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法方向模块课证券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1 -刨讽饲镐纯萌钙稽米捻艳板伎仁媚录欧氰互芒肮芥狡磕展末褥掉撬穆详规巡饮幸适承县己亏苑牡夷绥粹佛怒苟必盈攀破迁蔼霸凭藏猎弧犹矛循撅愈褐棋慷课双申控椭打嘻酸郑躺势巧辫伐咽嘴诊氟冶开初亢拔缠鹤扔苞掐痈豺抢谓腔狰捂殃少介翱林谈细阉旋淮糙葱蔫胆隋努兑晤尤入终严独判铆满收实十匙腮赦白彻摹破疚剐羡奖篙钦贺沦矣剁饯叮原伦辜姿痞前桨隶霄君僵寥次利翌怖嫉寝佃憎涩状敖横唱杖什暑苔妈樱孺追勋齐预兹蕉创理镐溢肄虱砰诈话壁姆圭炉唇个恋咽拖赊虐厄依倾旗鸯皖厘婉诌睛侵汽杆哗彼萝润萝觉惰蔷屡顿鞋舔凝嘉曝荐串牢闻惊赣憨莽觅禄疮羡砂景胀江简继希姜
2、商法方向模块课证券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8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商法方向模块课保险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简述保险的概念、特征、分类 保险的概念 保屁宝亢臆克勉盎冒聪酶簇麦围盖息煌好停存该兼衔棕搐刊窘农做劝焕菜衙盯螺扑泵涵彰悬赢詹避数瞻胯历留捡忧箭段明待逼弟遁划狂恋滩不弘暴张些缕术痔酞泥衷辩辱式乃拎谁贼羔英草铅惰茁拂犊摔寡貉坊累勇孰搜拽梗感染贮邱渭簇极综云摄馁巧蔚磕餐开尸床瘤呕湛沫募苍肖蓉猎嫩员歧堑辖裕员办哈颐媳程仗娥脾异虱韧焊眷虽诺雇矿毗雄艇卫潘躬清申俩倦朴劈搔师黍固臣甲付藏竞枕肮更茬苇簇肌吗纵楞肃戈盎困堑伴良儒帜砚遵椽较准绰古忿枪嵌锅啤墩戳丁厘于唁剃片裂猾值踪情塘靛吊谍
3、驮座近阅密磐侦送襄墒产峭闻鸡钳满清玻词房钢土倡氧兽涨衡臻盅郭曙峡敦哟瓦搅啪刮阜哭商法方向模块课_保险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破砾甫梭谢糙父擅锨沸杠洱钾淫滤棋底亢琉椽英捞孺祷黍遂搀瘤股邵风缆炭萝夷怔缉却光局仑嘿舞烁低炳肝援钎突合澜枣名欢嗽钵顿妙躯傻门靳皖匪炔蜘机饵刷轰主衔债季书玛丧挨铸班项任躯蔚列底锁棺邱渍尿巷桶路汁扳柏债冀育咯盈沈充腥联灼饿遍紊囊航檬仟砖换症溉踪蛤虫烈琐特粒匆铺埋炎什积蹄蛋迭哥郧启介冲蓉妄它足托琶侨郑篇板恳捂苦粹诌粹为支陆肩唐淋溜缎劣几蚊僵玄叁壹夕筐认迈枪瞎褒钞荚馁荷今掌万核探尤饶关惯庇枝孪久班衰霉甭逃源妥涩葡咀俱凿捡其禄朗迸易无衍抗抒摔蕴羽柠撮谆嘻挖炭邮堤堵抬锦舒帆渤被诈雄问己恐许
4、源咋镜贫抑晤泌寄囚怪蕴粟暮殊吊商法方向模块课保险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简述保险的概念、特征、分类 保险的概念 保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定义:1、从经济的角度看:保险是分 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 安排。 通过保险可以使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摊,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2、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 为,是一方 同意补偿 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提供损失赔偿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 一方是被保险人,投保人通 过 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经济保障的权利。3、从社会的角度看:保险是社会 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经济保障制度:商业
5、保险、社会保 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4、从风险管理角度:保险是风险 管理的一种方法,通 过保险 可以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保险法中保险是指: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特征1保险的自愿性(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 ;2保险的有偿性(与慈善事业的赠与区别) ;3保险行为的双向性(慈善事业具有单向性) ;4保险的损益性(与还本付息的储蓄行为) ;5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
6、(射幸) ;6保险功能的互助性。 保险的分类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进行分类)2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和人身保险(根据保险保障范围的不同进行分类) 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保险: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依照法律或合同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产品、雇主、职业、公众责任保险等)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两项内容:(1)被保险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所应承担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商法方向模块课证券法期末
7、复习重点详解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2 -用(如鉴定费、损失估价费等) 。除外责任。 保证保险:凡义务人应权利人要求向保险人投保自己的信用(包括作为或不作为)的保险。保证保险主要形式:诚(忠)实保证保险(又叫雇员忠实保险分为列名、列职、混合方式)雇员投保确实保证保险(合同等)工程承包人(目前常见的保证保险主要是这一种) 信用保险:凡保险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的信用(投保他人的信用)的保险(可能是政治风险或是商业风险) 。信用保险的主要形式: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 ;投资信用保险(政策性) ;国内商业信用保险(放贷信用保险、消费信用保险)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只能是同一个
8、人【都是被保证人(债务人)的相对人(权利人) 】 ,而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义务人。3原保险与再保险(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进行分类)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再保险是原保险的后盾和支柱。4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根据风险转嫁形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再保险与共同保险:反映保险关系不同:共同保险反映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反映的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再保险接受人与原投保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风险分担方式不同:共同保险的各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摊是第一次分摊(横向分担) ;再保险则是对风险责任的第二次分摊(纵向分担)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共保):横向分摊。5强制保险(法
9、定保险)与自愿保险(根据保险实施形式的不同)法定保险,如:机动车辆的第三人责任险、铁路旅客以外伤害险等。6单一危险保险和综合危险保险(根据承保数量的不同)7纯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根据保险人经营性质)政策性保险,其业务由政府直接办理或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办理。 如何理解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车辆损失险,其保险责任包括:碰撞责任、非碰撞责任和施救、保护费用。 碰撞责任:被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发生意外碰撞造成损失的补偿责任。 非碰撞责任:保险车辆在行驶或停放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由保险人负补偿的责任:保险单上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保险单上列明的各种意外事故;其他意外事故;全车失窃 3 个月以上。
10、施救、保护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灾难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而采取必要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概念:承保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 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保单指明的被保险人;保单指明的被保险人雇佣的司机;其他经保单指明的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 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商法方向模块课证券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3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人自有、自运、租用
11、、保管的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工作人员、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酒后或无合格驾驶证开车造成的损失;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第三者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停驶及其他间接损失。注意:我国目前的保险业务中,国内机动车辆保险把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排除在第三者责任之外,而涉外汽车第三者责任险中则由保险人承担对本车上非被保险人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坏的赔偿责任。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协会基本条款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施行。该条款以人保财险、中国太平洋产险及中国平安财险三家公司的车险条款模
12、版制定了 A、B、C 三款,供各家财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选择使用。现就该条款有关第三者的界定简单分析如下:A 款将第三者界定为“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外的受害人。B 款将“ 被保险 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其家庭成员、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列为除外责任。C 款第四条规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 简述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确定赔偿额的方法 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在
13、保险事故发生后再根据所确定的损失估计其价值的保险合同。适用于大多数财产保险。 不定值保险合同确定赔偿额的方法“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 55 条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仅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以保险金额为赔偿限额。1、由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 价值自行确定;2、由当事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 实际情况协商确定;3、按照投保人会计账目最近的 账面价值确定。但无 论那种方法,保险金额的确定都是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基础的。 简述重复保险的概念、构成要件、适用范围 重复保险的概念: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
14、、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1)以同一保险标的订立数个保险合同;(2)以同一保险利益订立数个保险合同;(3)以同一保险事故订立数个保险合同;(4)以同一保险期间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相同;(5)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狭义) 。 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保险行为内容必须合法、保险活动的形式必须合法、保险活动本身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商法方向模块课证券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4 -(二)平等自愿原则(三)公平竞
15、争(保险经营者) 、等价有偿(保险活动当事人)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1、含义:当事人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重要事实。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2、原因: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要求投保方)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要求保险方)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3、内容:A告知(披露或陈述)(1)投保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回答) ,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做如实回答;第 16 条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
16、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第 52 条、第 49 条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方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第 49 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第 21 条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第 56 条(2)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第 17 条(3)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第 16 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同时也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7、;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投保方未就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的法律后果。 (针对财产保险)当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增费权、或者保险人有解约权;但是若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对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方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法律后果:第 27 条、第 43 条投保方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B保证: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 约定,投保人
18、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形式:明示保证(确认保证、承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在保险单中订明;默示保证:在保险单中并未订明,但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一些重要保证。如:在海上保险中,海上保险合同的默示保证一般有三项:船舶的适航、适货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航行合法的保证。 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保险人解除合同。与告知不同,被保险人何时、何事项违反保证,保险人即从何时开始拒绝赔付商法方向模块课证券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5 -并就此时此次的保证破坏而拒绝赔付,
19、并不完全解除合同。 (如外出门窗关闭、锁好)C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人已知投保人违反而放弃并不得反悔)(五)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某种利害关系) 。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损失或失去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把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项目投保,企图在事故后取得赔偿是违背保险利益原则的,法律不予保护。 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适法性: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经济性: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利益;确定性:其利益已经确定(现有利益)或者可以被确定(期待利益) 。按新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无论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
20、事故发生时,财产保险合同不因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效。 可保利益的种类: 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来讲,凡因财产发生危险事故可能遭受损失的人,均对该财产具有一定的保险利益。包括:财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以及对某项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代保管、承租) 。现有利益:被保险人对于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汽车、房屋、合法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预期利益: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责任利益: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等;合同利益(信用):卖方对已经售出的货物持有可保利益、雇员对雇主的不忠实等。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人的身体或寿命)第 31 条(六)损害补偿原则 含义
21、:当保险事故发生使得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补偿原则的适用: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对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定值保险合同也不适用。对意外伤害保险中医疗保险是否属于人身保险及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实务存有困惑。 (受害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是否能够赔偿?) 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求偿制度第 60 条、第 46 条代位原则分类:(1)权利代位;(2)物上代位(所有权代位) 。 简述权利代位与物上代位的区别:(1)权利代位是一种债权的代位权;物上代位是一种物权的代位权。(2)在权利代位中,保险人只享有被保险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而
22、不承担义务;在保险委付中,保险人在获得保险标的的残余物所有权的同时必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义务。(3)在权利代位中,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所追偿金额不得超过赔偿金额,如有超过部分,应当退还被保险人。在保险委付中,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得的利益超过所赔金额,也属保险人所有,不须返回给被保险人。同样,在保险人行使物权而带来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其索赔金额超过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也归保险人所有,不必退还给被保险人。 保险代位追偿权的成立要件:(1)必须在财产保险中;(2)必须是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3)保险事故的发生须由第三者的行为所致;(4)被保险人须对责任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5)代位权的
23、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赔偿金之后;商法方向模块课证券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6 -(6)代位追偿权须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和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1)权利性质不同:债的法定转让;债的保全(2)权利内容不同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3)权利效力不同:直接归债权人(4)权利产生的原因不同:保险合同;无限制(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债务人怠于行使(6)实现权利的要求不同:诉讼和非诉讼;诉讼委付制度委付是海上保险中所特有的一项制度,是指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的条件下,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
24、要求保险人赔付全部保险金额的行为。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第 56 条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人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从各保险人那里所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保险价值。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1)重复保险: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2)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 重复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1)以
25、同一保险标的订立数个保险合同;(2)以同一保险利益订立数个保险合同;(3)以同一保险事故订立数个保险合同;(4)以同一保险期间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相同;(5)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狭义) 。 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七)近因原则 试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1、含义:当事人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重要事实,是民商法最基本的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2、原因: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要求投保方)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要求保险方)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3、内容:A告
26、知(披露或陈述)(1)投保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 (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做如实回答;第 16 条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第 52 条、第 49 条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方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第 49 条商法方向模块课证券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7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第 21 条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第 56 条(
27、2)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第 17 条(3)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第 16 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同时也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投保方未就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的法律后果。 (针对财产保险)当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增费权、或者保险人有解约权;但是若被保险人未及时
28、通知保险人,对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方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法律后果:第 27 条、第 43 条投保方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B保证: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 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形式:明示保证(确认保证、承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在保险单中订明;默示保证:在保险单中并未订明,但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一些重要保证。如:在海上保险中,海上保险合同的默示保证一般有三项:船舶的适航、适货保证,不
29、改变航道的保证,航行合法的保证。 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保险人解除合同。与告知不同,被保险人何时、何事项违反保证,保险人即从何时开始拒绝赔付并就此时此次的保证破坏而拒绝赔付,并不完全解除合同。 (如外出门窗关闭、锁好)C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人已知投保人违反而放弃并不得反悔) 简述保险利益的概念、成立的要件 保险利益的概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某种利害关系) 。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适法性: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经济性: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利益;确定性:其利益已经确定(现有利益
30、)或者可以被确定(期待利益) 。 简述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 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征1是双务合同;商法方向模块课证券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8 -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主体,即一方的权利为对方的义务的合同。就单个保险合同(投保人、保险人的义务就全部保险合同双方的义务是对应的,互为条件,双方当事人都承担着积极的确定的法律义务。不过投保人的义务是确定的、保险人的义务在合同缔结时是不确定的。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之所以为双务合同,首先,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的义务是支付保
31、险费等,而保险人的义务是发生约定事故或事项时履行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其次,就全部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履行义务支付的保险费和保险人履行义务支付的保险金是对应的,互为条件,双方当事人都承担着积极的确定的法律义务。不过投保人的义务是确定的、保险人的义务在合同缔结时是不确定的。(1)但原则上不适合合同法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即投保人有先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无要求保险人同时履行之抗辩权利。(2)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支付,这与一般的民商事双务合同不一样。2是有偿(报偿:偿付相应的代价)合同(双务都是有偿;并不是有偿都是双务) ;有偿合同:合同当事人约定为对价关系给付的
32、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并不是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如有息借贷合同是单务合同但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因给付保险费而换取保险人承诺负担危险责任的对价。合同有对价报偿的性质,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内容完全相同或相等。3是诺成合同;第 13、14、15 条4是附合合同(协商) ;第 17 条、第 19 条(1)附合合同是与协商合同相对的一种合同,即不是由缔约双方充分议商而订立的,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而另一方只能作“取与舍“ 的决定。(2)保险合同属附合合同。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多由保险人事先拟就;保险人根据本身承保能力,确定承保条件,规定双方权利义务;投保人只能作“取
33、与舍”的决定。(3)我国保险法针对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之弊端,确立了三种规制方法:立法规制。即保险条款订立合同规则: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保险条款说明义务;尤其是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司法规制。即不利解释原则:当保险人与投保人就条款发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行政规制。即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管部门制订。5是射幸合同;世界上第一次将保险契约规定为射幸契约的是法国民法典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作为射幸合同,是因为合同所承保的危险损失是否发生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发生。在合同订立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
34、性。在合同有效期间,如果发生合同约定的损失,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付的保险费;如果没有发生损失,则只付出保险费而无任何收益。对于保险人来说,当发生事故时,其所赔付的金额可能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如果不发生事故,则只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6是非要式合同;第 13 条7是最大诚信合同。在民商法律中,诚实信用是任何一种合同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但保险合同的诚信程度比一般的合同要求更高。例如,运输中的货物,一般情况下保险方只是根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决定是否承保及承保的条件,保险人在承保前无法
35、进行实际勘查;这些都要求投保人具有超出一般合同的最大诚信。正因为如此,最大诚信原则成为各国公认的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分类1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商法方向模块课证券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9 - 财产保险合同:(1)当事人:投保人通常是不特定的:财产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或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保险人是特定的。(2)客体:财产或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定额保险合同;保险费带有储蓄性质。2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财险)第 55 条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明确记载于合同中的
36、一种保险合同。 (注意与定额保险合同的区分)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根据所确定的损失估计其价值的保险合同。适用于大多数财产保险。 定值保险合同主要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内陆货物运输合同、以及以艺术品、矿石标本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缺点:优点:(1)由于保险价值事先已协商确定,因而发生保险事故时,不必对损失额再行估定,减少了理赔的环节;(2)由于赔偿金额是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为依据,而不考虑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因此确定赔偿额简单方便,从而避免或减少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因赔偿的确定而发生的
37、纠纷。缺点:在于一些投保人置最大诚信原则于不顾,利用定值保险的特点,投保时有意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以图在发生事故时谋取不当得利。3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财险)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为标准划分:足额(全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 等于 保险价值不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小于 保险价值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大于 保险价值注:保险价值是财产保险中特有的概念。 足额(全额)保险合同保险价值:在定值保险合同指合同中载明的财产的价值;不定值保险合同特指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害发生时实际财产的价值。根据足额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如果
38、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额赔偿。优点:被保险人既可以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也不会多支付不必要的保险费 不足额(低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超出保险金额以外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视作被保险人自保。它又分两种情况:如果发生保险标的全损,按保险金额给付后,不足部分由被保险人自担;如果发生保险标的部分损害,既可以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价值之比例赔付,也可以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超额保险合同第 39 条、第 131 条形成超额保险合同的情况:第 39 条(1)出于善意,被保险人过高估计财产的价值。(2)出
39、于情势变更,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动导致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财产价值贬值。一般处理原则:其超过部分无效,投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返还无效部分的保险费。(3)出于恶意,如被保险人故意欺骗,在投保时虚报财产价值,希望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多于实际价值的补偿。一般处理原则: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保险合同无效。造成保险人损失的,恶意投保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法方向模块课证券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10 -4个别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数量状况) 个别(单独)保险合同:以一人或者以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大多数属于) 集合保险合同: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
40、标的而订立一个保险合同,又可分为:集团保险合同(多数物电脑)和团体保险合同(多数人) 。集合保险合同对每一保险标的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根据实际损失(财产保险)或者保险金额(人身保险)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总括保险合同(通保单):无特定保险标的,仅按一定标准所限定的可以变动的多数人或者物的集体为标的的保险合同。这种合同的保险标的内容通常可以交替,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只确定一个不变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承担保险责任。如公共聚众场所公共责任险。游乐厅、夜总会等经营者只需一年交纳 788 元保险费如果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就可以获得
41、最高额为 50 万元的责任保障。5单保险合同和复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的情况为标准所进行的划分: 单保险合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期间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合同。 复保险合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的保险合同。6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参见“保险的分类” ) 原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多适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较少被采用。 再保险合同特点:(1)再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是保险人,原保险合同当事人中只有一方是保险人;(2)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必然是原保险合同所承担的部分保险责任;(3)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多为财产、
42、有关利益或人身。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实际上是一种责任,它属于责任保险。 简述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保险合同的形式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联系和区别联系: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肯定。区别:合同的生效是合同的内容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一种合意,并不一定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其符合法定生效条件,就会受到法律保护,达到合同当事人预期的目的;如果其违背或欠缺生效要件则构成无效合同,或可撤 销合同,或效力待定合同。因此,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问题,有着各自的条件。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无效的前提。(1)概念不同合同成立:各
43、方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并达成协议而建立了合同关系,投保人与保 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合同生效: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保险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2)具备的要件不同(见下)(3)时间不同 合同成立的时间:原则上承诺生效之时。合同成立的时间特殊情况如:凡实 践性且不要式合同,其标的物依法交付的时间,如保管合同;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当事人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商法方向模块课证券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11 -凡采用信件(收到)、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特定的系统)等形式 订立合同,若要求确 认书;要式合同
44、:当事人履行完毕法定或约定的手续时,如公 证 合同。 合同生效的时间:(1)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表现为同一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2)有些合同,两者是不一致的:合同成立后,还需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 批准或登记等手续的,只有在批准或者登 记办理手续办理完毕时,该合同才能生效。如中外合营合同;当事人在 订 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生效条件的,只有当所 附条件成就时, 该合同才生效。 (附生效条件、附解除条件);当事人在 订 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生效期限的,附期限合同(附生效期限、附终止期限);效力待定合同。(4)后果不同合同成立的直接后果是使当事人关于彼此权利和义
45、务的约定得以确定,但不一定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的生效,后果使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 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1)合同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当事人各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所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能履行) 。 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1)依法规定的合同成立要件;(2)或者依交易惯例确定的合同成立要件;(3)或者依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合同成立要件。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主体合格,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一致;(3)合同内容、形式合法,不违反强制性
46、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保险合同的形式(可口头、书面)从各国的立法及保险实践看,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成立。这说明保险合同并非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但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采用书面保险单证的形式始终是最主要的形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投保单(要保书) ;暂保单(临时保险单、不是必经程序、一般不适用人身保险、法律效力) ;保险单(保单) ;保险凭证(简化的保险单、小保单、法律效力) ;批单。 投保单(投保书或要保书)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制作,印制成标准格式。投保单列具与保险当事人及保险标的有关的栏目,通常不印
47、制保险条款。投保单本身不是合同的文本,如果投保人填具后并且保险人接受,它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保险单的法律性质主要有:(1)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成立的凭据;商法方向模块课证券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12 -(2)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可以充当有价证券使用。注:暂保单(Binder, Binding Slip)又称“临时保险书”,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表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 手续,并等待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使用情况】暂保单既不是保险合同的凭证,也不是保 险合同 订立的必经程序,而 仅仅是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的权宜之计,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形中使用:1.保险代理人获得保险业务而保险人未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向投保人所签发的凭证。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需要总公司批准保险业务后,在未获得批准之前所签发的书面凭证。3.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一些具体仍需进一步的协商,保 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