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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重整流程.doc

上传人:myk79025 文档编号:5257301 上传时间:2019-02-1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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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公司破产重整流程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二、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 1/10 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 条)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破产法 71 条)四、法院指定管理人。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

2、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破产法 73 条)2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 6 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 3 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 79 条)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包括:(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 债权分类;(3) 债权调整方案;(4) 债

3、权受偿方案;(5)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破产法 81 条)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 (破产法82、84 条)十一、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 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的依破产法87 条处理。 (破产法 86、87 条)3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 10 日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

4、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且未依 87 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 86、88、92 条)十三、 重整计划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入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提交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 89、90、91 条)十四、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4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 93 条)至此,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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