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的宽恕与阻却死刑适用摘要: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受人权主义影响,刑 罚有了轻缓化的趋势,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的适用率也在降低。在一些国家,死刑案件不再是以命偿命,被害人的利益得到重视,对于被害人宽恕的案件,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可以不必执行死刑。被害人宽恕的法理依据、条件、限制途径等都将影响被告人的量刑,在死刑和解案件中,也是阻却死刑的一个重要途径。关 键 字 :被 害 人 宽 恕 ,死 刑 适 用 ,刑 事 和 解古人半部论语治天下,因为论语中的儒家义理:明德慎刑,宽容为本。孔子讲有一个字可以终生受用,那就是“恕” 。马克吐温说紫罗兰把它的香味留在那踩扁它的脚踝上。我们常被教育在日常生活
2、中要宽恕他人,那么在刑法中,当被害人的人身健康遭到严重侵犯时,被害人要宽恕加害人吗?被害人宽恕如何阻却被告人的死刑呢?一、被害人宽恕的定义与阻却死刑的途径(一)定义宽恕是人性中蕴藏地一种最博大和温暖的力量,是每个生命最初的善意和正直,它是指在受到伤害后对犯过者克服了消极的情绪和判断,用同情、仁慈的心灵之善和公正的道德力量使内心恢复平静,从而获得和谐与安宁。 1而法律上的宽恕是行为上的宽恕,被害人的宽恕是指被害人在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其法益的行为后、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前向主管机关提出谅解或宽恕加害人,请求对其从轻判处,从而影响审判人员对加害人定罪量刑的行为。(二)被害人的宽恕与阻却死刑的途径1、美国被
3、害人宽恕阻却死刑的案例和司法实践在弗吉尼亚,凶手伊顿杀人后,被害人的父亲反对对伊顿判决死刑,呼吁陪审团对被害人适用终身监禁,而被害人的妹妹玛丽亚赫因也到监狱看望伊顿,与其通信,并希望对其减轻处罚。正如赫因说的,不管是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还是国家杀了一个公民,杀人都是错误的。宽恕对加害人和被害人来说都是有益的,死者已矣,1 陶琳瑾宽恕:超越公正的道德选择及其教育建构载江苏社会科学,2011(1)第 37 页活着的人处于仇恨中挣扎,冤冤相报,以命偿命不见得是最好的安抚方法。法律的安抚功能太过表面化,就算剥夺了罪犯的生命,但痛苦不可能通过转移给其他人得以解脱,所以被害人的心灵得不到解脱,心理存在阴影,
4、无法积极面对以后的人生。在美国判处死刑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执行死刑。美国 38 个州的监狱中共关押着近4000 名死囚犯,而美国每年执行死刑的数目最多也不超过 100,美国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的实践表明:即便是在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中,国家刑罚权的也要顾及到被害人的利益和诉求;不仅在死刑裁量时要考虑到刑事和解的因素,而且在死刑判决生效后,也要为被害人与加害人进行和解提供可能在美国,被害人影响证据被适用于死刑案的刑事和解中。 12、中国刑事和解制度与阻却死刑的关系在我国被害人的宽恕只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自诉案件中,死刑的刑事和解缺乏法律基础更缺少民众意识,但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合理性的一面不容否认。我国刑
5、法规定,死刑是适用于主客观都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的犯罪分子,对于那些丧尽天良,不思悔改极端藐视法制秩序的人判处死刑无可非议。但是在一些死刑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弥补伤害、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被害人释怀了对加害人的报复原谅了他的伤害,希望对其从轻处罚,那么法官应该酌定考虑。所以,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亲属主动自愿补偿被害人一方,两方就民事赔偿责任进行协商、达成和解,被告人也就不再适用死刑。我国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分别是:轻微刑事案件;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案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等。因为刑罚不是去追求刑法对犯罪的短期抑制效应,而是要创造一个和谐法治的社会。在死刑案件刑
6、事和解中,加害人通过认罪和积极补偿被害人减轻自己的罪责,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影响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将被害人宽恕作为法官量刑的因素之一,法官对其判处刑罚的同时也兼顾了被害人的利益。那么刑事和解就是被害人阻却死刑的有效途径。这样做既能达到刑罚的威慑功能,也满足了对被害人的安抚功能。让刑法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二、被害人宽恕的法理依据(一)恢复正义理论恢复刑司法是现代刑法的发展趋势,而恢复正义作为其存在的理论之一被愈来愈多国家的人认可。恢复正义认为,犯罪不仅是对国家利益的侵犯,更是对被害人、1 陈京春.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载甘肃学院学报,2008(6) 第 110 页社会甚至是犯罪者
7、自己的伤害,认识犯罪应先关注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而对犯罪的处理有助于这些关系的恢复。所以该理论对正义的评价不是有罪必罚,而是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得到恢复,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或精神伤害是否得到补偿或抚慰。恢复正义理论强调刑事司法程序的目的不仅在于使犯罪得到应有惩罚,还必须先有助于对这些伤害的弥补。同时,恢复正义反对政府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回应方面的权利独占,提倡被害人和社会对司法权的参与。被害人地位得到提升,刑事法律关系转变为三元结构模式,犯罪是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个人关系冲突,也是犯罪人与国家的冲突,国家依据社会中介的协调,将纠纷解决权交由行为人和被害人自己。被害人的宽恕是恢复性司法存在
8、的重要前提,甚至决定着恢复司法程序运作和和解的最终达成。 1(二)刑法谦抑性刑法宽容性是刑法谦抑性的一方面,而刑法谦抑性是指能够不适用刑罚,而以其他手段能达到维护社会共同生活秩序及保护社会和个人法益之间的目的时,则务必放弃刑法的手段。 2刑罚的内在底蕴是惩罚也包括教育感化功能,不能让犯罪人因为误入歧途后只能接受冰冷的惩罚,对于被害人宽恕的犯罪人,其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也相对较小,应该的到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且使用强制性制裁的需要愈少,法律也能更好地实现了和谐的目的,维护社会和平。在刑事和解中,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协议,给受害方足够的民事赔偿,被害人宽恕其违法行为而获得法庭轻判,让双方都从仇恨中解
9、脱而结束冤冤相报,也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三)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理念国际人道主义提倡关怀人、爱护人、尊重人,主张博爱、以人为本的这样一种世界观。现代法治理念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和谐的调和人权与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更好地追求社会治理的艺术。人权的普遍性决定了犯罪人的人权和一般人的人权都是刑法的保护对象,为了避免社会与个人均受到伤害,刑罚要讲求公正、也追求效益。 3随着社会进步法律愈发人性化,刑罚中愈多的体现人文关怀,惩罚越来越人道、缓和、有尺度,一些国家废除死刑,没废除的也都作出一些调整,我国也废除了一些罪行中死刑的适用,刑法的溯及力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对被害人有利的法律。现代社会奉行宽容和人道
10、主义,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用仁爱表现人类的良知和善良。被害人宽恕、刑事和解也是法律进步优化选择的结果。1 罗猛 温国帅.被害人的宽恕与量刑,载时代法学,2008(2) 第 7980 页2 魏东.中国刑法国际化研究 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8.4 第 4 版 第 116 页3 王一俊.刑事和解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10 第 1 版 第 2532 页(四)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建国后为适应国情,我国提出刑事政策是“少杀慎杀”原则,用以限制死刑的适用,它为我国刑罚指明方向。当时建国者坚持少杀慎杀,避免错杀反革命分子以稳定新生政权,人们明白残暴统治不能长久,只有仁政才能得人心,令国家长治久
11、安。而今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受刑法轻缓化影响,立法司法人员秉持少杀慎杀的理念,执行少杀慎杀刑事政策,2005 年,最高院依法发 200518号文件,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绝对不允许出错。为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刑诉法规定,要求所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五)我国“以和为贵”的传统所谓霸者无双、智者无虑、仁者无敌。因为仁者爱人,能做他人无法理解的宽容。中国传统文化受儒家文化影响,孔子希冀大同社会,主张礼之用,和为贵,更提倡人和思想。人与人相处总会因为一些无法预料的事而产生矛盾,严重的导致犯罪。今天,和谐社会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和谐刑事司法理念也
12、逐渐得以培养和形成,刑事和解也是在这样一种客观形势下出现的,民众对传统观念中的死刑案件作非死刑处理的接受度,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三、被害人宽恕的适用条件、程序和限制(一)被害人宽恕的条件1、被害人的宽恕前提是被害人具有宽恕的权限,即属于被害人的范畴,包括被害人死亡后的继承人、被害人的监护人和经过被害人特别授权的人,宽恕的处理必须以宽恕人对被侵害的法益有直接利害关系; 22、被害人具有与其宽恕的表示相适应的处分的能力,被害人应该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年满 18 岁的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具有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可以自由表达对外界的真实地认知;3、被告人需要有积极悔罪和赔偿的表
13、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者在实施行为后,自动投案、坦白自己的罪行,愿意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减轻其人身危险性,修补与被害人一方的关系;同时向被害人道歉请求原谅,对其造成的损害加以赔偿弥补,被告人一方最大限度的满足受害人以后的生活成长需要,令被害人获得补偿增加安全感和寻求事情了解的机会,取得其家属的谅解,这也昭示其社会危害性降低,平衡了犯罪人对社会法益的侵害;1 黄伟明.死缓制度的当代价值 科学出版社 2007 第 3 版 第 54 页2 罗猛 温国帅.被害人的宽恕与量刑,载时代法学,2008(2) 第 76 页4、被害人的宽恕行为必须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虽然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
14、愿望不能左右法官对被告人的定罪与否,但实际上判决的结果或多或少都会受被害人事后的情绪、态度等方面的影响,被害人一方的宽恕可以作为酌定的一个从宽量刑情节,与其他从宽、从轻情节结合使用,从而影响法官作出判决。5、最后其宽恕情节必须在实施查明、证据充分后基于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可当庭陈述或私下和解作出的。被害人只有全面了解了事实情况,作出的决定才能符合其自身意愿,进而顺利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害人宽恕的适用程序从理论上讲,刑事和解可以成为侵犯个人法益犯罪案件中裁量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重要参考因素。被害人的宽恕可以作为阻却死刑适用的法定情节,对被告人予以定罪量刑。被害人地位的提高有利于恢复真正的司法正
15、义。在被害人人身受到严重侵害的案件中,被害人宽恕所适用的和解程序设想如下: 1、在审理前,受害人亲属除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要求被告人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及家属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请求其谅解,提出刑事和解。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后,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加以审查,3、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及检察官居中调解,被告人与原告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4、受害人亲属则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5、司法机关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达到被告人满意、被害人不上诉、检察院又不抗诉的法律效果。(三)被害人宽恕
16、适用的限制被害人宽恕不一定能阻却死刑,因为法律上的宽恕必须也应当是理性的,我们应该防止被害人出于一时冲动造成的不理性和非自愿的宽恕。 1而且在我国刑法中杀人偿命的报应刑罚观占据主导地位,法律制度不健全,被害人的宽恕很难适用于公诉案件中。1、如果犯罪人一方通过威胁、欺诈、引诱、说请等方式谋求被害人的宽恕是应该被限制的。这种做法是对被害人的不尊重,违反了被害人的自由意志,即使被害人作出宽恕行为,也达不到恢复司法正义的效果,刑法被置之高阁,社会矛盾依然存在。2、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重大重罪案件,诸如恐怖犯罪暴力犯罪,犯罪组织中1 罗猛 温国帅.被害人的宽恕与量刑,载时代法学,2008(2) 第 82
17、 页的首要分子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多人的累犯、惯犯等不应该适用被害人的宽恕,给予犯罪分子严厉的惩罚,实现刑法对社会的保护机能。3、对于主观恶性比较大的故意犯罪,被害人宽恕的运用不应掉以轻心,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要具体分析被害人宽恕的各种不同情形,重点考察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对不同情形作出不同的处理,达到刑法适用的最佳效果,是案件达到形式和实质上最大限度的公正与合理,刑法运用的均衡化和刑法价值的最优化。4、法律二元结构模式中,犯罪的本质是犯罪人与国家秩序的对抗不是对被害人法益的侵犯;司法领域中公权力占据重要地位,公诉人在法庭上底气十足,被害人在庭审中只有辅助性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权,不承担全部控
18、诉职能,就算被害人宽恕了被告人,公诉机关仍会起诉,被害人的诉讼请求减少指控撤回起诉也难以得到正视。 1四、结束语被害人的宽恕有助于被告人的真心改造和犯罪的预防功能,在刑事和解中最大限度适用被害人的宽恕,对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都是互利的局面,也有利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其次,公民生命权需要尊重,死刑是刑法之最,对涉及生命刑的罪犯给予宽容,给予其改过自信的机会。无论是犯罪者还是社会公民都应该被珍爱生命,学会宽恕他人、也宽恕犯罪人,只因杀人不是解决矛盾最好的方式。人类的法律不断得到优化,社会向前发展,今天的法律往往不能真正的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随着建设法制社会的进程,逐渐在法律机制中融入宽恕信念
19、,让冰冷的法律能够散发多一些人性的光辉。当社会不再是通过“以命偿命”寻求报复的快感,能够理性公正的面对伤害,以宽恕作为出发点,死刑犯不再一失足成千古恨,他们也有改变人生悲剧的选择。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 ,对死刑犯进行正确的教育改造,让犯罪人也做对社会有用的人。 “化干戈为玉帛,化戾气为祥和”的说法被很多人说道。正因为被害人的宽恕行为,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成为可能,刑事案件由两败俱伤转变为互利局面,社会也在无形中少了许多矛盾,从而向更健康地方向迈进,人们也能更好的生活。和气生财,只因和气产生美好的人际关系,创造和谐的社会氛围,整个社会就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参考文献: 1 周国均 宗克华.刑事诉讼
20、中被害人法律地位之研讨,载河北法学,2003(1) 第 45 页【1】魏东.中国刑法国际化研究 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8.4 第 4 版【2】王一俊.刑事和解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10 第 1 版【3】黄伟明.死缓制度的当代价值 科学出版社 2007 第 3 版【4】赵秉志.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大学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3 第 1版【5】杜文俊 任志中.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载社会科学,2005(12)【6】马静华.刑事和解制度论纲,载政治与法律,2003(4)【7】周国均 宗克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地位之研讨,载河北法学,2003(1)【8】李笑鹤.略以被害人的宽恕及其适用,载法制与社会,2009.6【9】罗猛 温国帅.被害人的宽恕与量刑,载时代法学,2008(2)【10】陶琳瑾.宽恕.超越公正的道德选择及其教育建构,载江苏社会科学,2011(1)【11】陈京春.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载甘肃学院学报,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