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检制度 1、目的:建立样品复检制度,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2、范围:适用于检验结果异常及企业提出异议的样品的复检。内容3、内容3.1 复检一般应由原检测人员以外的两名检测人员进行(由检测室主任指定),由原检测人员复检,检测室主任必须参加,每名检测人员各做平行。下列情形之一者,需要进行复检, (1) 检验结果在标准规定的临界值附近或离散数据容易造成误判时; (2) 检验过程中 发生异常情况(停水、停电、仪器故障、环境变化等)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 (3) 各 级审核人 员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主检人员又解释不清时; (4) 检测所依据的技术文件错误,造成检测数据失准时; (5) 重要检测
2、任务,质量领导人或技术领导人认为必要时。 (6)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 果提出异议,按制度的规定,需要进行复检的。 3.2 监督抽查复检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 15 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接到企业复检申请后应当做好如下工作:(1)协调被抽查企业,通过核查不合格 项目的检验记录及有关证据,并得到被抽查企业认可的,维持原检验结论。(2)需要复检并具备复检条件的,接到 复检委托书后。检验应当在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现场监督下进行。应当按原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 10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3)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 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