同的准备行为。比如,公司向客户寄送报价单;价目表、商品目录、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等。在报纸、电视、广播中的商业广告、招聘广告及出租房屋广告等也是要约邀请。商业

13、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对方发出要约需经发出要约邀请方接受,合同才能成立。比如,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是属于要约,投标人投标后即负有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而招标人可以接受其投标,也可以不接受。,1、承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1)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耍约入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这是指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应认为是拒绝原要约而提出新要约,因为原要约入并未提出这些条件,又未对这些条件表示自己的意思,当然谈不到接受的问题。比如,要约人发出售某种原料商品的要约,其中载明数量为400吨,单

14、价每吨1000元。受要约人如果在答复时把数量改为650吨,单价改为750元,这就不能认为是承诺,而是新要约。新要约提出后,原要约人变成了接受新要约的人,而原承诺人成为新的要约入。只有原要约人同意新的要约,合同才能成立。 (2)承诺必须由接受要约的人或其合法代表或合法代理人向要约人表示。否则,由第三人所表示的承诺,仍不能成立合同。但对不特定人所表示的要约,如寻人的悬赏广告,则不论何人都可以承诺,不过只限于完成要约的要求,并最先通知广告人的行为人。 (3),1、承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3),(3)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否则认为不接受。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

15、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要约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规定。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受要约人提出2天内答复,要约人同意;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否则认为不接受。所谓合理期间的计算方式是:要约的在途期间十依通常情况受约方考虑接受所需要的时间十接受的在途时间:可以期待系诺到达的期间。

16、 要约人限定承诺应以传真回答,受要约人如以电报答复,则个产生承诺的效力;如要约人仅希望以传真答复,则受要约人可以其他方法答复。要约人未规定以何种方法回答的,则接商业习惯。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并不是必须承担磊诺的义务,他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没有通知要约人的义务。,2、承诺的方式(1)(2),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可以分为以下5种方式: (1)到达承诺,又称届期取诺。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要约人也是在此期限内收到了该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如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17、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2)迟到承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承诺,通常可以在指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但因邮电传递等方面的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的,要约人应立即向承诺人声明承诺迟到,否则认为该承诺有效而合同成立。迟到的承诺经要约人声明后。视为新要约,需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3)(4)(5),2、承诺的方式(3)(4)(5),(3)推定承诺。即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比如,甲与乙之间在以往的交易中,一向都是一方发出要约后,另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作出意思表示,就认为另一方已承诺。这次甲方又向乙方发出了在某年某月以什么价格购买化肥

18、的要约,乙方没有作意思表示,则甲方认定乙方已经承诺。另外,根据要约人在要约中表明受要约人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则受要约人可以不再向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而把履行合同的行为视为承诺人同意合同生效的意思表示,从承诺人着手履行合同时起,合同即告成立。比如,要约人在要约中提出,希望从受要约人的公司以某种价格购买某种家具1O套,如受要约人同意即可发货,货到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的发货行为即是承诺的表示方式。 (4)默示承诺。要约中如明确指出对方不答复,则认为已接受。因此,承诺人的默示,有时也是承诺的一种表示形式。默示承诺不能违背法律规定,且必须事先经受要约人同意(包括口头与行动),不能强加于受要

19、约人。比如,有的公司未经买方同意就把货物按对方地址寄去,而且说明到货后,未在某一天前退回,就认为已同意购买,对方就得付货款。这种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5)法定程序认定的承诺。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如公证、鉴证、主管机关批准等时,当这个程序完成后,合同才能成立。,某化肥厂诉某农资公司履行合同纠纷案,案情: 在1994年1月中,某化肥厂业务员郭某出差时在火车上碰巧遇到某农资公司的经理匡某及其秘书李某,双方在火车上就开始谈论生意。郭某介绍了厂里的主要产品及其价格,匡某对该化肥厂的钾肥感兴趣,表示可以考虑买人一批,准备春耕季节的市场需求.下了火车后,郭某决定与匡某等同佐

20、一家宾馆。双方都看过对方的有关证件后,郭某拿出已经盖了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填写了有关事项,签名,递给匡某签名,匡某说不需要自己亲自签名,让秘书李某签名就行。李某按照匡某的意思签了名。签完名才想到没有合同专用章。郭某说不要紧,只要双方有意做生意就行。双方可以先签好合同,一式两份,等匡某和李某回到公司后再益章,然后传真绘郭某,当做最后文件。匡某同意.合同上约定,化肥厂出售10吨优质钾肥绘农资公司,价格为每吨2000元.共2万元,化肥厂在3月15日之前送货上门,货到付款.李某与匡某回到公司后,因为忙于年终收尾工作,把与郭某的合同一事忘记了。不久就放假过年。郭某回到厂里却通知销售部,准备在3月15日

21、之前发货并且送到农资公司。 在3月12日,化肥厂把货送到农资公司时,谁知农资公司却拒绝收货,说不知道与化肥厂有购销合同,已经从别的厂采购了相同的化肥。农资公司的经营人员通知经理匡某,匡某才想起与郭某的合同。但是他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随即说明签的只是合同草稿,没有盖章,合同还没有成立。后来又说该草稿是李某签的,李某不是法定代表人,又不是业务员,签字无效。化肥厂把化肥卸下堆在农资公司门口,用油布遮好,声明对方必须接收并如数付款。双方僵持不下。化肥厂到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判决对方履行合同。 问题 :( l)李某的签名是否有效? (2)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审理与 分析,审理与 分

22、析,审理: 法庭判决该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农资公司应该履行合同,接收货物,支付款项。 分析: 合同法第33条 “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本案在审理时,农资公司的经理矢口否认他让秘书李某签字,否定自己当时在场,声称自己不知道这回事。化肥厂却到郭某曾经与匡某和李某住过的宾馆取证,找到了匡某与李某的住房登记记录,宾馆开具有关证明。匡某承认自己在那里住过,但还是否认知道这件事。法庭认为匡莱理由不足,认定李某的签名是合法的代理,签名有效。 法庭认为该合同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双方的意思表示也是一致,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应该认定从郭某和李某签字时成立。法

23、律并没有规定合同要有合同专用章才有效。农资公司的规定只有对内的效力,不能抗辩对方当事人。 法庭最后判决该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农资公司应该履行合同,接收货物,支付款项。,三、缔约过失责任,例:因缔约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该赔偿 某县磁性材料厂诉某区应用技术研究所技术 转让合同纠纷案典型案例案情焦点 技术转让方是否应对受让方的损失负责?审理结果 应用技术研究所败诉,赔偿磁性材料厂40万元 的经济损失。分析 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条件:分析上例,典型案例,1990年5月20日,江苏省某县磁性材料厂与某区的应用技术研究所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由转让方应用技术研究所提供其自己发明的具有先进技术水平的Y

24、Y4J、25WJSFT单向电容运转导步调速电动机(附减速器)的全套技术及其设计图纸和必要的零件样品;受让方磁性材料厂支付转让费50万元,分两次支付;第一笔入门费交完后转让方应及时交付图纸、零件并向受让方进行技术交底;转让方承担该技术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工作;受让方负责筹备资金并组织生产;产品通过鉴定合格投产后,转让方分享利润得30,分成期从产品正式投产之日起算三年为止;如因转让方的技术错误造成产品失败,转让方将全部费用退回受让方。 合同签订后,6月5日,受让方支付了第一笔入门费25万元,并花40万元改造原有的设备,准备一旦转让方把技术及其图纸送到厂里,就马上组织研究、投产。就在这时磁性材料厂听

25、说该研究所正与某理工大学的机械研究所打官司,理工大学告该应用技术研究所侵犯其专利权,涉及的技术就是磁性材料厂要求转让的技术。不久法庭就判决应用技术研究所败诉,停止使用和转让该技术,赔偿理工大学机械研究所损失费。 受让方磁性材料厂马上停止了投产的准备工作,经过改造的设备因为没有相应的技术和设备与之配套也搁置没用了。于是向应用技术研究所要求退还已经交付的第一笔转让费,并且赔偿改造设备所花的40万元。应用技术研究所只退回25万元,不同意赔偿设备改造费。应用技术研究所认为自己并没有要受让方改造设备,是磁性材料厂作出的改造设备的决定,自己不应该对此负责。受让方在咨询了律师的意见后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26、分析,签订合同只是开始,合同不一定能保证是有效的并得到完全履行。在实际生活中,从合同的签订到生效、履行有时相隔一段时间,有时两人签订的合同根本就没有效力。如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或者签订之后履行之前因为一方的过错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能履行,很可能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这时造成原因的一方是否应该负责呢?负什么责任呢?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这是新的合同法的重要突破,它把对合同的约束、监督延伸到了合同成立、生效之前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假借订立合同,实施损害对方的行为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负的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

27、狭义的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条件:,(l)缔约的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相互之间的注意的义务,包括协助、通知、照顾、保护、帮助、信任等义务。这些是基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产生的义务。 (2)对方当事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3)一方的损失与对方的不履行法律的义务有因果关系,即损失是由于对方的不履行义务的行为造成的,与对方的行为无关的损失不能算是缔约过错造成的。 (4)违反法律义务的一方有过错。即使是他的行为造成的,如果他没有过错,是他之外的原因造成的,他也不应该对此负责。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集中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种类:( l)假借订

28、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意思,只是借订立合同骗取对方或其他人和单位的信任,从而取得利益。这种行为给缔结合同的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要行为人负缔约过失责任。(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形。订立合同的双方均有义务把真实的情况告知对方。如果隐瞒真实情形或虚构事实给对方造成损失,行为人要负责。(3)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得知的属于对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受法律保护的,泄露或不当使用均会构成违法。(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没有尽到通知义务、滥用对方的信用、没有尽到协助的责任等。,分析上例,结合本案,就会发现应用技术

29、研究所有缔约过失责任。首先,它对转让的技术并没有所有权,有违反法律的多项规定。法律规定,转让、买卖、租赁等经济活动中,转让方、出卖方、出租方必须有依法取得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要保证不会有他人对受让人、买方、租赁方追究侵权等法律责任。 本案的转让方也违背诚实信用的义务没有把技术的真实情况告知受让方,没有把与理工大学的机械研究所的诉讼的情况告知受让方。其次,磁性材料厂因为要履行订立的合同造成损失。这种损失直接的原因是与应用技术研究所签订了合同,材料厂想履行合同而改造设备;经过改造的设备之所以没有用,是因为转让方提供的技术有法律争议,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损失与合同有直接的关系。应用技术研究所显然有过错,

30、是属于缔约过错的第二种,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如果能证明转让方明知是侵权还转让给磁性材料厂,就还触犯了第一种情形,即借订立合同非法牟利。所以该研究所应该对损失负责。,四、格式合同,(一)概念: 格式合同,是指采用固定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二)效力: 1. 格式条款如具有以非法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合同法第52条和53条规定情形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31、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例:格式条款和兔责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形李某诉建安建筑公司人身伤害赔偿案 3. 格式条款理解争议的处理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或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李某系安徽某县

32、农民,1995年春节后与几个同村的年轻人一起到浙江打工。因为不懂技术,又没有打工的经验,长时间找不到工作。4月3日,李某来到建安建筑公司的建筑工地上,提出到工地上打工,只要包吃包住,工资少些也没有关系。工地的负责人见他可怜,就答应他,但是同时对他说明他没有建筑经验,每天在工地上上下下很危险,公司对他以后的一切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由李某自己负责。李某当时写下字据,保证伤亡由自己负责,不给公司带来任何麻烦。于是李某在工地上打工。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6月21日李某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来。经过多家医院抢救,保佐了腿脚,却留下右腿残疾,右腿肌肉严重萎缩,要靠拐杖才能行走,还有轻微的脑震荡。这次事故中,李家花

33、的医疗费和住院费40400多元,李家亲属到杭州探病、照顾李某所花的车费、生活费共4000多元。 出院后,公司不让李某回到工地去,也不再发工资。李某回到家里,不能干农活,还要继续吃药养伤,李家欠下一大笔债务。李家觉得非常不公平,到建安建筑公司要求赔偿。建安建筑公司拒绝了这个要求,认为公司没有聘用李某,李某是自愿到工地干活,公司是照顾李某才让他到工地干活的,而且李某自己保证伤亡由自己负责。李家多次索赔都没有成功。在1996年2月,李某在家属和某律师事务所的免费帮助下到法院起诉。 案情焦点:建安建筑公司让李某写的书面保证是否有法律效力? 审理结果: 法庭认为李某与建安建筑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李某

34、的书面保证无效。建安建筑公司应支付李某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营养费、家属因到医院照顾探病所花的旅差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第三讲 合同效力 一、合同生效,合同属于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要看是否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三个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44条又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法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区别开来,改变了过去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合同成立即合同生效。因为有些合同不一定是成立时即生效,有的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也有的成立后不一

35、定生效。比如,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的,则合同自批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生效。,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没有法律效力,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成立时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确认: (一)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格者订立的合同 (二)无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台同 (三)单位代表越权订立的合同 (四)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五)内容不合法的合同,(一)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格者订立的合同,1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组织以法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2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其名义订立的合同;

36、 3超越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或违反经营方式所签订的合同; 4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指对方赠与),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为了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有效的交易和提高交易的能力、合同法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二)无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台同,1.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

37、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末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表见代理。 例:三木公司诉三石公司代理合同纠纷案 典型案例 案情焦点 陈某与三木公司的商品买卖合同是否对三石公司发生效力? 审理结果 陈某的代理行为有效,三石公司对陈某与三木公司的合同负责。陈某与三石公司的关系另案处理。 分析 分析上例,典型案例,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1997年3月,陈

38、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一批三石公司的设备。1997年4月1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要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卖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 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三木公司,由于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 三木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来因为设备有故障,根本就不能正常运行,

39、而且因机器故障致一名职工严重受伤。三木公司找到三石公司,要求退货,赔偿损失,并且承担受伤职工的医疗费用。 三石公司却说自己也是受害者,陈某已经离开三石公司,三石公司并没有委托陈某与三木公司签订合同。因此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三木公司将三石公司告上法庭,要退回款项,赔偿损失,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分析:,表见代理本来属于无权代理,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但是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的是,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代

40、理是有权代理,从而与之订立合同。出于对善意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法律特别规定表见代理有效,它不需要经过追认就产生效力,被代理人不得拒绝履行代理行为对自己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表见代理与一般的无权代理有绝然不同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加重了被代理人的责任,让他更加谨慎的行使自己的授权。 表见代理的基本要件是: 一、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并且是没有过失。善意是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没有过失是相对人对自己行为应尽到慎重小心的义务。 二、相对人自己认为代理人是有权代理应有充分的理由。如果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而误以为对方有权代理造成损失,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三、相对人已经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没有订立合

41、同根本就谈不上要人负责的问题。,分析上例,认清本案中陈某代理三石公司是表见代理是本案的关键。陈某以前是三石公司的供销科长,经常与三木公司从事业务往来,这是三木公司信赖陈某的主要原因。而后来陈某辞职,三木公司并不知道,有理由认为陈某依然是三石公司的职员,从而与之订立合同。这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该合同对三石公司发生效力。三石公司认为自己没有授权给陈某,三石公司也没有收到三木公司的钱等理由,都不能对抗三木公司的请求,三石公司应先承担责任。至于三石公司与陈某的关系应另案处理。,(三)单位代表越权订立的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

42、,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这是由于代表法人或者其他订立合同是否越权,除违法行为外,很难使相对人知其是否超越了权限。只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越权而与之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四)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全同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有两种:一是非财产所有人;二是不具有法律授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这两种人与他人订立处分该财产的合同是违法行为,所订立合同法然无效。 处分权人原来没有权利处分他人财产,但在处分之后,权利人予以“追认”,这也就是说权利人允许他“处分”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无处分

43、权的人”变为“有处分权的人”,实际上属于一种追认代理权的行为,因而所订立合同有效。另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比如,权利人授权其代为处分财产的权利,这是属于事后取得代理权的行为,所订立合同也就有效。,(五)内容不合法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是由于违反了合同订立时的“合意”及“诚实信用”原则。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比如,某人为了逃避法律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没收、罚款、损害赔偿等),因而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出卖应被执行财产的。这种合同孤立来看虽然合法,但

44、订立的目的是为了违背法律,因此是无效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由此导致合同无效。在有的国家把这种情况称为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将其列入无效合同事由之列。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这种免责条款是违反“公平原则”,往往给占据有利地位的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这一规定仅是指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能因该条款无效而否定其他条款的效力。 例:华盛信托投资公司诉远洋船务公司借款与抵押合同

45、纠纷案,例:华盛信托投资公司诉远洋船务 公司借款与抵押合同纠纷案典型案例案情焦点 (l)远洋公司与投资公司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2)该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船舶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认定这两个合同都是成立的,但都属无效合同。法理分析,典型案例,1992年,远洋船务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因为资金周转不过来,向华盛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申请贷款500万元人民币。因为主管部门规定该投资公司只能向其投资企业放贷,而且远洋公司与投资公司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因此该投资公司不能直接绘远洋公司贷款。 投资公司找到另外一家与远洋公司同一行政区域的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资银行),与远洋公司三

46、家一起商量,由投资公司向投资银行签订一份拆借资金50O万元的合同,但是资金不进入投资银行的账号,而是直接进人远洋公司的账号;然后由投资公司与远洋公司在1992年9月10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投资公司借给远洋公司500万元人民币,月息是09,每四个月付一次利息,贷款期为一年;远洋公司以其所属的“大舜”号轮船作抵押。 远洋公司的上级公司得知远洋公司签订合同借了500万元,就决定挪用这笔款.远洋公司在上级公司的指使下通知投资公司把款汇到上级公司在 B市的工商银行的账号上.远洋公司的上级公司把这笔款完全挪用到别的下属企业,远洋公司根本就没有用这笔款. 一年后,远洋公司无力还款.经过多次交涉,没

47、有取得任何效果.远洋公司认为自己没有用钱.钱是到了上级公司的账号上,应该向上级公司要求还钱.1993年1月,投资公司向远洋公司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远洋公司偿还所欠的500万元及其利息,并要求依法拍卖“大舜”号轮船,从拍卖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法理分析,法院在判决时也认定这两个合同都是成立了,但都是无效的,并且所持的理由却不同。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无效是因为该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不符合合同生效的基本要件。认为抵押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因为该合同在程序上违法,不符合法律对于轮船的抵押所作的程序上的规定,导致合同虽然成立,但未生效。 对于借款合同,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它的生效方式,因此应该依照第四十四条的第一款进行,即认为生效是从合同成立时开始。但是它仍然要符合合同生效的四个基本要件。本案的借款合同违反了要件之一,即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认为投资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向不是其投资企业的远洋公司发放贷款,超越了经营范围,违反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十八条的规定。而且借贷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且一拆借的名义贷款,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因此该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远洋公司的上级公司应当返还所得的5四万元给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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