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草原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规范使用草原的一切活动,使征占用草原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58 号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征用使用草原审核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牧法规字2006 10 号),特签订此协议:一、甲方:原草原使用者:吉木萨尔县 乡(镇) 村委会牧民 二、乙方征占用单位 三、草场基本情况1、草场位置: 2、草场类型与等级: 3、草场面积(亩): 4、草场四至界线(坐标):东南角 西南角 西北角 东北角 四、协议使用期限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五、补偿安置方式:此协议
2、签定后,由草原监理所按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上报审批,待审核批准后,由草原监理所按新发改收费2010 2679 号规定,给 牧民及时发放补偿安置费。六、补偿安置费付款方式合同签定之日乙方一次性于 年 月 日支付甲方补偿安置费 元。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1、甲方对乙方使用的草原依法监督管理,禁止乙方扩大使用面积。2、甲方按有关规定获取补偿安置补助费后,将草原使用权按签定年限交付乙方单位使用。3、甲方收取补偿安置费之日,将草原使用证交县草原监理所,将所征用的相应面积在使用证内核销备案。(二)乙方1、乙方不得改变向甲方所申请草原的使用用途,禁止扩大征占用批准的使用面积。2、乙方要严格遵守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区四周的草原植被严格保护,不得随意破坏。八、违约责任1、在签约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故变更协议或终止协议。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补签,任何一方不得单独修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行为者一方承担。九、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十一、双方签字:甲方 :原草原使用者:吉木萨尔县 乡(镇) 村委会牧民 (盖章) 乙方:征占用单位: (盖章)法定代表人:十二、签定日期:十三、鉴证单位: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