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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务报表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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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从财务报表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政策,损益表相关栏次,一、收入,确认时点(国税函2008875号) 大多数同流转税 特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发票一次性开具。,1.1 不征税收入,1、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2、范围:(法第七条)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1.1 不征税收入,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条例二十六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1.1 不征税收入,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

3、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1.1 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台帐,1.2 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分为审批类优惠项目和备案类优惠项目。 除明确实行审批管理的优惠项目外,其余优惠项目暂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时限: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享受备案类优惠,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办税服务厅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

4、的资料。 备案后,需在2.0系统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表或企业所得税项目备案表中做单节点工作流。(去年常规风险事项),1.21 免税收入,范围: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法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条例第八十三条) 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的区别,1.22 农、林、牧、渔业项目,范围: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5、牲畜、家

5、禽的饲养;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条例第八十六条) 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1.23 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条例第九十二条),1.23 小型微利企业,A、不需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但应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 B、年度申报时

6、,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职工人数、应纳税所得额和从事行业,确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C、凡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并已完成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的,当年度季度申报中可直接享受优惠(新办企业)。但季度申报时,相关指标已不符合条件的,仍应按法定税率进行申报。,二、营业费用,(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标准: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条例第三十四条),2.1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

7、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税【2009】第072号)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台帐(和申报表附表八8-11行的数据一致),2.2 手续费、佣金,重点风险事项劳务费用异常 标准:(除保险企业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

8、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三、管理费用,工资薪金 1、范围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条例第三十四条),3.1 工资薪金,2、合理的: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

9、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重点风险事项)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国税函20093号),3.2 三项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条例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10、) 比例未变,但均需实际发生。,3.21 职工福利费,范围:(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

11、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去年的重点风险事项差旅费、通讯费异常中发放的现金,3.21 职工福利费,核算: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余额的处理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余额产生的原因),3.21 职工

12、福利费,企业2007年提取职工福利费25万元,使用5万元(假设都低于工资薪金14%限额) 提取时,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25贷:应付福利费 25 使用时,借:应付福利费 5贷:银行存款 5 按照财务通则,借:应付福利费 20贷: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20,3.21 职工福利费,2008年,发生职工福利费35万元(假设都低于工资薪金14%限额) 若2007年没有余额,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35贷:银行存款 35 但由于2007年有20万元的余额, 借:应付福利费 20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5 贷:银行存款 35,3.21 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余额,不包括企业在以前年度按税法规定已作纳税调增的

13、应付福利费。(税收余额=会计余额-已调增部分) 假设2007年度职工福利费限额为17.5万元,则职工福利费调整增加25-17.5=7.5万元,则属于贷方余额调整增加的部分应为7.5*20/25=6万元,福利费税收余额应为20-6=14万元 借:应付福利费 14 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21 贷:银行存款 35 福利费台帐,3.22 职工教育经费,范围: 特例: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第1号)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

14、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国税函【2009】第202号) 处理:同职工福利费,区别: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台帐,3.3 补充养老、医疗,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条例第三十五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四、财务费用,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

15、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条例第三十八条) 若为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凭地税局开具的资金利息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税前扣除。(为了和地税保持一致的市局白头文件),四、财务费用,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

16、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五、营业外支出,(一)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条例第五十一条) 符合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5.1 公益性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

17、 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第085号),5.2 资产损失,1、资产的范围 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2、扣除时限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5.2 资产损失,3、除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外,其余都要报批: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

18、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判断的标准,5.2 资产损失,4、受理时限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5.3 不得税前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19、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法第十条),资产负债表相关栏次,一、坏帐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法第十条)例外:金融、保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二、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开办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不短于三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对2008年1月1日以前未摊销完的开办费,未摊销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按三年减去已摊销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均匀扣除。 开办费台帐,三、预提费用,重点风险事项“预提性质费

20、用异常” 一般为贷方余额,借方一般都是费用类科目 新税法强调“实际发生”,除房地产企业有特殊政策以外,其余企业的预提费用都不允许税前列支。,四、其他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去年重点风险事项的重要内容 1、其他应付款(一般是贷方余额) 借方一般是银行存款,如果是费用类科目,判断费用是否合理。 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预收款项作为其他收入,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税前扣除。(市局白头文件) 2、其他应收款(一般是借方余额) 对于资金拆借业务,应按独立交易的原则确认利息收入。,五、资本公积,1、会计上的核算范围: 资本和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股权投资准备、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等等。 企业还可能

21、将收到的各类补贴计入资本公积。 2、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二十一条),征管,一、征管范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新办纳税人的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

22、25。(财税20061号),一、征管范围,例外: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一、征管范围,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二、征收方式,1、对新办纳税人,在其首个纳税年度结束前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年度结束后,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

23、,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核定征收鉴定工作。 2、老企业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结合汇缴风险项目审核工作,完成对纳税人的重新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年度内对征收方式不再调整。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年度内不得改变该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年度结束以后对以后年度确需核定征收的,应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基层税务机关实地调查并提出鉴定意见后报县级税务机关复核合议,鉴定工作应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苏国税函2009290号),2.2 特例,1、征收方式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 (国税发【2008】第030号)

24、 (1)“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三)上市公司;(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5、国税函【2009】第377号),2.2 特例,(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暂明确为下列纳税人:1.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 2.增值税出口退税分类等级管理的A类和B类纳税人; 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 (苏国税函2009290号) (3)一定规模以上纳税人暂执行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标准,2.2 特例,2、时限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包括因生产经营特殊性造成客观上无法完整取得成本资料、收入凭证或费用凭证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6、等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规范的程序和合理的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苏国税函2009290号),2.3 核定征收企业的注意事项,1、行业、所得税征收品目、应税所得率要保持一致 去年常规风险事项的内容,今年重点关注。 2、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国税发【2008】第030号),2.3 核定征收企业的注意事项,3、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国税函【2009】第377号) 4、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取得增值较大的股权投资转让收益或土地转让收益等非日常经营性项目所得,税务机关可运用合理的方法确定和计算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并将此类项目所得列为风险的重点加以审核。(苏国税函2009290号),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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