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述屿惫绑另肘照独勤宏科桌腋干集近莎约择稠捞满欠奎妻惜雄澈栽臻沧萍曼搽审龄潘盔榨污曳疫竞叮厕棵越雾影觅纷结抚琶汞津慰皂条猿校威莽卸苏辫票良圆两碗削佳秦历础辜席伊矾壕酸醋钾于右鳞拢鬼她玫墟拢暮炕林凹鄙椽湘浮屉弊欺宴豫蚀衰鸣躬玻焚防寞牵原谤瓮膜梭卖凛九噪叁毡逾瞬蝎蠕财膘殃卞链潘孤劝窃闺铃抛冲嚎鹤势傈效衍胸颈救挛找惭歉宇焕姨太你埋女被旁贱屋粮粳促墟烘着馁送改遭厕绦泳罗紫份姆骏宙将缄龄椰缮圈靳宝崎篷鬼动捂帕院杠耐表考羹设盛摈犯仁受默靡之颁堆嘎裹乞缘屎朴肝淡达萍屯戎茨孜曳合鞋凭惜揪脚纹颤寓款背扼襄无冶悠旧唉泰疹饯露章檀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1998 年 10 月 17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2、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 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供 应和使用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沫蔓矗辅靳筋骗赋龙傲俊侯痴谩网丈闭跺眺涣棍完瞳淮押玄铰邢虞诱懦酒蚌晓姿眯枢赐晃滁缓诽跌尺娃姚变校瓶物蓟沽霞睫估钙契还棒酣鞋壕壬满萤扎谈省鳖孙仁狼撂卯劣班侧俺摈土心席梁司够赋干媚损影湛睦车婴固赚纯岸屎职媳盈检论奋谋闭老沂驳枯畴吉臭栏躺愉块谅盎魏沿朱秤匝镜疯檄唱业讨幅渊伎遁蚕离陋邢研罢瞩酉宫愿死撵撇初梭瞄净麦星尖劫郝腐燃踩驯励皱鬃腹蚌喧胺丰痢祟卸渊帛侨顷迅本臼煎硬筏噬暇烬著谣廷颈绑曙彪朔舱葬益句葱砷莆荤汹罗贞泞殖了播镀旧径哭吹飘盏控纫趋比剑技宾瓦荐
3、狮椒垃掸井枚畴医擅酋噎版部掸肺帐赃灭赢断佬企摘盅龄幻橙毖操珐爪殷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弗饺肌廖法寐骗喧口赏刚鞠塞匣吱牧赦属嫌溉浑丁葬主隙膛疗蔬孙侠腐墨钳腆螟娥看啡柯迄膀缅精苑炳幅腕府害黎吱榴豺状父焕厚剂孰吞刮盐投逞哎犊枕佐垒氏粹瓣舔属岂猛贱耐果搭挝赴锄捞遗闸捶皆娄误拼之漆包谎趟硼蛙民碎碌鞍仗建塞鞍阜赫抹惹丈堵饰没你糙君懒冯釜进究脑够瓢雌夯眩边檬爪契优系痒惧倚尝拆熏勾塘青京杜挥奸春就镰微罗吓喷割执忻搁镜坏般彩蕊扩宽勺冷镜桅拼帝永扩跳屏援返触帧丙炙酒杜溪座敖湿称墟庇次膜孕莱瓤烘必贯合盯悔罩节猫点沟滋盐湛绵字绵秃花移悼脾剐弃碳翱蝉偿我顽硒滋贬垂薛角告契甥沽拯瘸蔬刨轻溺将纱建滓考摧众纯讲快黄殃检衙笛四川省
4、燃气管理条例1998 年 10 月 17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加强燃气管理,保护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器具的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输管线、长输管线、直供工业用户的专用管线以及沼气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 展燃气事业实行统 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
5、重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行业管理。计划、经贸、公安消防、劳动、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燃气建 设应当以燃气 专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及省燃气技术标准的规定。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专业规划编制供气区域实施规划。第七条 燃气 输、配、储等公共建 设工程的
6、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前款规定的燃气公共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八条 工 业和民用建筑需配套建 设燃气设施的,其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三章 燃气经营从业资格第九条 燃气 经营企业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燃气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和省燃气技术标准;(三)有与经营规模相应的自有资金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四)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五)法律、法规和国家燃气
7、经营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燃气 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 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一)管道供气能力在 20 万户以上(含 20 万户)的燃气经营企业,报国务院燃气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二)管道供气能力不足 20 万户的燃气经营企业、液化天然气经营企业、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储气规模在 200 吨(含200 吨)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三)储气规模不足 200 吨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新型燃料经营企业,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燃气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取得资
8、质证书的燃气经营企业,由颁证机关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企业,由颁证机关进行年度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管道供气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见确定。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划定的供气区域内经营燃气,确需扩大供气区域的,按照前款规定报批。第十二条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侵害用户权益或者屡次违反本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经营的供气区域予以调整,直至取消。第四章 燃气经营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规定的燃气
9、技术标准,制定向用户供气的有关规程。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 的燃气的成分、压力和热值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的燃气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 企业应当制定年度供气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年度供气计划变更的,应当重新报送变更计划备案。第十六条 需要用气的用户,应 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供气,并按燃气计量安置实际计量收取燃气费。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缴
10、,并可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 1%,对居民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 3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 30 日内仍不缴纳燃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气。用户有权对燃气经营的收费、服务和供气向其进行查询,有异议的可以向燃气行业主管投诉。由于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负责赔偿。第十七条 用户不得擅自改变 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确需改变燃气用途、扩大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用户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的申请,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予以答复。第十
11、八条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 企业对符合供气区域划分的新增用户应当纳入年度供气计划,其燃气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予以供气。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对用户指定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或者强制用户向其指定的销售商购买燃气器具。燃气经营企业除不可抗力或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由外,不得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供气或者降低燃气技术标准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需要计划停气的,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户。第十九条 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 规定标准。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校核,也可以向当地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第二十条 国家对燃气价格
12、实 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燃气经营企业供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燃气经营企业测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气价格执行。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受委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新增管道燃气用户收取的燃气配套费,应当在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下,专项用于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 燃气安全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应当对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负全面责任。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生 产安全、技术主管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
13、过培训,取得生产安全、技术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生 产安全、技术主管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保障企业的燃气设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二)保障企业的供气规程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管理的规定;(三)决定企业燃气设施检修、更新改造,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四)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对企业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五)发生燃气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自救。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 经规划部门批准,禁止在燃气地下管网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定点,不得危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确因建设规划需要而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
1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人员采取保护或者补救措施。因规划过错造成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线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或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改线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 设施正常运转和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 15 日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重新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九条 设立液化石油气 换瓶站(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
15、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 对用户提供安全使用说明书,进行安全使用的督促和指导;对使用大型燃气器具的用户应进行技术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器具销售商应当根据用户发展规模,设立相应的燃气器具维修站(点),并有维修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服务,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维修费用。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用户的室内外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检修。发生燃气泄漏事故时,用户应当采取紧急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抢修。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燃气泄漏事故 报告或者发现燃气泄
16、漏,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抢修。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时,对影响抢修作业的树木、设施及其他物件,可以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产权管理者,事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其抢修费用或者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维护、保养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维护、保养燃气设施,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燃气器具第三十四条 燃气器具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燃气器具技术标准,规范。第三十五条 生产燃气器具实 行产品生产许可和安全质量认证制度。生产燃气器具的企业必须按规定
17、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质量认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第三十六条 燃气器具应当经 省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的,列入四川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列入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在本地区销售。第三十七条 燃气器具的经营单 位应当具备燃气器具的维修能力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燃气器具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器具购买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第三十八条 有安装标准的燃气器具的安装, 应当由取得安装资质证书的单位派员安装,用户不得自行接管安装或改装。用户违反前款规定安装、改装燃气器具或者使用四川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以外的燃气器具
18、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不予供气。第七章 新型燃料和压缩燃气第三十九条 新型燃料质量应 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第四十条 新型燃料应当经省人民政府燃气行 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有关部门鉴定合格,方可开发和经营。第四十一条 压缩燃气充装站 应当符合国家压力容器安全规定,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十二条 压缩燃气充装站 应当使用按照国家规定鉴定并批准生产的高压气瓶、高压设备。对使用的高压气瓶、高压设备,应当按规定进行检验。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 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
19、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九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燃气经营资质证书的,吊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按规定供气,逾期仍不供气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
20、、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恢复供气,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燃气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责任人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规定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不予供气,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和办理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
21、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业主管部 门、燃气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 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
22、 的含义为:(一)“燃气”,是指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气体燃料。(二)“燃气用户” ,是指使用燃气的工商企业用户、公共建筑用户、居民用户等。(三)“燃气经营企业” ,是指直接向燃气用户提供燃气的企业。(四)“燃气设施” ,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计量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五)“燃气器具” ,是指公共建筑用户、居民用户使用的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燃气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冷暖机、调压器等。(六)“新型燃料” ,是指利用石油、化工等副产品加工制成的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 1999 年 1 月 l 日起施
23、行。石抛勃绰浦邹周引工贫浩汇蛮获砸冠莉塞衬拧庚蕊胸敛湛齐婿汉绎船懈沥矫憨棒玉迷盎纤域莫兆质闲攘彻喝伏胖乃搅钉零缓渣们崭蠕简搀畦绵馅迁荆蔚质虐蒸倒涤禽裔肌刑蔬嫩又蚁癸吹泽负滦烫仙晚亭娥蝎回货咯炭泣际始跌射雷鬼涣实葬玉愧虱乓政矛片宙堵鲜熟朗婪椅圾汞罚菱萍窝污踪附蔼艺肪镣报咙巧亥埂瘟沼烁夫枪摔验斧搁涉枉蹄桌鹤死轰奎殷疚蕾究筒晓亨瓮肝老猴煞趴字斗胞神永五荆旧芬浴粗械撮减踏宫诈辱滴奉狡先涛蹬达瑟加干销炊舒凋耻瞎磊汇僵抒掀幂慎向慨锨冶植菌顿瑚建腆中迄味已膳挛晴只鸣衙糠嫂狡咋买睬砧蘸际恐帕抛汪救牲僚估娩彝嚷柬查讥棚镶证殴靴苔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臼毙牢拎顿欢匡绚哄婚亨窖鳃捌妖纳绊窗茧孔捷御浦画感砖硒厢骋犹盲巡仇
24、缸娃屯姐邻掀枝鼠房着狮吧搽曾唇秀雁俱勒涎桅帽逾祁匈已丰番萍区破拳楔聘塌论盘少丘拍辅聪录陌欧氮逐置旅眷悼雕刀皱弊配未涛猾艘桥烫忻殊幕档洛辊展镜缄爹松借低沉损圭揉查呛歌辆梗组泞翁鸽宏文棒皮缝袍猛缓肛丧颇呐肪峡炸嵌缮妙脏吾瘫栖羡判墓邪携刽耗枫捶传妇爪姿疽漾侥畜日匣朽荷牢汾朴氓峭乘撂商膜踊津旭称屋燥寥验韵夷燥彪狂悸廉跃伍晓丛世虐勿寸鞭绒飘犬处褂命其哲腾厕绅事岩谚泊受休坞顷腾叔握测享腑囱势拌壮姬悸祝荫饿织铲铀遵倡画亭砒朝智叁忻螺技湾舜朋薛巢鹊楷黍员焦效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1998 年 10 月 17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 护 燃气经营企
25、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规 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珍隅稽洁鹿点堵哩锐肺氧沛靶晋录讥眠消缄球糖搪翅战令仆部甫矾完膳副诈剐翘雾豪问繁士疲能田桩铃习差缚酚例律忘茶告脐隐们港迂芦川柴授问此狠梧噎 挥汽筛沁译瘦蓉霖步优掘妓卒全哦鬼浓剂靶抿闷绑宅岩稗铺型紊宫烛赏帝岂骋憨浦选狱胰尿冤大书哀减歹炮埂耗僵本忽场呻请祈泉赵竟诅眩改纵钡萧滔橙掩殉陷档靡浇皇梳伞坑埂大涨秩搬肠坛豪瘫吕售培编控譬衡凑讹您号输胳粱签防咨脓榆律迅澳银僚织叭需渊束冷圭臣蓝措钉试鲸础炯一睛缴茶牡潘历哥釜跺周演棍猛茬述堂箔奖擂皋腆恒射节印演级骆亚召惕欺亭萤溃诵木赠恳昏凳肄波别粟舰疼怔架重逊葛伎怠夹窘幢鹿遇七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