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企2011305 号各区(开发区)财政局、经信局(经发局),各担保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市财政局、市经信委修订了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六月八日2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分散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武汉市实施办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担保风险
2、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性担保的风险补偿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武汉市依法设立,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经营担保业务在两年以上(含两年),在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已登记备案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武汉市依法设立的、3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的各类企业。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仅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贷款担保、银行汇票担保、信用证担保和企业债
3、券担保等予以风险补偿。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达到以下条件的担保机构可申请担保风险补偿:(一)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诚信守法,规范经营。(二)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资产管理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并严格执行。按规定足额提取和管理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三)担保项目符合我市经济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需要。(四)担保机构当年日均担保责任额须达到其实收资本 2 倍(含 2 倍)以上,但最高不得超过 10 倍。第七条 补偿标准:(一)以一个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二)计算补偿金额,只对担保年费率低于(含)2.5%的融资担保业务计入补偿计算范围,对
4、担保年费率高于 2.5%的融资担4保业务不计入补偿计算范围。(三)首次获得市级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其担保风险补偿标准和计算办法,按照担保机构当年日均担保责任额的 0.8%予以担保风险补偿,最高补偿额不超过 100 万元。年日均担保责任额=(计算期内每笔担保额计算期内实际担保天数)/365(天)(四)曾经获得市级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按下述办法计算其担保风险补偿标准:1、对年日均担保责任额基数部分按 0.5%的比例予以担保风险补偿,最高补偿额不超过 100 万元。年日均担保责任额基数部分系指不高于(含等于)上期水平的年日均担保责任额。上期年日均担保责任额低于历史上最高水平的,按历史上最高水
5、平计算。2、对为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年日均担保责任额高于基数(同口径)部分按 0.8%的比例予以担保风险补偿,最高补偿额不超过 300 万元。(五)对首保企业、融资担保创新项目的年日均担保责任额在上述基础上,再分别按 0.2%的比例予以增加担保风险补偿,最高补偿额不超过 100 万元。首保企业系指担保机构历史上第一次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企业。融资担保创新项目专指我市无担保抵押物的中小企业,仅以专利、商标、版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为质押或仅凭5信用而取得贷款融资的融资担保项目。首保企业的计算增加补偿,不适用于首次获得市级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六)担保机构承担部分担保责任的,按其担保责任比
6、例计算。(七)担保机构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按确认的担保责任计算。担保责任的确认应是法律裁决或者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担保风险补偿范围:(一)担保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而发生的担保业务。(二)其他如履约担保、注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担保等非贷款性质的担保业务。第三章 担保风险补偿的申请、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第九条 已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于每年 4 月底前申请上一年度贷款担保风险补偿。第十条 担保机构申请担保风险补偿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第六条(二)规定的相关制度文本。(二)风险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
7、务会计决算审计报告。6(三)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担保合同、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及相关出票证明。(四)反担保合同、被保中小企业基本情况及担保项目介绍。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按 A4 纸型制作,装订成册。第十一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需要享受风险补偿资金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一)由担保机构登录市经信委网站或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平台,注册并完成网上申报资料的填写。(二)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网上初审合格后,担保机构再据实填报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按规定时间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三)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对担保机构报送的材料联合进行审
8、核。经审核后,对拟补偿担保机构及金额等内容予以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市财政局按法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担保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应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7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必须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经信委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报送季(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等相关资料。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骗、套取财政资金。如有违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将收回拨付的全部补偿资金,永久取消其申请担保风险补偿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担保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收到的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充其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应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违反本条规定者,将按第十四条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投2005422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暂定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