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件转送(转办/交办)通知单:县 乡(镇) 村(社区、居委会) 等 人,于 年 月 日 反映 等事项(编号: ) 。根据中央关于“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相关要求及信访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请将信访人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分类处理。对属于本单位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报县信访局审核)并送达信访人;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和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并出具书面告知书;对当事人在本地、具备调解条件的,组织当事方依法依规协商解决。时间要求: 年 月 日前将办理结果报送县信访局存档。附件:1、来信、来函 2 、信访人登记表 3、领导批示件 4、信访人材料 5 、其他县信访局年 月 日取件人: 取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