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的通知中心各科室: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强化分管领导“一岗双责”职责和责任担当,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用公款外出旅游,严禁擅自改变外出活动线路,不得组织或参与无实质内容的考察、培训等活动,不得以开会、学习、培训、参观、考察、选商引资、学术研讨和交流等名义到风景名胜区、边境地区等变相公款旅游。二、中心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律不准要求、接受办事企业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或度假;不准借出差之机,绕道或中途滞留旅游;不准借用公车外出旅游或度假。三、领导干部配偶
2、、子女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要求或接受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或度假。四、外出学习参观、考察、培训、学术研讨交流等,必须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并与本单位当前工作密切相关。参与外出的人员必须是与外出活动内容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外出学习参观、考察、学术研讨交流等不得影响正常工作,活动时间一般控制在一周以内(不包括各种学习培训时间)。五、外出活动必须事先审批,有关科室和个人确需离开本地区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下述各项规定报批:(一)项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一般干部外出,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领导干部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凭组织单位
3、文件和报批证明,报市委市政府备案。(二)外出培训外出培训由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妥善合理安排,培训期间安排的参观考察活动,由各科室按照第(一)项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三)外出学术研讨和交流参加党政机关组织的学术研讨和交流的,按照第(一)项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擅自参加由各类学会、协会、培训中心等社会团体组织的学术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一律不予报销有关费用。(四)外出党团活动党政机关的党支部、共青团等组织的外出活动,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党团外出活动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日,活动范围限市区域范围内的爱国主义、革命教育基地等,活动经费限额参照相关标准。六、严格控制外出活动
4、经费。外出活动应厉行节约,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严格按财务规定报销相关费用。有关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报销或变相报销与公务外出活动内容无直接相关或活动目的地之外的费用。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七、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单位党委(党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事项的管理,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分管领导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对外出学习参见、考察等活动事项的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从严控制跨省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纪检监察组织要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顶风违纪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