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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机构及其职能、宪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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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国家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章 国家机构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 类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国家机构具有一些特点:(1)阶级性。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作为国家组成要素及其存在形式的国家机构,其本质取决于国家的本 质。由于国家有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之别,因而与此相适 应也就有剥削阶级国家机构和

2、社会主 义国家机构之分。在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里,国家权 力掌握在剥削者手中, 为它服 务的国家机构则成为对劳动阶级进行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的工具。在社会主 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掌握国家 权力,他们通过自己的国家机构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和组织经济、文化建设。可 见,国家机构实际上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 (2)历史性。国家机构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职能是不一样的,并随着国家的发展变迁而变化。(3)强制性。国家机构的某些组成部分本身即是暴力机关,如警察、监狱,有的国家机关则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坚强后盾。 (4)组织性。国家机关的建立

3、、活动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均依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不同 层次的国家机关、同一层次的不同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的整体与组成部分形成严密的系统。从组成来说,现代国家的国家机构十分复 杂。如果以行使职权的性质为标准,则因各国宪法所确立的机关和赋予的职权不同而有不同的分类。如西方国家一般根据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种;社会主 义国家则按国家权力的统一原则将国家机关分为权力、行政和司法等机关。如果以行使职权的地域范围为标准,则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两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从行使 权力的属性来看,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元首、国家行政机关

4、、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央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构则 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 级人民检察院,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的各种地方国家机关。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 和活动原则(一) 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 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指在民主基 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 导下的民主的结合。民主集中制从民主的角度说, 发扬民主的过程

5、是由多数人决定 问题的过程;从集中的角度说,实行集中的过程也是 汇集多数人意见的过程。民主与集中的运用方式和程序虽然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实质都是服从多数人的意 见。因此,民主集中制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一种独特运用方式。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 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宪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 3 条第 2 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

6、产生,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 监督。 ”第二,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宪法第 3 条第 3 款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 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四,在国家机关内部,无论是实行合议制的国家机关,还是实行首长个人责任制的国家机关,在作出决策和决定时,都在不同程度上 实行民主集中制。(二)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国家机构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7、,就是指国家机构在 组织和活动中必 须依法办事,不以个 别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我国宪法第 5 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 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 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由此可见,国家机构 贯彻社会主 义法治原则是由宪法明确规定的。具体说来,第一,所有国家机关的设立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依据,防止任意因人因事设立机构;第二,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应有法律依据,国家机关只能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属于本机关的职权,既不能滥 用也不能失职

8、。第三,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程序必 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工作结果也必须符合法律 规范;第四,任何国家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三) 责任制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 27 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的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论是行使职权,还 是履行职务,都必 须对其产生的后果 负责。在我国, 权力和责任紧密相连且相互统一,因此既不存在没有 权力的责任,也不存在没有责任的权力。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构贯彻责 任制原则表现在,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要向人民 负责,每一代表都要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它 们可以随时罢免自己所选 出的代表;国家行政机关、

9、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则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同时,责任制原则由于机关行使国家 权力的性质的不同而具体表 现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集体负责 制是指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 讨论,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的一种体制。集体组织每个成员 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 检察院等即是实 行集体负责制的机关。集体 负责制能够集思广益,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作用,避免主观性、片面性,而且还可以避免国家权力过多地集中于个人或者极少数人手中,防止独断专行和个人决定重大 问题。个人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

10、在我国,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都实行个人负责制。个人负责制权、责明确,果断迅速,讲究效率,因而适合于国家行政机关和 军事机关的性 质和工作特点。同时,贯彻个人负责制的国家机关大多是执行机关,而且在 执行过程中并不排斥在民主基 础上的集体讨论。(四) 联系群众, 为人民服 务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 27 条第 2 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 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与人民主人翁地位相对称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他 们是人民的勤务

11、员,是人民的公仆。在思想上应能够认识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树 立密切联系群众、一切 为人民服 务的意识。在具体活动中表现为:第一,国家机关作为制定和 执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的机关,其一切工作都要从最大多数人的最高利益出发,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第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群众, 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尊重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和首 创精神,确立 为人民服 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不断取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使国家机关能够和人民群众呼吸相通、艰苦与共,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效能。第三,要开辟各种途径,广泛地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12、,这既是我国政权本质的要求,也是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形式和有效方法。如组织 人民群众参加宪法草案以及其他重要法律草案的讨论;接受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建立人民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吸引群众通过各种会议、报刊、座谈等发表个人意见、建议等。第四,要 倾听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如何,只有通过人民的检验才能评判,而监督则是进行评判最有效的方法。(五) 精简和效率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 27 条第 1 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 质量和工作效率,反 对官僚主 义。 ”国家机构是否精简,直接影响着工作效率。因此,

13、搞好机构改革,克服官僚主义,做到廉政、勤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是精简和效率原则的基本要求。为了消除诸如机构臃肿、职责不明、效率低下等 现象,避免陷入精简一膨胀一再精简一再膨胀的“恶性循环” ,我国的机构改革必须做到:(1)树立政府职能转变的观念,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和政企分开的原则,合并、裁减专业管理部门和综合部门内部的专门机构,使政府对企业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 (2)依法设置机构,定岗定员。(3)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各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以便他 们各司其 职,各尽其 责,高效率地完成工作任务。(4)改革干部人事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真正建立

14、一支德才兼备、适应现代化建 设需要的公务员队伍。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 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些表明了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即最高国家权 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从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来看,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统 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它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 问题。 权力

15、及于全国。从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和它的法律地位来说,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大之上,也不能和它相并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其他国家机关都必 须遵照执行。(二) 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代表的名 额总数不超过 3000 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比例的分配。港澳地区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 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 4 倍于城市每一

16、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各少数民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 有代表 1 人。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定期限即每届任期为 5 年。在任期届满前的 2 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 迟选举 ,延 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 1 年以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 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 选举。(三) 全国人大的职权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修改 举足轻重,这个权力

17、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 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根据客观现实生活的需要,已 经于 1988 年、 1993 年、1999 年、2004 年对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同时,宪法颁布以后最关 紧要的问题就在于宪法的实 施。因此,为了保证宪法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必须对宪法的实施加以切 实的监督。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以宪法为根据的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 组织法、 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由于这些法律涉及

18、整个国家生活,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由全国人大来行使这些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至于上述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但常委会要受全国人大的监 督,全国人大有 权改变或者撤销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因此,全国人大实际上掌握着国家的全部立法权。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有权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 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 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

19、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对于以上人员,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 罢免。按照法律规定,罢免案必须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 110 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 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 过。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5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

20、检察院必须对全国人大负责 并报告工作。中央 军事委员会须对全国人大负责。全国人大有权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必要时,可以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便 对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 行监督。 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 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由于国家生活复杂多变,而且在不断 发展中,因而很 难完全预料可能出 现的新问题。因此, 宪法不可能完全列举全国人大的职权。但国家生活中的特 别重大 问题又必须由全国人大处理, 现行宪法规定的本项职权就为全国人大处理这些新问题提供了宪法根据。(四) 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全国人大开展工作的主

21、要方式主要是举行会议。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会 议每年举行一次。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 有必要或者 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 议,可以 临时召集。全国人大的会议形式主要有预备会议、全体会 议和小组会 议等。首先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召集预备会议,选举产生本次大会主席 团和秘书长, 讨论 本次会议的议程以及其他准备事项。预备会议后,全国人大便由主席团正式主持全体会议。在全体会议期间,根据需要举行小组会议,审议和讨论有关事 项。全体会 议一般公开举行,在必要时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 议。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以及其他议案要经过以下四个阶段:第一,提出议案。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

22、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 会,国 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 30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 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第二,审议议案。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 告,再由主席 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对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则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 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 议程。第三,表决通过议案。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并

23、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 举手表决方式或其他方式通过。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第四,公布法律、决议。法律议案通过后即成为法一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 发布命令的形式加以公布; 选举结果及重要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公告公布或由国家主席以命令形式公布。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 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

24、作,接受其 监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 间,国 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制定的法律,其他国家机关和全国人民都必须遵守执行。(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 员长若干人、秘 书长和委 员若干人组成。这些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 生。 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顺利开展工作,集中精力搞好常务委员会的本职工作, 宪法规 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 检察机关的职务。而且自十届全国人大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增设了若干专职委员。同 时, 宪法还规定,

25、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这 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民族平等原 则,有利于反映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巩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 5 年。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在任期结束的时间 上又略有不同。下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即告 结束。但上届全国人大产生的常委会,则须在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后,才能 结束。它要 负责召集下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 议。这样才能使全国人大的工作衔接起来,不致因 为交接而中断。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连选连任。但现行宪法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6、。(三)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 较之以往有所扩 大,使常委会的地位 进一步加强。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和其他普通法律一样,为了正确理解,准确执行,必要时需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即 对宪法条文的含义 、内容和界限 进行说明。但宪法是根本法,对它的解释权只能由特定的极有 权威的国家机关来行使。而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一规定是对 1954 年宪法的发展。 1954 年宪法规定监督宪法的 实施只是全国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

27、但全国人大每年只举行十多天会 议,不便于 经常工作。因此,宪法把这项职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 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且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有 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 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3解释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解释的法律,并不限于它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也包括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它完全了解全国人大的立法意图,能作出准确的解释 。但 这里必须明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指的是对于那些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解释。4

28、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必须服从于宪法和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这是维护 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本保 证。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 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 规和决议。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 审批权。 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 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6

29、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 检察院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并根据宪法的 规定,分 别行使国家的各项权 力。因此,它 们都必须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但是,监督这些机关是一项经常性的日常工作,因此,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形式有四种:一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 组成人 员有 10 人以上联名就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质询案;二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每次常委会会 议上, 围绕经济建设 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

30、工作汇报;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四是开展 对法律实施的检查。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 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 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 检察长、 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 项

31、的决定权。在全国人大 闭 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9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通过举行会议、作出会 议决定的形式行使 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 员长召集并主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

32、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 10 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 15 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 的发言不超过 10 分钟。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但实际上它并不是每天都召开会议进行工作的。因此,宪法规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 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但委 员长会议不能代替常 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各 专门委员

33、 会、国 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委会 组成人员 10 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 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 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后再提请常委会会 议的审议。 审议后的议 案由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获得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方能通过。法律通 过后由国家主席公布,其他决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行公布。三、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全国人大审议、讨论、决定的国家重大问题,涉及国家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会议提出的议案往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全国人大代表 对这些专业 性很强的议案不一定都很精通。同时,全国人大每年只有一次例会,

34、每次会期一般不超过 20 天,对诸多问题不可能有充分的时间进行研究、讨论。因此,成立各种委员会为代表提供咨询和参考性意见,对于保证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质量,以便更加及 时、准确地决定国家大事很有必要。 这些委员会可以分为常设性委员会和临时性委员会两大类。(一) 常设性委员会全国人大的常设性委员会主要是指各专门委员会。 专门 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辅助性的工作机构,是从代表中选举产 生的、按照 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进行经常性工作。它不是独立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不能 对外发号施令。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各专门委员会在

35、讨论其所属的专门问题之后, 虽然也作出决议,但 这种决 议必须经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后,才具有国家 权力机关所作的决定的效力。在此之前,它只是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审议的意见或报告。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以及工作 实践的需要,目前全国人大设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 护委员会和农业与农村委 员会。各委 员会由主任 1 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委员 会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团在代表中提名,由大会表决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 补充任命

36、 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根据需要为各委员会任命一定数量的非全国人大代表的专家作委员会的顾问,列席 专门委员会会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即 为 5 年。(二) 临时性委员会临时性委员会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时,按照某项特定的工作需要组成的,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 员会。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调查委员会无一定任期,对特定问题的 调查任务一经完成, 该委员会即予撤 销。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 代表的权利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以下权利:1全国人大代表有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与

37、讨论和决定国家重大 问题的权利。代表们受人民委托,按期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并 对提交给大会审议的一切 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共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和国家生活中的重大 问题。2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 议案、建 议和意见的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 10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 21 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 30 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大代表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有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权利;对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落实。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 质询案或者提出询问的权 利。在全国人大会

38、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 30 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 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部、委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 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 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 团会议 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此外,人大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询问。有关部 门应 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4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代表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 务院组成人员,

39、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 长,最高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的 罢免案。5人身受特别保护权。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组织法与代表法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会 议主席团的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 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 主席团或者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6“言论免 责”权。宪法规 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项权利对于代表们 消除思想顾虑, 畅所欲言,自主、负责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7物质保障权。全

40、国人大代表在出席全国人大会 议和 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享有国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和物质便利的权利。8其他权利。如参观、视察等。代表在参观或者视察工作中发现问题,可以提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必要时可以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处理。(二) 代表的义务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 规定,全国人大代表 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 联系。代表要 经常深入 选民中了解他们的意愿,向选举单位和群众介绍全国人大的工作情况,等等。全国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方式和渠道很

41、多,其中特别重要的有两种:一是参观和视察工作,二是参加原 选举单 位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3保守国家秘密。4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5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 监督。代表要及 时向原选举单 位报告自己的工作,听取和反映他们对自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职权。1954 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均未设置国家主席。198

42、2 年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 设置。相比 1954 年,此时的国家主席不再统帅全国武装力量,不再具有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的职权,国家主席所行使的职权只是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国家主席不参与行政工作,不对全国人大负行政责任。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最后由会议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全体代表中过半数以上的代表选举通过 。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45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

43、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因此,当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基本条件有二:一是政治方面的条件,即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龄方面的条件,即他们必须年满 45周岁。当选国家主席或副主席除政治条件之外, 还规定较高的年 龄条件,主要是因为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对国家和人民来说关系重大。国家主席要以国家最高代表的身份,在国家内外事务中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在国 际事务中,他 还 要以国家象征的身份代表国家的尊严和地位。这样重要的职务 ,不 仅要求政治上、经验上、阅历上的丰富和成熟,而且还必须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和威望,只有到一定年龄的人,才可能具

44、备这些条件。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均为 5 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三、国家主席的职权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的 职权主要有: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和驻外全权代表。国 务院总 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3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

45、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接受外国使 节的仪式也叫递交国书仪式。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4荣典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在我国,国家副主席没有独立的职权,他的 职责主要是 协助国家主席工作。副主席可以受国家主席的委托,代替执行主席的一部分 职权,如代替主席接受外国使节等等。副主席受托行使国家主席职权时,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他所处理的国务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四、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缺位 时,由副主席 继任主席的 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

46、主席、副主席都缺位 时,由全国人大 进行补选;补选 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 员长代理国家主席 职位时的地位与国家主席相同,他所处理的各种国务 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四节 国务院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首先,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对外以国家政府的名义活动,对内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次,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表明它从属于最高权力机关,由最高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和报告工作。再次,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表明了国 务院在国家行政机关系统中处于最高

47、领导地位。它 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执行和行政表明了国 务院的性质,即国 务院是通 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系列的组织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执行最高国家 权力机关各项决议 的国家机关。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 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 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 务院总理的提名, 变更除副 总理、国务委员以外的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

48、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任免决定作出以后,都由国家主席宣布任免。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即每届为 5 年。宪法还同时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一) 总理负责制我国现行宪法第 86 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 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 权。具体表现在:第一,领导权。国务院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某一方面的 专门工作,他 们均须 向国务院总理负责。总理担负起管理全国行政事务的职责,

49、他 须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行政 责任。第二,提名权。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必要时,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免除他们职务的请求。第三,召集主持会议权。国务院的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由总理召集和主挣,会 议议题由总 理确定,重大 问题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总理在集体 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国务院的决定。第四,签署权。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国务院任免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均 须由总理签署才有法律效力。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是由国务院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国务院的性质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任务是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 权力机关在决定 问题时,必 须采取合议制的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行政机关在 执行权力机关的决定 时, 则需要高度的集中指挥,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地处 理各种繁杂的事务。如果行政机关也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势必因开会、画圈而迁延时日,影响效能。所以行政机关虽然也有会议制度,却应由行政首长对执行问题作出最后决断。加之,国务院执行的法律和决议本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即民主的基 础上通过的,因此,这种总理负责制并不违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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