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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企业实行投标和中标备案制管理事宜.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9358817 上传时间:2019-08-03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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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筑工程企业实行投标和中标备案制管理事宜关于对参与我区建筑工程相关活动企业实行投标和中标备案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藏建市管2010131 号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提高工程质量,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区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及有关情况,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建筑市场实际,现对参与我区建筑工程相关活动的企业实行投标前和中标后的备案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建筑工程投标和中标备案制管理的重大意义(一)实行备案制管理,对加强工程项目投标和中标以及施工活动的跟踪监管和服务,加

2、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立统一、科学、开放、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我区建筑业科学发展,促进我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着极其深远的重大意义。(二)实行备案制管理,可进一步提高我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行政效率和质量,节省大量的行政成本,节省企业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成本,防止和遏制“皮包公司”、“高资质低实力” 企业租(借)资质、围标、串标,防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防止和杜绝“豆腐渣” 工程,提高工程质量,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三)实行备案制管理,是广大参与建筑工程相关活动企业的最大心愿,是维护参与建筑工程相关

3、活动企业根本利益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四)实行备案制管理,可进一步发挥好国家、各兄弟省(市)、全国人民对我区投资的最大效益。(五)实行备案制管理,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和全区建筑工程情况最有效的途径之一,是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对传统管理理念、思维和模式的升级和更新换代,是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和服务思想的解放、创新和与时俱进。(六)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各参与工程建设企业要充分认识实行建筑工程投标(资质)和中标备案制管理的极端重要性(以下简称备案制管理),要切实认真做好备案制管理有关事宜。二、备案时

4、间要求、流程和方法(七)备案分区内企业投标和中标备案,区外企业资质和中标备案(以下简称投标或中标备案),投标或中标备案原则上均应当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1、投标备案流程:企业通过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工作站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服务平台申报系统,按照提示要求填写并扫描传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件、受委托人 2 寸免冠照片、企业外出介绍信等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服务平台终端)备案。A、投标备案通过后,企业通过服务平台自行打印 西藏自治区区内建筑业企业投标备案证或西藏自

5、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证,即可申请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B、投标备案通过后,企业须及时将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公证件(原件)、企业外出介绍信(原件)等及时邮寄到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邮寄地址:拉萨市当热西路 1 号,邮编 850000),否则不予办理新申请投标备案手续。2、中标备案流程:中标企业通过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服务平台申报系统按照提示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通过服务平台扫描传报中标通知书、(建筑施工企业须传报:注册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注册证书

6、、任职文件、岗位证书、安考证、身份证等至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市)、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A、中标备案通过后,企业通过服务平台打印的中标备案证和相关批准文件资料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中标企业需另存放一份中标备案证在施工现场备检。B、中标备案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完成。三、相关要求(八)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相关活动的企业应当有固定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固定电话、网络连接等)、相关技术、行政管理和操作人员。(九)中标企业在办理中标备案时(或承揽到工程项目的企业),应通过服务平台传报投标承诺的主要技术和

7、行政管理人员的相关证书和 2 寸免冠照片等(建筑施工企业须传报:注册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备案完成后,服务平台将自动锁定以上人员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已锁定人员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得参与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不得负责其他工程项目的技术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十)企业已通过中标备案的相关人员(注册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因不可抗力原因确需变更个别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完成中标备案,并在该工程项目开工后;第二变更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具备相应资格的;第三变更单位必须出具变更人员确实能在该施工现场开展工作的有关证明资料;第四必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再向工程项目

8、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变更,并通过服务平台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后,方可变更有关人员,否则不得办理变更手续。(十一)企业在上传相关人员证件时,对一人有多证的,不得上传同时兼任两个以上(含两个)职务或工作的人员(注册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不得伪造、篡改相关证件,一经发现依法处理,并给予违规企业 12 个月以上 24 个月以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十二)参与建筑工程相关活动的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投标或中标备案的,将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给予违规企业 12 个月以上 24 个月以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9、(十三)招标代理人在进行投标资格预审时,须严格核对投标企业是否通过备案,未通过投标备案的,一律不得参与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如发现备案证有问题的,须及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十四)建设单位、招标代理人或有关单位(部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机构在发放中标通知书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及时办理中标备案事宜。(十五)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招标代理人须在 5 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平台完成已招标工程项目的统计传报工作。(十六)中标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中标企业通过服务平台向工程所在地的地(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传报相关资料,经地(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

10、过服务平台核查通过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十七)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核查中标单位是否办理中标备案(以中标备案证为依据),凡未办理中标备案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十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监管和服务,对于服务对象申报的备案手续,原则上办理时间不超过 5 个工作日(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服务平台将自动视为通过)。(十九)在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联系。(二十)本通知自 2010 年 8 月 10 日起执行。(二十一)自 2010 年 8 月 1 日起,原我厅发布的建筑业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藏建市201042 号)和关于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藏建市管函201036 号)同时废止。业务咨询电话:0891-6812421 (建筑市场监管处)技术咨询电话:0891-6810517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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