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管理制度一、 凡车辆、人员进厂及所带物资如仍需带出厂者,必须进行门卫登记,出厂时核查放行。二、 外单位进厂物资、材料须在门卫处登记,登记的内容为:物资名称、进厂时间、出厂时间、数量、车号等,贵重物资必须进行过磅(钢材等),需过磅的必须先过磅,后回皮并查验过磅单。三、 凡出厂的一切物资按放行条给予验核登记放行,由公司财务部发放行条。四、 凡发放放行条,必须由部门领导签字,如领导不在,可由部门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并通知门卫,若不通知,则放行条无效。五、 凡物资出厂(车辆带出,职工民工拿出视同),若无放行条一律视为偷窃处理。六、 凡本厂员工进出厂,需持有厂牌,没有厂牌者,禁止出入。七、 凡偷窃物资者按物资价值的十倍罚款。若是当班门卫抓获则罚款的 30%奖励抓获人,若是其他职工抓获,则以罚款的 50%奖励抓获人。八、 门卫当班人员若不称职,当班时间不在工作岗位者,罚款 100元;放行没有放行条的物资,按所放行的物资价值的十倍罚门卫,其他人员揭发出来的,按罚款的 50%奖励揭发人。九、 发放行条的当事人若弄虚作假,对不应该放行之物资发放放行条,则对当事人按偷窃论处。十、 放行条与发放部每月核对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