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析题1 (1)某大型商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 年 6 月初留抵税额 3000 元,6 月份发生下列业务:(1)零售日用商品,取得不含税收入 150000 元;(2)外购电脑 20 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台不含税单价 6000 元,购入后 5 台办公使用,5 台捐赠希望小学,另 10 台全部零售,零售价每台 7956 元;(3)将一批库存布料捐赠受灾地区,账面成本 20000 元,同类不含税销售价格 30000 元;(5)购入商品一批,取得认证税控发票,价款 10000 元,税款 1700 元;(6)从农民手中收购大豆 1 吨,税务机关规定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款 1500 元;
2、(7)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商品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 30000元,税款 900 元,款已付,货物未入库,发票已认证;(8)3 个月前从农民手中收购的一批粮食毁损,账面成本 5220 元;(9)购买建材一批用于修缮仓库,价款 20000 元,税款 3400 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计算下列各项,且每项都需计算出合计数。相关可抵扣进项税的发票均经过认证。(1)当期销售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2)当期全部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考虑转出的进项税) ;(3)转让使用过的旧轿车应纳的增值税;(4)当期应纳增值税。答:(1)当期销项税额150000+7956(10+5)(1
3、+17)+3000017=47940(元)(2)当期购进商品进项税额1700+150013+900+60002017=23195(元)粮食毁损进项税转出5220(1-13)13=780(元)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23195-780 =22415(元)(3)转让旧轿车应纳增值税128700(1+4)42=2475(元)(4)当期应纳税额47940-22415-3000(上期留抵)+2475=25000(元) 。2 ()位于某市一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 年 10 月发生以下各项业务:(1)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香粉,关税完税价格为 60000 元;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当月已向税务机关申请并通
4、过认证。当月将其中的 80%用于连续生产 A 系列化妆品。(2)用生产成本为 70000 元的 350 盒 A 系列化妆品换取原材料,约定按 A 化妆品当月销售平均不含税价格 250 元/盒,进行结算,双方互开专用发票。(3)将 A 化妆品 6000 盒与外购的丝绸中国结组成成套化妆品 6000 套,销 售给某商场,每套不含税 360 元,丝绸中国结的成本为 35 元/只。(4)本月为一个影视制作公司生产上妆油 8000 盒,不含税售价为 90 元/盒。(5)本期自某药材基地购进一批中药材,收购凭证注明价款 150000 元,支付运费 20000元,取得收据。(6)本期购进酒精一吨,取得专用发
5、票,注明不含税售价为 70000 元。(7)本期取得电费和水费专用发票,注明税额分别为 25800 元和 19800 元。本期职工食堂和浴室耗用水、电各自占本期购进比例 15%。(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 30%,成本利润率为 5%,关税税率为 6%,本期专用发票均通过认证,A 化妆品当期最高不含税价格 295 元/盒。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计算下列各项,且每项都需计算出合计数:(1)当期进口化妆品的关税;(2)当期进口化妆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3)当期进口化妆品的进口环节的消费税;(4)本期增值税税额;(5)本期实际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6)本期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6、答:(1)进口化妆品的关税6000063600(元)(2)进口化妆品的增值税(60000+3600)(1-30)1715445.71(元)(3)进口化妆品的消费税(60000+3600)(1-30)3027257.14(元)(4)销项税额(350250+6000360+500060)17433075(元)进项税额(350250+70000)17+15445.71+15000013+(25800+19800)(1-15)100480.71 (元)应纳增值税433075-100480.71 332594.29(元)(5)以物易物,是特殊方式的销售,增值税按均价计算,消费税按最高价计税。(1)进口化
7、妆品的关税6000063600(元)(2)进口化妆品的增值税(60000+3600)(1-30)1715445.71(元)(3)进口化妆品的消费税(60000+3600)(1-30)3027257.14(元)(4)销项税额(350250+6000360+500060)17433075(元)进项税额(350250+70000)17+15445.71+15000013+(25800+19800)(1-15)100480.71 (元)应纳增值税433075-100480.71 332594.29(元)(5)以物易物,是特殊方式的销售,增值税按均价计算,消费税按最高价计税。本期应纳消费税(350295
8、+6000360)30-27257.1480657169.29(元)(6)本期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 分)(332594.29+657169.29)(7+3)=98976.33(元)3某居民企业,2011 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为 6800 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 5000 万元;其他业务收入 800 万元,其他业务成本 560 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80 万元;缴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 360 万元;发生的管理费用 750 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 50 万元、业务招待费用 60 万元;发生财务费用 200 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
9、益性收益 40 万元;取得营业外收入 100 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 250 万元(其中含公益捐赠 38 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 2011 年以下各项:(1)企业利润总额;(2)国债利息收入调整额;(3)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额;(4)业务招待费调整额;(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调整额;(6)捐赠调整额;(7)企业应纳税所得额;(8)企业本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答:(1)利润总额680050008005608036075020040100250700(万元)(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额 80 万元(3)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调减所得额5050%25 万元(4)按
10、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 60%计算6060%36(万元)按销售(营业)收入的 5计算(6800800)538(万元)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应为 36 万元,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3624(万元)(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0 万元(6)捐赠扣除标准70012%84(万元)实际捐赠额 38 万元小于扣除标准 84 万元,可按实捐数扣除,不做纳税调整(7)应纳税所得额70080252440579(万元)(8)该企业 2011 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7925%144.75(万元)4 ()某高校张老师 2011 年取得如下收入:(1)每月工资收入 600
11、0 元;1-6 月校外讲课,每月收入 3000 元。(2)一次性取得稿费收入 20000 元。(3)为其他公司提供技术咨询,一次性取得报酬 22000 元。(4)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月租金收入为 2000 元,全年 24000 元。(5)到期国债利息收入 1580 元。(6)在 A 国讲学取得收入 40000 元,在 B 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0000 元,已经分别按照收入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7000 元和 18000 元。【要求】计算张老师 2011 年各项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答:(1)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2000)151258+( 6000-3500) 10
12、10544380(元) ;校外讲课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6=2640(元)(2)稿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1-30%)2240(元)(3)技术咨询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22000(120)203520(元)(4)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800)10121440(元)(5)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6)在 A 国的讲学收入按照中国税法应纳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 ,因此应补缴税款:76007000600(元).5. 美日公司是一家日用化妆品企业,该公司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
13、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 360 元、一瓶指甲油 20 元、一支口红 45 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 80 元、一瓶摩丝 36 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 15 元、塑料包装盒 3 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 30%,上述价格均不含税。分析要求:从税务筹划角度,分析企业采用成套销售是否有利?答: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征消费税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货物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非应征消费税货物一并计缴消费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
14、仍然保持不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但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则税务部门仍按照 30%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缴纳消费税。方案 1:成套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为:(360+20+45+80+36+15+3)30%=167.7(元)方案 2:先销售,后包装,分别核算,应缴纳的消费税为:(360+20+45)30%=127.5(元)由此可见,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并且分别核算,每套化妆品消费税税负降低40.2 元,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因此,企业从事消费税的兼营业务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