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 屋 租 赁 合 同出 租 人 : ( 下 称 甲 方 ) 身 份 证 号 :联 系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承 租 人 : ( 下 称 乙 方 )身 份 证 号 :联 系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 为 明 确 甲 方 与 乙 方 的 权 利 义 务关 系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签 定 本 合 同 。 第 一 章 房 屋 情 况 :1.房 屋 位 置 : 位 于 。 第 二 章 承 租 用 途2.乙 方 租 用 上 述 房 屋 用 途 为 居 住 使 用 。 第 三 章 承 租 期 限3.承 租 期
2、限 为 年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出 租 人 可 以 终 止 合 同 , 乙 方 必 须 做 到 遵 纪 守 法 , 出 现任 何 问 题 由 乙 方 负 责 , 所 应 负 的 法 律 责 任 与 甲 方 无 关 。a、 乙 方 擅 自 将 房 屋 转 租 , 转 让 , 转 借 的 ; b、 乙 方 利 用 承 租 房 屋 存 放 危 险 品 或 进 行 非 法 活 动 ,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或 影 响 邻 居居 住 的 。如 乙 方 逾 期 不 搬 迁 , 甲 方 有 权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甲 方 由
3、 此 所 受 损 失 , 由 乙 方 负责 赔 偿 。 合 同 期 满 后 , 如 甲 方 仍 继 续 出 租 房 屋 的 , 乙 方 享 有 优 先 权 。 第四 章 租 金 、 押 金 及 付 款 方 式4.租 金 : 乙 方 按 本 合 同 第 一 章 所 述 房 屋 及 第 3 条 所 述 期 限 使 用 上 述 房 产 , 需向 甲 方 支 付 租 金 , 总 计 租 金 为 人 民 币 元 , 押 金 元 。5.付 款 时 间 及 方 式 : 付 款 方 式 : , 并 以 甲 方 出 具 的 收 条 为 准 。第 五 章 租 赁 期 间 房 屋 费 用 支 付 、 房 屋 管 理
4、 和 修 缮6.乙 方 在 租 赁 期 间 内 按 时 交 纳 水 、 电 、 物 业 、 卫 生 、 有 线 收 视 等 费 用 。7.乙 方 入 住 应 保 持 周 围 环 境 整 洁 做 好 防 火 、 防 盗 工 作 , 如 发 生 事 故 乙 方 应 负 全部 责 任 。8.乙 方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室 内 结 构 , 并 爱 惜 使 用 室 内 设 施 , 在 租 赁 期 造 成 了 该 房屋 或 其 内 部 设 施 及 物 品 的 损 坏 , 乙 方 应 负 责 维 修 或 赔 偿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甲 方 ,乙 方 各 执 一 份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5、 日 起 生 效 。甲 方 : 乙 方 :电 话 : 身 份 证 号 : 电 话 :年 月 日租 房 收 条出 租 方 : 租 用 方 :按 照 双 方 租 房 协 议 规 定 , 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止 , 租 期 年 , 每 月 租 金 元 , 年 租 金 元 支 付 给 出 租 方 。 特 此 立 据出 租 方 : 租 用 方 :按 照 双 方 租 房 协 议 规 定 , 自 年 , 每 月 租 金 元 , 年 租 金 元 支 付 给 出 租 方 。 特 此 立 据元 。 现 将 年 月 收 款 人 :租 房 收 条年 月 日 年 元 。 现 将 年 月 收 款 人 :年 月 房 屋 租 金月 日 止 , 租 期 年 月 房 屋 租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