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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省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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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1 年省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材料项 目 名 称:基于深层次发酵技术的食用菌栽培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宽甸县益生菌业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部门:丹东市财政局、丹东市供销社项目申报日期:2010-10-18一、项目基本信息 单位:万元1.项 目 名 称 基于深层次发酵技术的食用菌栽培项目2.资 金 类 别 社会其他资金3.项 目 属 性 新建4.总 投 资 1030其中:申请财政补助 301).中央财政2).省级财政 303).市地财政4).县及县以下财政名 称: 基于深层次发酵技术的食用菌栽培项目地 址: 宽甸县大川头镇头道沟村法人代表: 杨广太法人代表电话:13842523

2、140开户银行: 宽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5.项 目 单 位银行账号: 343312010101335607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1项目与项目单位概况1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投资 1030 万元,由宽甸益生菌业专业合作社承建的项目,历经 3 年的发展,已成为拥有成员 200 户,农民所占比例 100%,其中供销社员工所占比例为 5%;带动 200 多农户。该项目的建设主要解决我国食用菌栽培分散无序、凭手工、靠劳力的落后生产方式,组织化、机械化、标准化程度低的现状。该项目是以国内领先的大连全禾菌业有限公司共同研制的深层液体发酵技术为核心,以废旧菌棒和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用 16 种先进设备设施连

3、成一条菌包自动化生产流水线,实现了养菌环境自动控制,可快速、大量、高质量地生产菌包,日产量可达几万包,真正做到了不伐一棵树,低投入高产出的朝阳产业。在具体运营过程中采用“龙头企业+专业社+农户”的经营模式。其中每年都把处于国内领先的大连全禾菌业有限公司研制的深层液体发酵技术和设备引进来,采取专业社提高生产场地,社员自筹废旧菌棒和农作物秸秆,由大连全禾菌业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指导下统一生产液体菌种,统一生产菌棒,统一发酵菌棒。这几年在大连全禾菌业有限公司的无偿的帮助下,降低农民栽培食用菌的风险和生产成本,提高了农民收入和栽培食用菌的热情。同时与宽甸县宽连食用菌加工厂签订了产品订单,使本专业社的销售有

4、保障。在“专业社搭台、企业唱戏、社员收益”的施政纲领指导下,本专业社向前大步迈进。2项目单位情况: 近一年财务状况:资产总额 1000 万元、固定资产 700 万元、流动资产 300 万元、净资产 1000 万元、负债总额 0 元、所有者权益按投资额度分红 220 万元、销售(营业)收入 1250万元、净利润 250 万元、净资产收益率 26.7%、投资报酬率 25%、资产负债率 0%等。 技术条件:本专业社无偿使用大连全禾菌业有限公司的“食用菌液体菌种菌包机械化生产线项目成果。 管理方式:一般事情由理事会、监事会及成员代表决议,重大事情由理事会、监事会及全体成员决议。日常一切事情有总经理执行

5、,理事会成员监督,成员代表审议。财务采取月审制,每月公示财务清单。2投资必要性分析丹东市宽甸县已把食用菌产业作为县主导产业纳入“十一五”规划当中,并不断加大对该项产业的投入力度,力争把该项产业进一步做大、做好、做强。依托宽甸旅游经济开发带的建设,形成食用菌产业带,以发展黑木耳和其它珍贵菌种为主,使之与旅游产业有机结合,共同发展。其具体分布为 201 国道沿线。林业宽甸处于辽东地区,当地主要以农业为主,但是处于山区的宽甸,耕地少,劳动力剩余,再加上当地有丰富的林业资源,为使用产业提供了丰富的人力和物资保证。因此食用菌产业是宽甸产业链条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完善了宽甸农业产业链条、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

6、营,培育壮大优势主导产业,提高农民收入,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不可代替的作用。3市场分析食用菌被誉为山珍,其味道鲜美、营养丰富,内含有多种维生素,作为“保健食品”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青睐。随着人民物质生活的提高,食用菌已成为蔬菜的一种,被广泛普及,走进千家万户的餐桌。据中国食用菌协会统计,2008 年我国食用菌总产量达到 1138 万吨,产值450 多亿元,国内外食用菌需求趋于上升,而食用菌栽培量趋于平稳势头,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4生产1. 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宽甸县位于丹东市的东北端,鸭绿江右岸。东南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隔江相望,西南与丹东市的振安区交界,西与凤

7、城市毗邻,北与本溪满族自治县、满族自治县接壤。地处东经 12420至 12542,北纬 4013至 4109之间。面积约 6200 平方公里,总人口约45 万人。本县境内群山环绕,丘陵起伏,江河纵横,地势由东北向西南倾斜。东南沿江一带较为低平,有著名的宽甸、长甸、永甸等大甸子。本县处于中温带亚湿润区内季风气候。境内气候温润,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 6.5。一月平均气温12.8,最低气温38.3;七月平均气温 22.4,最高气温 34.7。年平均降水量 1136 毫米,多集中在七、八月份,且多暴雨,是省内降水最多的县。无霜期 140160 天。 本县经济以农业为主,主要农作物有玉米、高粱、大豆等。

8、特产板栗、柞蚕、人参、香菇、林蛙、木耳及烟草等。山林总面积 700 多万亩,木材蓄积量居全省之首。有红松、落叶松等优良树种。 。境内江可交错,形成了广阔的淡水水域,淡、建设条件分析水养鱼 70 多种。 地下矿产丰富,其中硼的储量与开采量最大,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 50。2. 交通、水、电、通讯等基础条件与配套设施。境内有凤上线铁路穿越境西南部,国级干线鹤大路横贯东西,省级干线铁长路纵跨南北,与县、乡公路连接成网,交通发达。鸭绿江上还可通行客轮、驳轮、拖船和机帆船等,丹通高速即将通车。境内主要河流有鸭绿江及其支流浑江、蒲石河以及半拉江、小雅河等。水质清澈,水量充沛。有水丰、太平哨、太平湾等大型水电

9、站和县、乡小型电站 17 座,年发电量 40 亿度。5 建设方案 实施地点及范围:以宽甸县大川头镇所建基地为中心,在全省进行实施。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利用大连全禾菌业有限公司的国内食用菌栽培的最先进食用菌生产方式深层液体发酵技术,将代替传统食用菌固体生产方式进行菌包生产。最后再利用丹东隆昌机械有限公司的燃料颗粒技术将废旧菌棒制成制棒阶段的燃料。因此,需进行以下建设:建日产 15000 袋菌棒,年产 3500 吨蘑菇所需的培养房 280 平方米、培养架 2360 平方米、冷藏库 100 平方米、冷冻库 100 平方米。建设具体实施计划为:2011 年 1 月,科研报告编制工作;2011 年 2

10、 月,项目设计及前期准备工作;2011 年 3 月,厂房工程设计、建设、设备等招标工作;2011 年 4-10 月,土建工程;2011 年 11 月,设备安装,技术培训;2011 年 12 月、试生产;2012 年 1 月,正式生产。项目实施机构:理事会主持项目日常管理及决策、监事会及成员代表进行监督,重大事情由理事会、监事会及全体成员决议。日常一切事情有总经理执行,理事会成员监督,成员代表审议。财务采取月审制,每月公示财务清单。6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环节需财政支持 380 万元,其中 92 万元用于购置食用菌液体菌种菌包机械化生产线,燃料颗粒生产线,小型蒸气锅炉 1 台,灭菌锅 1 个等设备;1

11、83 万元用于建造日产 15000 袋菌棒,年产3500 吨所需的培养房 280 平方米、培养架 2360 平方米、冷藏库 100 平方米、冷冻库 100 平方米。95 万元用于技术学习、培训等。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项目资金来源 金 额一、申请财政补助 30.001.中央财政 120.002.省级财政 170.003.市级财政 70.004.县及县以下财政 20.00二、项目单位投入 1,000.00三、银行贷款 四、其他投入 合 计 1,030.00 投资构成 金 额7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土建 183.00设备 27.00农户菌棚 280.00喷灌设备 100.00聘请专家费用 5.0

12、0 10.00印制技术指导书和光盘 5.00 10.00网站建设 5.00 5.00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10.00 10.00技术合作费 5.00 5.00办公房屋及设备 30.00物质采购流动资金 380.00发酵智能系统说明:本表中的 AD,BC,如项目单位填报的数据不相等,在上报给财政的时不能导入到财政软件中合 计 380.00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销售收入每年生产蘑菇 2000 吨计算,以 8000 元/吨,此项收入 1600 万元。销售利润销售利润:1600 万元-1030 万元=570 万元。销售净利润:552.9 万元税金8主要财务指标投资利润率投资利润率=利润总额/投资总额

13、=552.9/1030*100%=53.68%,即大约两年即可回本。示范带动作用项目的实施不仅能使我县食用菌栽植形成规模、形成产业,而且可带动食用菌深加工企业及产业链的形成,优化区域业产业结构。同时,可促进周边县市食用菌发展。项目区内 项目区外户均入 1.1 0.7增收入 0 0项目建前总收入 1600 1830户均入 3.86 0.7促进农民增收(万元/年)项目建后增收入 2.76 0公共服务覆盖范围本专业合作社现有成员 200 户,带动 200 多户,为宽甸县乃至全国的菇农提供技术服务和优异菌棒。9社会效益分析生态环境影响由于原料是废旧菌棒,农作物秸秆,无需毁林伐木,对森林起到保护。同时,

14、栽植地域是大地、林地或果园,无需使用菌棚,对森林再次起到保护。因此,发展食用菌产业就是建立一个绿色产业基地。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不用化肥和农药,对保护生态环境十分有利。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10结论宽甸益生菌业专业合作社是依照农民专业社法组建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该专业社组织建全,章程完善,财务管理严格。以科技技术革新为本社生存之本,以示范带动周边群众为己任。以建好一个基地,做好一个产业,带动一方经济,造福一方菇农为本社行动纲领,构建食用菌链式栽培新模式,组织菇农学习嫁接技术,扩大专业合作社规模,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项目的实施条件充分、可行,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环境、政策、技术、群众基础等前提条

15、件,该项目的建设对发展丹东特色农业产业,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实现了“食用菌栽植为宽甸的支柱产业”的区域发展规划的目标。11项目单位责任项目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项目单位负责人对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宽甸益生菌业专业合作社章程【2008 年 5 月 1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由杨广太、丛茂宣、丛茂发、于绍武、于立波、杨德志、徐丰林、张登年、张春福等 200 人发起,于 2008 年 5 月1 日召开设立大会。本

16、社名称:宽甸益生菌业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1000 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杨广太。本社住所:宽甸县大川头镇头道沟村部,邮政编码:118201。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17、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18、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成 员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食用菌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

19、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

20、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40 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

21、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

22、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二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

23、)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24、;(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二十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 等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25、;(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提议;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10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

26、使表决权。第二十二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三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两人。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

27、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一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二十五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

28、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卸任理事须待卸任三年后方能当选监事。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

29、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二十九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30、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第三十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一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三十二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

31、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三十三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三月三十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四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第三十五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

32、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第三十七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认缴

33、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第三十九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第四十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第四十一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四十二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三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三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

34、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第四十四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四十五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

35、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第四十六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四十七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宽甸县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第五

36、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四十八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第四十九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十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

37、者被撤销;第五十一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三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七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五十四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38、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其它债务;(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公告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公告方式发布。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五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全体设立人

39、签名、盖章:宽甸益生菌业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第一章 社员(代表)大会制度一、本社社员已超过一百五十人,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有于绍武、丛茂堂、李学义、姜庆发、张树宏、丛佩华、李玉华、张军、李乃春、王立军同志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3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4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6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7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0、 8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9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10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二、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三、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

41、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四、社员(代表)大会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好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社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六、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第二章 理事会工作制度一、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二、理事会由杨广太同志任理事会理事长;丛茂宣同

42、志任理事会副理事长;杨德志同志任理事会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在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4 年,可连选连任。三、理事会职责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7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9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四、理事会表决制度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执行监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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