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待岗职工有关事宜的通 知公司各待岗职工:为了加强对待岗职工的管理,经公司研究决定,待岗职工由经营部(原人力资源社保部,下同)管理,以下通知内容请遵照执行:一、 每日报到:所有待岗职工必须由本人在当月 5 至 20 日(星期六、星期天除外) ,每天到经营部报道,凡不报到或过期报到者停发当月工资,并按旷工予以除名。二、 职工本人领取工资:待岗职工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工资,原则不允许代领工资,如遇非常特殊的情况需由他人代领时,必须由代领人持被待岗职工本人的委托书与身份证复印件方可办理。三、 待岗期间工作安排事宜:1 如公司有岗位安排时,待岗职工必须在接到经营部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准时报到,不
2、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从通知报道之日起按旷工处理。2 待岗职工如联系电话有变,必须在变更电话号码时及时上报经营部,以确保有工作安排或相关事宜时能及时、正确的联系到。电话变更未上报造成联系不上的,视为拒绝工作安排,按旷工处理。3 报到和工资领取地点在经营部(原劳动人事保险部) ,地点不变。四、 职工离职手续办理所有职工如已自谋职业并确定离职的待岗员工,需到公司经营部完善离职手续,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关系,及时停止参保信息,避免因未停保而造成职工本人无法接续社保关系。未按规定办进,造成无法享受相关待遇的,由职工本人负责。本通知从 2011 年 1 月 6 日起正式执行,最终解释权
3、归经营部(原劳动人事部) 。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经营部待岗只领生活费每天报到不能另谋职业http:/ 2009 年 11 月 29 日 05:0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单位安排职工待岗,每月发放几百元的生活费,却又要求每个工作日打卡报到。6 年时间,四川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工程师,44 岁的阎晓耘搞不清楚,自己到底是在待岗,还是在上班。今年 9 月,阎晓耘向温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补发从 2003 年至今约 13 万余元的工资,并补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但温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除了裁定单位补发 8 个多月的生活费外,驳回了阎晓耘的其他请求。目前,阎晓耘向温江区法院
4、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此案。待岗只领生活费工作日每天要打卡阎晓耘在四川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已工作 24 年。2000 年时,因为单位改制,办理了停薪留职,外出打工。2003 年,单位突然通知他们回单位完善社保手续准备上班。但阎晓耘没想到,单位却给了他一道选择题。“单位说要么让我们补齐社保回来待岗,要么单位不再替我们缴社保,继续停薪留职。而待岗的条件是每个工作日,必须去单位打卡报到。”2003 年 2 月四川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出台了一个外出人员、待岗人员管理规定,强调单位按月发给待岗人员基本生活费,停发一切劳保福利,单位负责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中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作为工程师的阎晓耘
5、于是签字同意待岗,从2003 年 6 月份起,每月只领 200 元生活费。而他此前的工资是每月 900 多元。到 2006 年,生活费终于涨到了 300 元。但待岗必须打卡报到让阎晓耘很无奈。“如果连续五天没到单位打卡签到,当月的生活费就没了。”阎晓耘说,管理规定还明确,如果待岗者在外自谋职业,均不能享受待岗人员待遇。阎晓耘只好一边每天去单位打卡,一边偷偷帮妻子打理机械配件零售店。2008年 1 月,因为自己生病,有几天没能坚持打卡,他当月的生活费只有 100 元,扣除养老金、医疗险,自己还欠单位 1.43 元。单位在阎晓耘待岗期间也提供过几次岗位,但大多是“临时工干的活”,待遇和正式职工相差
6、很多。院方表态内部规定并未刚性执行针对阎晓耘的情况,四川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院长夏友书表示,虽然单位规定每个待岗的人必须每个工作日打卡,但实际上他们一周来单位打卡一两次就可以了。夏友书解释,员工虽然待岗,但还是单位职工,这样可及时给他们提供岗位信息,让他们早日回单位正式工作。“我们每年都给待岗人员提供工作岗位,只是他们不满意,想要更好的待遇。”夏友书说,“待岗打卡、不让外出找工作这个内部规定,只是一个土规定,一个过渡性的措施。”尽管规定是硬性的,研究设计院在具体操作上选择了柔性执行,待岗人员在自己缴纳社保金的前提下,是可以外出找工作的。夏友书称,根据相关法律,设计院废除了待岗打卡制度,同时停
7、发待岗人员的生活费,并再次为待岗人员提供岗位上班。目前,已经有一部分待岗人员返回工作岗位。夏友书介绍,单位共有五六十人待过岗。“他们就是既想在外边赚钱,又想在单位拿工资。”夏友书说,出台这些规定的时候,文件都是先下发到各个所室开会研究,最后在全院公示的。同样,待岗也是经员工本人签字同意的。律师:打卡从程序上属于上班“待岗就是待岗,为什么要求待岗的人每天还要去单位打卡?”阎晓耘的代理律师刘华国质疑说,“打卡从程序上已完成上班的必要条件。”研究设计院内部规定不让外出职工自谋职业,这是计划经济遗留下的思维,属于人力资源的强制使用。但温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阎晓耘与单位之间形成了领取生活费的事实,阎
8、在领取生活费期间没有上班,就没有劳动工资,就不存在补发工资一说。最终,仲裁委只是裁决研究设计院补发从今年 2 月到 10 月期间的生活费 1929 余元,驳回了阎的其他请求。专家:权利和义务必须是对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孙群义指出,按照 1994 年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2 条的有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权利和义务必须是对等的。”孙群义说,四川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要求待岗职工不得
9、外出自谋职业的规定是不合法的。不让本单位职工外出找工作的前提是,单位支付给职工全额工资。本报记者 赵倩 实习生 马想斌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颁布单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60528 【实施日期】 19960701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区(含驻历城区的市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城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居民,凡户人均月实际生活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均可按本办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 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10、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置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工作。 财政、统计、劳动、房管、教育、卫生、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根据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实际需求确定,并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物价指数每年调整一次,由市政府予以公布。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城市居民; (二)家庭收入低、供养人口多,人均达不到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的; (三)失业救济期满,暂时无法重新就业,家庭人均达不到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的; (四)其他生活困难的城市居民
11、。 第六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按下列范围确定: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他收入; (二)无业人员通过各种合法方式获得的收入; (三)家庭成员在大中(技)专院校获得的奖学金、生活津贴及勤工俭学等收入; (四)家庭成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亲属的所有赡养、抚(扶)养性补贴及其他收入; 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享受的各种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之内。 第七条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下列规定申请保障补助: (一)家庭成员中人有工作单位,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家庭保障救助申请,领取并填写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表,经本单位核准后,按月给予差额补助。满个月后需继续领取保障
12、补助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中人以上有工作单位,原则上由效益好的单位负担。其他单位应向承担保障补助的单位提供有关证明。 工作单位确无能力给予补助的,由单位主管部门负担。主管部门仍解决不了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查签章,报当地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给予差额补助。 (二)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表,经居委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由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批,发给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凭证按月领取保障金。满个月后需继续领取保障补助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三)失业救济期满,暂时无法重新就业的,凭劳动服务机构证明,由
13、本人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表,经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发给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凭证享受补助。满个月后,需继续领取补助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八条 连续个月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凭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按有关规定在医疗、住房、就业培训、幼儿入托、学生入学等方面享受优惠照顾,直至不再享受保障补助为止。 第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下列规定筹集: (一)职工单位的保障资金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二)从职工生活救助基金和外来劳动力调节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14、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应当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每年由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报同级政府审批。 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保障资金拨付同级民政部门,由市、区民政部门拨至各所需单位,确保按时支付。 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评审组织,完善发放手续,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享受保障补助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不再予以补助,由街道办事处收回其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十三条 享受保障补助的家庭或个人应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收入变动情
15、况,不得虚报冒领。凡户人均收入已达到或高于最低生活费标准的,应主动提出取消保障补助,交回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所发保障金和领取补助的证件。 第十四条 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劳动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协助他人虚报冒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保障金,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或少付、拒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纠正。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保障金损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民政部
16、门执行处罚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其他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息工待岗目录息工待岗 待岗的情况大约有几种情况:编 辑 本 段 息 工 待 岗这 一 制 度 , 源 于 计 划 年 代 的 国 有 企 业 , 当 然 现 在 很 多 国 有 企 业 也 还 在 沿用 该
17、 制 度 , 而 且 , 很 多 非 国 有 企 业 也 采 用 待 岗 制 度 , 这 一 制 度 在 不 违 反 相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被 认 定 为 合 法 。 息 工 待 岗 期 间 用 人 单 位 需 为 劳动 者 支 付 不 低 于 最 低 工 资 80%的 工 资 , 同 时 缴 纳 社 保 费 。 编 辑 本 段 待 岗 的 情 况 大 约 有 几 种 情 况 :一 是 劳 动 者 违 反 相 关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 给 企 业造 成 了 损 失 , 企 业 为 惩 戒 该 劳 动 者
18、, 根 据 文 件 的 规 定 或 者 约 定 , 安 排 劳 动 者在 一 定 限 期 内 待 岗 , 待 岗 期 间 支 付 一 定 的 生 活 费 用 。 二 是 企 业 因 生 产 经 营 困 难 无 法 安 排 职 工 岗 位 , 暂 时 性 安 排 职 工 下 岗 但 超过 一 个 月 的 时 间 , 在 度 过 困 难 时 期 后 再 考 虑 安 排 职 工 重 新 上 岗 。 待 岗 期 间 ,职 工 可 以 领 取 一 定 的 生 活 费 , 并 由 企 业 继 续 为 其 缴 纳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 三 是 企 业 由 于 改 制 或 者 被 兼 并 、 收 购 其 他 企 业 或 者 与 其 他 企 业 合 并 的 情况 下 , 需 要 对 机 构 或 者 岗 位 进 行 调 整 , 暂 时 无 法 安 排 劳 动 者 工 作 , 但 按 照 法律 规 定 企 业 又 不 能 随 意 解 除 劳 动 者 的 合 同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各 地 的 政 策 一 般明 确 企 业 可 以 安 排 职 工 待 岗 , 待 岗 期 间 不 仅 需 要 支 付 生 活 费 , 还 应 该 为 职 工缴 纳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