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1 日起,由住建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正式实施。新规范中关于电梯安全做出了明确规定:“12 层及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每台电梯的服务户数为,板式住宅在 66120 户之间;塔式住宅在 5684 户之间,认为每台电梯服务 100 户是合理的。上海市的资料表明,在 20 层以下的高层住宅中,每台 750kg 速度为 1m/s 的客梯可服务 60100 户。最近比较首规委住宅专家组讨论,认为一台电梯服务 6090 户是适宜的。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设置电梯不应色与两台的规定,其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地 6.3.1 条规定,踏实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中应设消防电梯。地 6.3.2 条规定,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参照各国的规范,瑞士、前苏联九层,波兰十层,罗马尼亚十一层的住宅只装一部电梯,超过以上规定层数的,就要设置两部电梯。电梯的配设台数1、 十一层以下住宅,可设一台电梯,但应兼具消防电梯功能。2、 纯住宅功能层数在十二层以上、十八层以下,电梯不应少于二台,其中必须有一台兼具消防电梯功能。3 、纯住宅功能层数在十九层以上、三十三层以下,服务总户数在 150 户至 270 户之间者,电梯不应少于三台,其中必须有一台兼具消防电梯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