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 地 程 序 和 建 设 用 地 报 批 文 本 格 式( 2017 年 )山 东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印 制附 件 1: 拟 征 收 土 地 公 告市 ( 县 ) 人 民 政 府 拟 征 收 土 地 公 告征 公 告 号为 提 供 用 地 需 要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土 地 管 理 法 山 东 省 土 地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经 市 ( 县 ) 人 民 政 府 研 究 决 定 , 现 发 布 拟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一 、 拟 征 收 土 地 的 位 置 、 范 围 、 权 属 、 用 途地 块 1 位 置 范 围 :涉 及
2、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用 途 :地 块 2 位 置 范 围 :涉 及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用 途 :二 、 拟 征 收 土 地 补 偿 标 准土 地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费 按 照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 鲁政 字 号 ) 公 布 的 市 ( 县 、 区 ) 征 地 区 片 综 合 地价 标 准 执 行 。 本 次 征 地 共 涉 及 个 区 片 , 其 中 , 级 区 片 每亩 补 偿 万 元 , 级 区 片 每 亩 补 偿 万 元 ; ; 地上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补 偿 费 标 准 按 照 规 定 执 行 ( 按 照包 干 方 式 补
3、偿 的 , 应 表 述 为 : 地 上 附 着 物 按 包 干 方 式 补 偿 , 其中 , ( 附 着 物 种 类 ) 按 照 每 亩 元 、 , ( 附 着 物 种 类 ) 按 照 每 亩 元 、 予 以 补 偿 ) ; ( 涉及 集 体 土 地 上 居 民 住 宅 、 工 矿 企 业 及 其 他 建 筑 设 施 成 片 拆 迁 的 ,应 表 述 为 : 居 民 住 宅 、 工 矿 企 业 及 其 他 建 筑 设 施 按 照 市( 县 ) 单 位 与 产 权 人 签 订 的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予 以 补 偿 ) 。被 征 收 土 地 村 ( 居 ) 的 具 体 土 地 征 收
4、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 待 勘测 调 查 完 成 后 , 由 国 土 资 源 局 ( 分 局 ) 会 同 财 政 、 人 力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等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并 公 示 。三 、 其 他 事 项本 公 告 后 , 凡 在 拟 征 收 土 地 范 围 内 抢 栽 、 抢 种 、 抢 建 的 ,一 律 不 予 补 偿 ; 拟 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由 国 土 资 源 局 ( 分 局 )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勘 测 定 界 和 清 点 确 认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予 积 极 支 持 配 合 。 ( 涉 及 包 干 方 式 补 偿 的 ,
5、 表述 为 : 本 次 征 地 对 土 地 权 属 、 地 类 、 面 积 进 行 清 点 确 认 , 不 再对 地 上 附 着 物 进 行 清 点 确 认 ; 涉 及 集 体 土 地 上 居 民 住 宅 、 工 矿企 业 及 其 他 建 筑 设 施 成 片 拆 迁 的 , 表 述 为 : 本 次 征 地 涉 及 的 居民 住 宅 、 工 矿 企 业 及 其 他 建 筑 设 施 , 与 产 权 人 签 订 的 房 屋拆 迁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视 为 清 点 确 认 材 料 , 对 清 点 确 认 和 拆 迁 补偿 安 置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向 实 施 成 片 拆 迁 单 位 申
6、 请 复 核 ) 。本 公 告 在 征 收 土 地 涉 及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所 在 地 予 以 张贴 , 并 在 山 东 省 征 地 信 息 公 开 查 询 系 统 中 公 告 。 被 征 地 农 村 集体 经 济 组 织 、 土 地 承 包 户 或 者 其 他 权 利 人 对 本 公 告 发 布 行 为 有异 议 的 , 可 以 在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提 起行 政 复 议 申 请 ; 对 市 ( 县 )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组 织 的 勘 测 调 查清 点 确 认 行 为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于 其 行
7、政 行 为 作 出 之 日 起 60 日 内向 市 ( 县 )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行 政 复 议 期 间 , 除 法定 情 形 外 , 不 停 止 土 地 征 收 的 实 施 。特 此 公 告 。联 系 人 : ; 联 系 电 话 : 。市 ( 县 ) 人 民 政 府年 月 日附件二: 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 项 目 或 批 次 )国土资源(分)局(章)(一)土地征收勘测调查登记表乡(镇、街道) 村(居) (公章) 土地所有权证号: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被征收收回)土 地现 状 地 类 土地面积(公顷) 区片等级 涉及的联产承包户或土地使用权人备 注张、王、李耕地农
8、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合 计全村总人口(人) 全村土地面积(公顷) 全村耕地面积(公顷)勘测调查人(三人以上签字):国土资源局: ,乡镇政府: ,村委会: ,勘测调查单位: ,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镇(街道) 村(居) (公章)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序号 产权人名字 种类 规格土地面积地上物数量产权人签字捺印 备注123456勘测调查人(三人以上签字):国土资源局: ,乡镇政府: ,村委会: ,勘测调查单位: 。附 件 三 : 拟 征 收 土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 公 示 )国 土 资 源 局 ( 分 局 )关 于 村 拟 征 收 土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根 据 人
9、 民 政 府 决 定 , 为 的 需 要 , 拟 征 收 村( 居 ) 集 体 土 地 。 按 照 山 东 省 土 地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定 , 我 局 会 同 、 ( 部 门 ) 拟 订 了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安置 方 案 , 已 报 人 民 政 府 ( 管 委 会 ) 研 究 同 意 , 现 公示 如 下 :一 、 拟 征 收 土 地 的 位 置 、 地 类 及 面 积本 次 征 收 村 ( 居 ) 土 地 位 于 , 征 收 土地 总 面 积 亩 , 其 中 :农 用 地 亩 ( 耕 地 亩 、 园 地 亩 、 ) 。建 设 用 地 亩 ( 住 宅 用 地 亩
10、; 工 矿 用 地 亩 ) 。未 利 用 地 亩 ( 荒 草 地 亩 、 河 流 水 面 亩 、 ) 。二 、 拟 征 收 土 地 补 偿 标 准( 一 )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费 标 准 : 按 照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调 整 山 东 省 征 地 区 片 综 合 地 价 标 准 的 批 复 ( 鲁 政 字 2015 286 号 ) 公 布 的 市 ( 县 、 区 ) 征 地 区 片 综合 地 价 标 准 执 行 。1 农 用 地 和 建 设 用 地 位 于 第 级 区 片 , 征 地 补 偿 费 标 准为 万 元 /亩 ( 实 际 补 偿
11、 高 于 区 片 价 标 准 的 表 述 为 : 拟 按 照 万 元 /亩 补 偿 ) ;2 未 利 用 地 位 于 第 级 区 片 , 征 地 补 偿 费 标 准 为 万 元/亩 ( 实 际 补 偿 高 于 区 片 价 标 准 的 表 述 为 : 拟 按 照 万 元 /亩补 偿 ) 。按 照 上 述 标 准 , 依 据 土 地 勘 测 调 查 清 单 确 定 的 现 状 地类 ,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费 总 额 为 万 元 。( 二 ) 地 上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补 偿 标 准 : 本 次 征 收 土 地 涉 及 地上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补 偿 标 准 按 照 ( 文
12、 号 ) 规 定 的 标 准执 行 。 地 上 附 着 物 补 偿 费 总 额 为 万 元 , 青 苗 补 偿 费 总 额 为 万 元 , 共 计 补 偿 总 额 万 元 。 ( 涉 及 包 干 方 式 补 偿 的 , 表 述 为 : ( 青 苗 和 附 着 物 种 类 ) 按 照 每 亩 元 , ( 青 苗 和 附 着 物种 类 ) 按 照 每 亩 元 、 予 以 补 偿 , 共 计 补 偿 总 额 万 元 。( 三 ) 本 次 征 地 涉 及 居 民 住 宅 、 工 矿 企 业 及 其 他 建 筑 设 施成 片 拆 迁 , 按 照 人 民 政 府 ( 管 委 会 ) 制 定 的 拆 迁 补
13、偿 方 案 执 行 , 本 方 案 不 包 括 居 民 住 宅 、 工 矿 企 业 及 其 他 建 筑 设施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的 内 容 。三 、 安 置 意 见按 照 山 东 省 土 地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 经 与 村 ( 居 ) 委会 协 商 , 对 拟 征 收 土 地 涉 及 的 农 业 人 口 采 取 以 下 方 式 安 置 。( 一 ) 货 币 安 置 :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费 总 计 万 元 , 由 财 政 局 拨 付 到 村 ( 居 ) 委 会 账 户 , 由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按 照 村 民 议 事 规 定 研 究 落 实 具 体
14、分 配 方 案 。( 二 ) 社 会 保 障 安 置 : 人 民 政 府 ( 或 管 委 会 、 项目 建 设 单 位 ) 对 本 次 征 收 土 地 按 照 万 元 /亩 标 准 , 一 次 性 支付 社 会 保 障 补 贴 费 万 元 , 由 财 政 局 将 上 述 补 贴 资 金 于 征收 土 地 报 批 前 一 次 性 划 入 当 地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专 户 。 土 地 征 收 经批 准 后 , 由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局 会 同 镇 ( 办 事 处 )政 府 、 村 ( 居 ) 委 会 落 实 被 征 地 农 民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 三 ) 。( 上
15、 述 方 式 , 由 市 、 县 依 据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 可 以 增 加 安 置方 式 。 )四 、 其 他 事 项此 方 案 在 本 次 征 收 土 地 涉 及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所 在 地 予以 公 示 , 公 示 期 为 5 个 工 作 日 , 自 年 月 日 起 , 至 年 月 日 止 。 本 方 案 同 时 在 山 东 省 征 地 信 息 公 开 查 询 系统 中 公 示 。对 本 方 案 有 异 议 的 , 可 在 公 示 结 束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国 土 资 源 局 提 出 书 面 听 证 申 请 , 由 市 ( 县 ) 国
16、土 资源 局 按 规 定 组 织 听 证 ; 也 可 以 在 本 方 案 公 示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 市 ( 县 )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书 面 协 调 申 请 ; 协 调 不 成 的 , 可 自 收 到协 调 告 知 书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省 政 府 申 请 裁 决 ; 也 可 以 在 本 方 案公 示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向 市 ( 县 )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特 此 公 示 。联 系 人 : ; 联 系 电 话 : 。市 ( 县 ) 国 土 资 源 局年 月 日附 件 四 : 听 证 笔 录听 证 笔 录时间: 地点: 主持听证单
17、位: 主持人姓名: 职务: 听证员姓名: 职务: 听证员姓名: 职务: 记录员姓名: 住址: 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姓名: 住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法人姓名: 住址: )听证事项: 主持人阐述事项、依据和有关材料目录:当事人或者听证会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主持人认为的其他事项: 签名捺印:听证参加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附件五:征地听证有关问题的意见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关于 村(居)征地听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根据 村(居) 、 村(居)村民就 项目(或 批次)拟征收土地提出的听证申请, 国土资源(分)局于 年 月 日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了听证,针对听证参加人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18、事宜提出的意见, 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123上述意见,由 国土资源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向被征收土地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并认真予以落实,确保被征收土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政府(公章)年 月 日附 件 六 :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协 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甲方: 国土资源局乙方: 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 丙方: 财政局丁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 用地需要,经 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本协议项下乙方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 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
19、面积拟征收地块位于 地段(详见附图) 。征收土地总面积为 公顷,涉及农用地 公顷,其中 公顷;建设用地 公顷,其中 公顷; 未利用地 公顷。二、 土地征收费用及拨付方式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 (鲁政字2015286 号)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 县(市、区)第 级区片,补偿标准为 万元/公顷,为保障被征地群众权益,经 政府同意,按照 万元/公顷标准补偿,共计 万元(人民币大写: )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共计¥ 万元(人民币大写: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 万元(人民币大写: ) 。上
20、述 2 项费用共计¥ 万元(人民币大写: ) 。(三)费用拨付方式:本次征收土地自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丙方负责将上述两项费用一次性拨入乙方账户。丙方拨付到乙方账户内的征地补偿费中,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部分,乙方应在丙方到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给产权人。乙方要严格执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合法合规、公平合理、公开透明。三、 村(居)民安置意见甲、乙、丙、丁四方同意,在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领导和组织下,甲、乙、丙、丁四方及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按
21、以下方式对村民进行安置。(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乙方账户后,由 乙 方 按 照 村 民 议 事 规 定 召 开 村 民 大 会 , 研 究 落 实 具 体 分 配 方案 。(二)社保安置: 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项目单位)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 万元/公顷标准,对乙方一次性支付政府社会保障补贴 万元,由丙方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本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由丁方、乙方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办理村(居)民入保事宜。(三) :。四、 土地交付时间乙方应协调本次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自依法批准之日起 日内交付土地。五、其他本协议正本一式
22、 份,其中甲方 份,乙、丙、丁三方各 份。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由各方签字盖章,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附件:1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2拟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甲方: (签章) 法人代表:乙方: (签章) 法人代表:丙方: (签章) 法人代表:丁方: (签章) 法人代表:附 件 七 : 征 收 土 地 公 告市 ( 县 ) 人 民 政 府征 收 土 地 公 告年 第 号年 月 日 ,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 或 者 省 国 土 资 源 厅转 发 文 ) 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批 准 征 收 ( 收 回 ) 我 市 ( 县 )土 地 公 顷 。 现 公 告 如 下 :一
23、 、 征 收 土 地 位 置 及 用 途地 块 一 : 位 于 , 总 面 积 公 顷 , 涉 及 乡 村( 居 ) 、 镇 村 个 村 ( 居 ) 土 地 。 其 中 : 乡 村( 居 ) 土 地 公 顷 ( 详 细 地 类 ) ; 乡 村 ( 居 ) 土 地 公 顷 ( 详 细 地 类 ) 。 该 地 块 土 地 作 为 用 地 。地 块 二 : 。二 、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方 案本 次 征 收 土 地 涉 及 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安置 方 案 附 后 。三 、 交 付 土 地本 公 告 后 , 由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签 订
24、的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及 时 支 付 补 偿 费 用 , 相 关 各 方 应 及 时 清 理 地 上 附 着 物 , 按 照 征地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约 定 的 时 间 交 付 土 地 。四 、 其 他本 公 告 在 征 收 土 地 涉 及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所 在 地 予 以 发布 , 并 在 山 东 省 征 地 信 息 公 开 查 询 系 统 中 公 告 。 对 本 公 告 行 为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于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向 人 民 政 府 ( 注 :作 出 发 布 公 告 行 为 政 府 的 上 一 级 政
25、府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对 山 东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文 件 名 称 ( 鲁 政 土 字 号 )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于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向 省 政 府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行 政复 议 期 间 , 除 法 定 情 形 外 , 不 停 止 土 地 征 收 的 实 施 。特 此 公 告 。联 系 人 : ; 联 系 电 话 : 。市 ( 县 ) 人 民 政 府年 月 日建 设 用 地 审 查 报 批 相 关 格 式 文 本2017 年 6 月山 东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印 制附 件 八 : 11 城 市 农 用 地 转 用 和
26、土 地 征 收 方 案 报 批 文 本 格 式目 录1市级政府建设用地呈报申请书2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市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编制情况的报告3市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建设用地呈报申请书政土呈字2012号呈报单位 市人民政府项目名称 市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农用地合计 其中耕地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总计集体国有土地面积(公顷)总计土地所属 市区、区、区。请示意见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申请将我市上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申请征收集体土地公顷、收回国有土地公顷,共计土地公顷,用于城市建设。市人民政府年月日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编制报告文本格式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27、文号) 签发人:关于市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编制情况的报告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我市城市建设用地应呈报国务院审批。我局按照规定要求编制了市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现报告如下:一、申报用地规模情况(一)城市申请用地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规模 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内(20062020 年)城市建设新增用地年均量为公顷,剩余年新增用地年均量为公顷。城市申请的年度用地规模 我市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申请用地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 ;申请用地中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公顷、国有土地公顷
28、。申请的新增用地量不超过规划期内新增用地年均量和剩余年新增用地年均量。超过的应说明原因说明超过年均量或剩余年新增用地年均量的面积、比例和原因。(二)已批准用地开发利用情况批准用地实施情况 截至本次申请用地时,我市前三年的实施率以部实施方案备案系统数据为准按年度分别列出,前三年平均实施率是否达到 60%(未达到的,应说明原因并提出措施) 。城市完成供地情况 截至本次申请用地时,我市前三年的供地率(以部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数据为准按年度分别列出,分母以国务院批准的规模为准) ,前三年的平均供地率是否达到 50%(未达到的,应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措施) 。二、申报用地规划计划情况申报用地符合土地利
29、用总体规划 经审查,核定的申报用地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 。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我省上一年度下达*市土地利用计划为: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 ;本年度预计下达*市土地利用计划为: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 。在预计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中安排本次申报用地计划指标,并已做好城市申报用地与年度计划的衔接。其中住宅用地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公顷,占用国家预留计划指标。三、申报用地规划用途情况申报用地规划用途 本次申报用地规模公顷,按规划用途划分:交通运输用地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顷、商服用地公顷、工矿仓储用地
30、公顷、住宅用地公顷,其他用地(含特殊用地)公顷,分别占核定申报用地规模的%、%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在住宅用地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公顷,实行应保尽保。四、征地补偿安置与补充耕地情况征地补偿安置 本次申报用地中,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公顷,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年下发的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鲁政字2015286 号)批准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概算为万元(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 。我市政府拟通过、等途径,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
31、226 号)及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实施办法(文件名称及文号)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府补贴费用概算为万元。在实施征地时由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补充耕地 本次申报用地中涉及占用耕地公顷,我市拟安排补充耕地资金万元(平均每亩元) 。采取自行补充方式(或委托补充方式) ,在分次向省政府呈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前按规定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做到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并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五、其他有关情况对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作补充说明。综上所述,我市年度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报批材料齐全,申报内容
32、真实,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请予审查。联系人及电话:(姓名) (电话)市国土资源局年月日市 年度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编制单位:(盖章)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土地利用计划(中心城区指标) 申请用地面积 征地补偿安置 补充耕地 规划用途新增建设用地 合计 新增建设 用地 征地补偿 费用 住宅用地 其他用地农用地 农用地用地位置耕地国有集体 耕地征收面积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保费用政府补贴社保费用面积耕地开垦费标准耕地开垦费概算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特殊用地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合计审核人: 填表人: 编制日期:附件九: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文本格式市(县、区)年第批次建设用地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