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重整说明一、 重整目的和适用条件目的:当公司因财务困难而停止营业或有停业危险时,即公司流动资金欠缺已达极点,对已到清偿期的债务不能支付致使停止营业,或者如果继续支付已到清偿期的债务将有停业之虞,公司面临破产,如果公司还有继续营业的价值,为避免开始破产程序,即可进行重整。适用条件:企业法人无论是基于已经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还是将要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根据破产法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重整程序可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二是债务人将要出现破产原因,即有明
2、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二、 重整启动:重整申请可以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也可以在债权人已经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由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 110 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法院裁定重整后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三、 指定管理人进入重整程序后由法院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全面管理企业财产和内部事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四、 重整保护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
3、享有如下法律规定的重整保护的权利。1、重整程序开始对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的优先效力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的即不得再行进行破产宣告。重整程序开始后,也不得再行启动和解程序。2、重整程序开始担保物权暂停行使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3、担保设定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4、对投资人权利限制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5、 对取回权的限制债务人通过租赁、借用、合作经营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对
4、于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的继续营业常常是重要的。因此,破产法第 76 条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例如,债务人租赁的场地、设备,如果租期未到,则出租人不得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 6、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效力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五、债权申报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同时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六、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七、 重整计划表决: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
6、重整计划草案时, 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表决未通过的可以再进行协商或者最后由法院裁定。八、 重整计划批准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或最后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九、 重整计划执行重整计划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十、 重整程序终止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十一、重整结束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