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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讲义第二章——十二章(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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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下)第一节 宪法的创制与修改 一、宪法的创制宪法制定的含义:即制宪,指拥有制宪权的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一)制宪主体:1、君主或军政府2、特设机构 3、全体国民(二)制宪权1、主权性权力 2、正当性3、不可分割性 4、唯一性宪法制定的程序:1、提出制宪动议(民主形式的发展)2、成立制宪机构3、草案的提出和审议4、宪法草案的通过美国联邦宪法的批准是根据宪法草案的规定,宪法将由各独立州召开由人民选举的州代表会议批准,而不是由州议会批准;宪法经 9 个州而不是 13 个州批准即生效。5、宪法草案的公布二、宪法的修改(一) 、宪法修改概述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正式生效后

2、,在实施的过程中,由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宪法文本的部分内容予以删减或增加宪法的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1、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2、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宪法修改的限制1、内容的限制: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国家的领土范围;政体2、时间的限制:消极限制和积极限制 3、程序的限制 宪法修改的方式1 全面修改 2 部分修改(二) 、宪法修改的程序1、修宪动议2、修宪草案的提出3、修宪草案的决议(1 )立法机关;(2 )联邦议会和地方议会;(3 )全民公决4、宪法修正案的公布第二节 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的概念宪法解释,就是宪法解释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3、,根据宪政精神和社会宪政实际需要,对宪法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所作的补充或说明二、解释宪法的必要性三、宪法解释的原则 恪守宪法精神原则 适应社会需要原则 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系统整体解释原则四、宪法解释的主体五、宪法解释的方法第三节 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不被成文宪法或不成文宪法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其内容是有关国家重要政治制度的,得到公众普遍承认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得到继续遵循的习惯或传统的总和。宪法惯例产生和形成的途径: 政治家的言行 政治斗争 长期政治实践 著名法学家的总结第四节 违宪审查一、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违宪审查的涵义 2、违宪审查的构成要件(1 )违宪审查的

4、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2 )违宪审查机关的结论有法律效力(3 )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4 )违宪审查机关如果认为构成违宪,即进行宪法制裁。 3、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违宪审查的由来1、英国的违宪审查;“ 博纳姆医生案” 2、法国的违宪审查:元老院与宪法委员会3、美国的违宪审查:“ 马伯里诉麦迪逊” 二、违宪审查的类型1.立法机关审查制 2.司法机关审查制3.专门机构审查制三、违宪审查的方式1.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2.全面审查和专项审查3.专门审查和附带性审查4.宪法诉讼审查和非诉讼审查四、违宪审查的对象审查立法的合宪性审查行为的合宪性五、中国的宪法监督 缺少对人大制定法律的监督 对违宪

5、的基本问题认识不清; 违宪机构至今未建立起来; 缺乏程序保障;操作性差 监督方式单一第五章 国家形式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一 、政权组织形式指一国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体制。与 国家性质的关系1、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都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国家性质是政权组织形式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觉得这政权组织形式的存在形态。3、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性质的体现和反映,对国家性质有能动的反作用。二、政体理论的演进及其实践近代以来各国政权组织形式:(一)君主制:保留君主世袭国家元首1、二元君主制 君主保持很大实权 议会只是君主的协商机构,作用次

6、要 宪法钦定,内阁首相君主直接任命,内阁对君主而非议会负责; 君主的权力不受议会约束2、议会君主制 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行使的只是形式上的职权; 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内阁掌握行政权力; 政府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二)共和制1、总统制 美国式总统制 总统民选,是政府首脑和国家元首 总统掌握军事、内政、外交等权力 总统不对议会负责,无权解散议会 总统、议会、法院有相互制约权 法国式总统制,又称半总统制 总统是国家元首,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政府首脑是总理,对总统和议会负责,议会可以不信任案迫使总理向总统辞职 总统可以解散议会2、议会制 议会由民选代表组成,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或权力

7、机关; 国家元首为民选总统,是虚位元首 政府由获得议会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 议会监督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两者相互渗透3、委员会制 立法权属于联邦议会 联邦委员会是最高行政机关; 国家元首是联邦主席; 议会不能对行政委员会提出不信任案,行政委员会也无权解散议会,议会和行政委员会均实行任期制4、人民民主共和制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适宜性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全面反映了国家性质2、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3、既体现了国家的统一与人

8、民权力的统一,又保证了各级政府能够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处理国家事务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1、规范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落实人大对“一府两院 ”的监督(1 )理顺党的领导人大权力的关系(2 )理顺人大同政府的关系(3 )理顺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1 )组织机构建设(2 )制度建设(3 )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一、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国家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对国家机构体系进行纵向权力配置并规范其运用的国家形式。内容:国家区域构成单位的划分及中央和地方、整体与部分的纵向权力划分关系。(二)影响

9、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经济、政治、历史文化传统、民族、其他二、国家结构形式的类型(一)现代主权国家结构形式1、单一制 国家只有一部宪法 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 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来自中央的授权 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2、联邦制 联邦及其成员国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 公民拥有双重国籍; 联邦最高立法机关通常采用两院制; 通过联邦宪法划分联邦与其成员国之间的权力,联邦的权力来自于成员国的让渡 对外关系中,联邦一般为唯一的国际法主体。3、两者的互动发展(二)国家结构形式的特殊形态邦联、君合国、政合国三、国家结构形

10、式与宪法的关系(一)国家结构形式对国家政治生活有重大意义,是宪法研究的重要课题(二)国家结构形式是宪法的重要内容四、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宪法序言)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宪法第 4 条) 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 1 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民族问题2 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3 统一法律授权解决分权问题五、我国单一制下的地方分权 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

11、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概述(1 )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不可分离的的组成部分;(2 )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3 )目的是实现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地方性事务的权利2、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权是民族在政治上的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而成立独立民族国家的权力。而关于独立的全民公投,是行使民族自决权最重要的表现。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

12、会和人民政府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变通执行政策和法律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本地方经济建设 自治管理本地方的教科文卫体等事业 维持公安部队;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第三节 国家标志国家标志:一个主权国家的象征国家标志的作用1、在国际上表明本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2、体现着国家统一民族团结;3、有利于增强国民的民族自豪感爱国主义感情第六章 选举制度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一、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与标志什么是民主(democracy)?作为政治制度的范畴,民主是一种政府形式人民支配的政体,最高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直接行使,或由经自由选举制度产生的人民代理人行使。在理念

13、层面,民主是一种价值观。民主是人民的一项权利即民主权利。指公民“直接或通过自由选举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时被称为是民主的“代名词” 。民主是一种利益代表机制。民主的过程是“一种稀缺价值的权威性分配”的过程。表现为有选举权的所有公民选举其代理人以进行合法统治和管理的程序。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直接民主,指公民可以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制度。古希腊的雅典城邦。直接民主的倡导者当属近代思想家卢梭。 间接民主,又称代议制民主,指公民通过其代表来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务。产生于 17、18 世纪英美。美国麦迪逊为代表的联邦党人主张代议制民主。选举制度是构成宪政制度的内在要素选举是政

14、权合法性的基本来源。选举使人民能够成为防止政府权力滥用的首要控制选举是实现国家认同的有效途径选举为社会提供精英统治二、选举至上主义的谬误自由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分野“没有理由相信,只要权力是通过民主程序授予的,它就不可能是专横的。 ”三、选举、选举法、选举制度的概念宪法意义上的选举:是指享有选举权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代议机关,选择公职人员的行为。选举法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五、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方法1、限制选举和普遍选举年龄、国籍、有无精神病、未受特别法律处分2、平等选权制和复值选权制一人一票,同票同权3、地域代表制职业代表制选

15、区,指选民开展选举活动,选举产生议员或代表的基本单位。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区别第二节 我国现行选举制度一、1949 年后选举法的演变和发展二、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普遍性原则2、平等选举原则;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澳大利亚选票制 ”5、差额选举原则三、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组织和程序1、选举的组织机构: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委员会2、选区划分3、选民登记4、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5、 选举的投票6、 确定当选7、代表的辞职、补选8、代表资格的终止四、我国选举权的保障和救济制度1、对代表的罢免 2、选举监察制度3、选举诉讼制度第七章 政党制度第一节 政党概述一

16、、 政党的起源与特征中文中, “党”本指古代地方组织,五百家为党。后引申为朋辈,又有拉帮结派的意思。论语:“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现代意义上的政党是指人们基于共同意志和利益,以控制国家政权为目的而形成和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最早出现于 17 世纪英国。在西方,党Party ,有偏向的含义,同样被定义为追求特定利益的政治派系。 近现代意义的政党以议会制为平台而产生,是选举活动的产物,其主要力量投身于选举。政党的特征1、政党是由其成员组织的社会组织,不是国家机构2、政党是政治性组织,有明确而具体的政治纲领、组织体系和领导机构3、政党有鲜明的阶级属性二、政党的分类政党的分类1、以政党的意识形态为标准

17、左翼政党;中间主义政党;右翼政党2、以政党的政治地位为标准在野党和执政党3、以是否得到法律承认为标准合法政党和非法政党4、以阶级基础为标准资产阶级、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其他分类三、政党的意义和功能任何政党的组织都是为了采取有效的政治行动,以最大程度地争取或保持政党所掌握的 政治权力。一般功能: 1、利益表达和沟通;2、组织选举和政治录用3、制订政府公共政策4、政治宣传和教育 政党的新功能: 对经济、社会问题的关注和解决,尽可能多地代表普遍的社会利益。以美国为例,政党在选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党就是为选举而存在的,大部分过程都是围绕政党展开的。美国的政党素有“选举机器”之称。第二节 政党制度

18、一、 政党制度的概念政党制度是有关政党的组织、政党的活动以及政党领导或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惯例的总和。二、政党制度的主要类型及其发展趋势政党制度的分类1、一党制:实行一党制的国家,一党单独执政,在法律或事实上不允许其他政党存在。2、两党制:指除了其他政党外,存在两个主要的政党,通过选举,长期有组织地轮流控制国家权力,主持国家政治事务。3、多党制:指两个以上的政党联合执政,或几个政党联盟执政地制度。4、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一个国家中,由一个处于领导地位的政党执掌国家政权,其他合法存在的政党作为参政党参与国家政权的新型政党制度。西方国家政党制度的发展趋势1、一党向多党或两党发

19、展;2、政党林立与政党联合相并存3、政党间政党纲领既保持差异又同一的趋势;4、政党制度进入法律化和规范化三、政党制度的宪法化第三节 我国的政党制度一、 中国政党的概况1993 年 3 月 29 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 4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中国民主同盟(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农工党)中国致公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台盟)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形式2005 年 2 月 18 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

20、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 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1、历史发展2、性质:不是国家机关,不同于社会团体。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3、任务和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2006 年初,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第八、九章 公民基本权利

21、与义务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人权 人权:人之为人,理所应当被承认的权利。是国家权力行使的边界所在。 权利 权利: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其作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权利是强制最小状态的自由。 人权和基本权利 一、人权的概念特征三个纬度:道德意义:一切权利之和法律意义:法不禁止即自由宪法意义:人最基本的权利 二、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三、有关人权的重要文献 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公民 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公民(平等、自由、自主)公民的概念:享有一国国籍并根据宪法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国籍的取得方式:我国国籍

22、取得的基本原则: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前者为主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1、性质不同;2、范围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 基本权利的分类 基本权利的学理分类1、公民对国家分别存在四种不同的关系,由此派生出四种不同的权利和义务:(1 )公民对国家的被动地位(passive status) 公民的义务(2 )消极的地位 自由权(negative status )(3 )积极地位 受益权/如诉讼权/ 请愿权等(positive status )(4 )能动地位 参政权(active status )2、积极的权利和消极的权利 宪政下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 宪政下的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宪政:(1)政府要受宪法

23、的制约(2)宪政规范下的政府须把保障基本权利作为根本原则(3)宪政包含基本权利先于宪法、社会和政府而存在的价值预设(4)宪政是建立“有限政府 ”的一套制度设计宪政通过一系列的“权力有限”的理论架构和制度设计,目的在于承认和保护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国家权力的存在是为了人的权利,人的基本权利构成了国家权力的界限。宪政、民主与人权 基本权利的保障 1、绝对保障方式: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法规不能加以任意限制或者规定例外情形( T38 )2、相对保障方式:允许其他法规范进行限制:一种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均由普通法律加以规定(T41) ;二是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通过普通法律。 (T34 ,

24、T40)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 平等权 平等权的含义:自由人格的形成 平等的性质:平等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项原则 平等与合理差别:合理差别是根据实质上的平等原则,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年龄(选举权) ;人的生理差别(男女工种) ;民族差别(代表名额) ;经济能力在纳税上的差别; 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主体(公众人物的忍受义务) 不合理差别: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二、政治权利和自由三、宗教信仰自由内心的宗教信仰行动的信仰宗教结社的自由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四、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五、监督、求偿权六、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劳动的权利1、劳动权是一种自由权:选择自

25、由2、兼具自由权与受益权的性质3、劳动权是一种受益权,但并非具有具体请求权4、劳动权是一种具体的受益权私有财产权的含义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1、财产权的保障:“不受侵犯 ”2、财产权的限制:承认私人财产的社会性3、征用补偿条款:正当性补偿目的,标准和程序七、公民的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八、特殊群体的权利和利益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一定的主体必须作出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法定性、不可选择性、相关性)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1 、一般情形下的非对等性;2 、特定情形下的同一性第十、十一章 国家机构一、国家机构概述国家机构是宪法学和政治学中的重要

26、范畴,是我国宪法和政治制度中常用的概念。而在西方论著或宪法中较少使用, 他们多用“ 政府”(government )或“政府机关”(governmental organs)国家机构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形式,是为实现国家职能按一定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特征一、国家机构有鲜明的阶级性。 二、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 三、国家机构是由统治阶级中最优秀的那部分成员组成。 四、国家机关是一个严密的组织体系。 五、国家机构是一个历史范畴。 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 西方国家主要以三权分立原则作为设置政府机构的基本宪法原则 我国的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法

27、治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三、国家主席四、国务院五、中央军事委员会六、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案 例2001 年 2 月 16 日, 中国青年报 报道,在 2 月 14 日召开的辽宁省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在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进行表决时,应到代表 508 名,出席会议代表 474 名,报告获赞成票 218 票,反对的 162 票,弃权 82 人,9 人未按表决器,致使法院的工作报告未获通过。同日,大会主席团作出了关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继续审议的意见: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了审议,经表决未获通过。大会主

28、席团一致意见,由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报告。【法律问题】1、人民代表大会没有通过法院的工作报告,法院应如何承担责任?2、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如何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基本结论】1、我国宪法只有人民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没有向人大报告工作的规定。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是由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以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但这些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当人民代表大会没有通过法院工作报告时,法院应承担什么责任?具体由谁承担?责任内容为何?2、怎样实现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和法院的审判独立,主要应集中在对法院的人事监督上。七、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八、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二章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一、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概述 涵义与特点1、自治性2、民主性3、基层性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权力机关的关系与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1、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见建议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保障法律的贯彻执行;与基层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协助与指导,而不是领导与服从的关系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设置、组织与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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