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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暂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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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暂行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58 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二月五日浙江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 2005 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1 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农产品流通,减轻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负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本省生产的新鲜蔬菜瓜果(含鲜果、鲜食用菌、鲜竹笋)、鲜活水产品、活畜禽、生鲜蛋、鲜肉、鲜奶(未

2、经加工)。第三条 装运上述鲜活农产品的挂本省牌照的货运车辆(含冷链、藏车),凭农业或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动植物检疫证书或鲜活农产品(指不执行检疫的生鲜蛋奶、鲜活水产品、鲜竹笋、鲜板栗等)产地证明,免费通行本省包含高速公路在内的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第四条 运输鲜活农产品的混装车、装载核载吨位或有效装载空间在 70%以下的鲜活农产品货运车辆仍应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第五条 出具证单的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开具证单,填写内容必须如实完整,实行一车一次一证单,不准重复使用。要遵循起运地(或产地)签发原则,不得异地签发。第六条 公路收费站(点)应按规定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核检证单,核实后

3、加盖“通过”印签免费通行,不得刁难。对有弄虚作假嫌疑的车辆,可以对运输产品进行核实。证单未按规定填写或填写内容不齐全的,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第七条 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货运车辆驾驶员或押运员在经过公路收费站(点)时要主动出示证单,并配合公路收费站(点)做好运输产品的核实工作。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以逃避车辆通行费或属假证单的,经核实后,要补交车辆通行费,并记录车辆通行档案,不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第九条 公路收费站(点)在核检运输鲜活农产品时必须确保车辆畅通。若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运销者经济损失,且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十条 各级交通、农业、林业、渔业、纠风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级农业、林业和渔业部门要实行合署现场办公,为车货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第十一条 各级监察、纠风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中的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管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已开通的国家级、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不变,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柑桔运输“绿色通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二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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