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一、本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社社员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人数的六分之一。代表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二、 社员大会的职权:(一)审议、修改章程;(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成员;(三)决定增减注册资金和投资额转让;(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七)决定社员认购投资金额、每投资金额、单个社员认购投资额最高份额和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投资的最低份额;(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九)决定盈余分
2、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十)需要社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三、 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临时召开社员大会;(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二)监事会(监事)提议;(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四、 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出席方可召开。五、社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也可以按交易额与投资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多式,但单个社员拥有的表决权最多不得超过总表决权的百分之二十。六、 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 2 名社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同意,方可生效。七、 召开社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 10
3、 天将会议召开时间及议题书面告知社员。八、 理事会(执行理事)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有理事 3 人(单数)组成,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 1 人,副理事长 1 人。理事长(执行理事)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九、 理事会(执行理事)的职权;(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二)向社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三)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四)讨论决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继承;(五)讨论决定对社员与职工的工资、奖励和处分;(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七)
4、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八)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九)履行章程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十、 理事会(执行理事)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理事会(执行理事)应严格执行各项报告制度,按期向社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等情况。十一、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长(或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十二、 理事
5、长的职权:(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二)根据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五)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七)履行社员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十三、 本社可设经理,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根据理事会的授权负责具体经营活动。十四、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 1 人组成,监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
6、。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 1 人。十五、 监事会(监事)的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三)监督社员履行义务情况;(四)向社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六)提议临时召开社员大会;(七)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十六、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 10 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十七、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分三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十八、 本社理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十九、 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社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