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全国电力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体系(第二版)全国电力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0目次一、 背景及意义 1(一)背景 1(二)意义 1(三)工作开展过程 2二、 标准体系的依据及原则 4(一) 编制依据 4(二) 编制原则 4三、 电力监管标准体系框架(第二版)结构 5四、 电力监管标准体系(第二版) 6(一) 电力监管标准与法律法规及各专业标准的关系 6(二) 电力监管标准体系框架 81一、 背景及意义(一)背景电力工业是重要的能源行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安全,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电力的发展也伴随着电力体制的不断改革,2002 年,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2、的颁布,形成了电力市场多元化运营格局。经过十多年发展, 电力体制改革在电力建设、市场多元化、电力普遍服务能力、 电价形成机制、电力交易和监管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成果。2013 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方案 对能源管理机构做出重大改革,不再保留国家电力监管委 员会,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是“ 拟定并组织实 施能源发展战略、 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 能源监督管理等”。 “能源监督管理”作为一项政府工作第一次出 现在公众面前。如何把握并执行好这一职能则成为重组 后的能源局所面临的课题。(二)意义标准是能源监管的重要依据之一,开展标准体系研究
3、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内容。标准体系是一个领域内按其内在联2系形成的科学有机整体,用于指导标准化工作的开展。电力监管标准体系是由电力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所归口管理并按照一定逻辑关系排列形成的有机整体,用于指导电力监管标准化工作开展,为电力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标准体系内的标准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现有批准发布,正在实施的有效标准 ;二是已批准立项,正在制修订的标准计划项目;三是在一定时期内预计要制定的标准计划项目。开展电力监管标准体系研究将为全国电力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基础,通过标准体系研究,可以规划标委会的工作,进 行顶层设计,减少每年工作的随意性;标准体系的研究和确定过程,也
4、是标委会委员形成共识的过程;标准体系确定后,有利于 标委会对标准计划的立项和制修订工作进行年度安排。(三)工作开展过程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为加强电力监管工作,于 2007年申请成立了全国电力 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标委会”),2014 年换届为第二届。 经过七年多的努力,电力监管标准化工作取得了初步成 绩,电力监管标准体系框架初步建立,开展了 17 项标准制定工作,完成 8 项标准编制,批准发布 5 项,开展了多 项重要标准宣贯,为电力监管提供了监管依据。第二届电力监管标委会成立以来,为进一步做好电力监3管标准化工作,规划第二届电力监管标委会标准制修订工作,更好地为电力监管工
5、作做好技术支撑和服务,电力监管标委会秘书处决定开展电力监管标准体系修订工作。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电力企业对电力监管标准需求的第一手资料,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分别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 院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就可再生能源发电监管、电网监管标 准和火力发电监管标准以及电力市场等领域的监管标准体系 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标准体系建议。电力监管标委会秘书处在第一届电力监管标委会标准体系内容的基础上,参考了水 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提出的电力监管标准体系研究成果,结合新的国家能源局 职责和电力监管需要,提出了第二届电力监管标委会 标准体系框架建议。2015 年
6、9 月 15 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召开标准体系修订讨论会对标准体系框架 进行了讨论。2015 年 11 月 6 日,标委会发文公开征集意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反馈,秘书处经过 逐一梳理,修改完善了标准体系送审稿。2015 年 12 月 18 日,标委会召开二届二次会议,对标准体系进行了说明,进一步征求委 员意见。2016 年 1 月 28 日,标委会秘书处召开电力监管标准计4划讨论会,对标准体系作进一步的征求意见和讨论。二、 标准体系的依据及原则(一) 编制依据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电力监管标委会的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工作范围 和标准体系表编制的原则和要求(GB/T13013-2009)的
7、有关要求。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电力监管标委会的批复文件,电力监管标委会负责电力监 管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包括电力市场、接入服务 、供电服务、电力安全、普遍服务、电力工程项目建设节约资 源和节能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第二届电力监管标委会的工作范围不变。(一) 编制原则建立起一个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覆盖全面、相互协调、适应需求的具有系统性、协调性、专业性和开放性的 电力监管标准体系。标准体系能够指导第二届全国 电力监管标准技术委员会工作,满足今后一段时间内电力监 管需要,为电力市场建设、接入服务、供电服务、电力安全、普遍服 务以及电力项目建设节约资源和节能等监管事项提供 标准支撑。1系统性5
8、制定电力监管标准体系要从系统角度出发,根据电力监管的各业务领域和电力企业的各业务流程进行综合考虑,形成有机完整的体系,保证监管标准的一致性。2.协调性电力监管涉及发电、输变电、配售电、电力市场等领域,涵盖了规划、设计、建设、运维、设备等多个环节,要考虑监管标准的统一,保证各标准之间的有效协调配合,同时,还需要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相关文件相协调。3.专业性电力监管标准与各专业领域的专业标准各有侧重,标准体系应突出电力监管标委会的工作范围,重点在垄断环节、电力市场、安全、成本监管等方面。4.开放性随着电力技术进步和体制改革的深入,电力监管的内容和监管标准也会随着变化,监管标准体系应该 是一个
9、开放的体系,能够与时俱进地更新与扩展,适应电 力监管标准的发展需求,并始终保持一定的先进性,能够将需要的新 监管标准和修订的标准及时纳入到监管标准体系中。三、 电力监管标准体系框架(第二版)结构电力监管标准体系框架(第二版)结构按照电力工程全寿6命周期构建电力监管标准体系。主要考虑如下:科学合理:电力监管的主要对象是电力企业,电力企业的企业行为是围绕电力的生产建设运行,按照全寿命周期 进行构建标准体系,有利于企业能够清晰了解需要遵守的 监管标准;界面清晰:按照电力工程的规划、基建、生产、退出进行标准体系构建,有利于实现全过程的监管标 准体系梳理;符合体制:上一版的电力监管标准体系基本是按照原国
10、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进行,随着国家能源局的重 组,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已经发 生变化,相关司局进行了整合,标准体系应体现综合业务监管的需要;突出主题:电力监管标准工作应体现监管主题,符合国家标准委赋予电力监管标委会的工作范围 ,重点在电力市场建设、厂网界面接入服务、供电服务、电力安全、普遍服 务和电力工程项目建设节约资源和节能等方面,不需要代替 现有完整的电力技术标准体系。四、 电力监管标准体系(第二版)(一) 电力监管标准与法律法规及各专业标准的关系1标准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关系标准是广义的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法律、行政法规、7部门规章所规定内容的细化或补充。完善的
11、标准体系应是对法律法规起到支撑作用,不能与上级法律相违背或冲突。监管标准是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细化和具体化,可操作性更强,更具流程特征, 这既有利于规范被监管对象行为,又有利于监管主体依法依据 监管。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电力监管标委会的批复文件和标准体系表编制的原 则和要求(GB/T13013-2009 )的有关要求,本标准体系表所包含的 标准应为监管技术标准,不包含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2电力监管标准与电力专业标准的关系国家能源局履行电力监管职责所需的标准应包括电力监管标准技术委员会制定的 电力监管标准,也应包括各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各专业领 域的技术标准是开展
12、电力监管的技术支撑之一,也是电力监 管标准的重要技术依据,它们之间各有侧重。电力监管标准工作的对象是依据国家能源局的职能,应重点在电力安全、电力市 场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自然垄断环节所需的 监管标准,应重点解决现有各专业技术标准不能解决的上下游企业间、监管机构与监管对象间、电力企业与消费者间、普遍服 务等方面的内容。各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针对的是电力生产建设中所需的技术标准,是电力行业正常生 产、建设、运行所需的规划设8计、施工验收、调度运行、电力设备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电力监管标准体系与法律法规和专业标准体系的关系如图 1。注 1:上面虚线表示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化规定等内
13、容 对监管标准体系的指导关系;注 2:右边的虚线表示专业标准体系与电力监管标准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协同关系。图 1 电力监管标准体系与法律法规和专业标准体系的关系(一) 电力监管标准体系框架体系框架包括三级,第一级按照寿命周期划分、第二级按照监管领域划分、第三 级为具体标准。第一级:基础通用、规划期、基建期、生产期、退役期;第二级:按照监管职能对不同周期进行监管领域划分,共分为 20 个监管领域;第三级:在规划期、基建期、生产期、退出期的第二级下面根据不同专业划分进 行具体标准排列。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国家标准化规定电力监管标准体系 专业标准体系9各周期的监管领域有:(1)基础通用:术语与定
14、义、综合监管指标、市场准入与退出、通用安全、节能环保;(2)规划期:电力发展规划;(3)基建期:工程建设安全、工程建设质量、工程建设成本、工程基本建设程序;(4)生产期:发电、接入电网、输电、电力调度、交易、配售电、辅助服务、生产安全、成本与价格;(5)退役期:退役。10全国电力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体系表(第二版)序号 体系 标准名称 发布及计划状态1基础通用1 术语与定义 电力监管术语2 电力监管指标评价规范 2015 年计划3 综合监管指标 电力系统时间同步基本规则 2010 年计划 4 电力市场主体准入及退出监管规范5 电力承装(修、试)主体准入及退出 监管规范6 配售电侧准入及退出
15、监管规范7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监管标准8 火电厂强行退出监管标准9市场准入与退出电工进网准入评价及监管规范10 电力安全事故处理及信息报送监管标准11 电力安全事故隐患监管标准12 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监管标准13 电力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管标准14 电力应急设施设备装备“三同时”监管标准15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导则 GB/Z 29328-20122015 年修订计划16 电力信息系统安全检查规范 2010 年计划17 电力行业信息安全水平评价指标 2011 年计划18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2015 年计划 19通用安全电力设施与交通等重要设施互跨监管规
16、范20 电力企业节能降耗主要指标监管评价 GB/T 28557-201221 低热值煤发电能源监管采集终端技术标准和接入技术规范 2015 年计划22 水电工程节能评估技术导则23 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规范24节能环保电力环保设施“三同时” 监管标准2规划期25 电力发展规划 电力规划落实情况监管标准26 配电网规划落实情况监管标准3.基建期27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标准28 工程建设安全 基建安全文明施工监管标准29 电力建设质量监管标准30 工程建设质量 电力设备调试监管标准31 工程建设成本 电力建设工程成本监管标准32 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电力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监管规范4.生产期33
17、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标准34 发电 燃煤火电机组增容改造监管标准 2015 年计划 11序号 体系 标 准名称 发布及 计划状态35 发电设备更新改造延期生产监管标准36 发电机组并网运行考核监管标准37 发电厂并网监管规范38 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服务监管规范39 地热发电厂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GB/T19962-200540 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GB/T19963-201141接入电网牵引站等大型谐波源负荷接入电力系统技术监管规定42 输电网运营评价 2009 年计划43 输电 输电线损监管标准44 电力调度 电网运行备用容量监管标准45 电力市场交易评价监管标准46
18、电力交易主体信用评价监管规范47 电力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功能及技术要求 2009 年计划48 电力交易机构运行监管标准49交易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监管标准50 售电侧市场化运营监管规范51 供电质量监管标准52 配电网运营评价监管标准53 供电服务规范 GB/T 28583-201254 10kV 及以上客户端变电站运行管理 标准 2011 年计划55 电力用户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规范 2013 年计划56 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服务规范 2011 年计划57 电力用户变(配)电站运行值班和维护人员配置监管标准58 电力用户涉网设备并网管理规定59 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 2015 年计划60配售电电力应急抢修服务监管标准61 辅助服务 并网发电厂基本辅助服务通用要求 2011 年计划62 电力生产安全监管标准63 重要输电通道安全运行监管规范64 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2015 年计划65 配售电企业安全管理监管标准66生产安全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及设备建设与运行监管评价67 输配电成本控制及输电效率评价监管标准68 跨省输配电价格监管标准69 环保电价执行监管标准70成本与价格电费结算监管标准5.退役期71 退役 电力设施退役评价监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