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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银基金为你讲解托收押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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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10富银基金为你讲解托收押汇托收押汇的概述在托收的结算方式中,在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引入了一个中介银行,但按照托收统一规则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跟汇付方式一样属于商业信用性质。但是托收的实际操作中,进口商也往往利用银行的融资渠道来满足资金的需求。这就是进出口项下的托收押汇融资。托收押汇的类型托收押汇可以分为托收进口押汇和托收出口押汇。1.托收进口押汇托收进口押汇,又称为进口代收押汇,它是代收银行给予进口商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提货便利的一种进口商融通资金的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出口商装运后填写委托书凭借全套与合同要求相符的单据通过代收行交进口商。根据

2、托收的性质,进口商付款交单或者承兑交单。代收行可以根据进口商的押汇申请,开立托收信托收据,先行对外垫款,待进口商提货加工、销售或转卖后将2 / 10收回的货款归还银行。这种做法纯粹是代收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和出口押汇一样银行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银行一般只对资信较好的进口商进行进口押汇,同时还要求进口商提供足够的担保和抵押品。2.托收出口押汇托收出口押汇,又称出口托收押汇(advance against documentary collection)。出口托收押汇是指托收银行根据出口商(即押汇申请人)的要求,以申请人开立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跟单汇票以及随附的全套商业单据为质押,将票款

3、扣除利息及费用后,按外汇管理规定及客户要求,原币付给申请人或按押汇日的银行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出口商,银行保留迫索权,并通过代收行向进口商收款,以归还出口托收押汇的一种融资业务。其基本操作是,出口商按照合同规定装运后,制作一整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开立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到托收银行交单,要求托收银行叙做出口托收押汇。经托收行同买人跟单汇票,按照汇票金额扣除自付款日即托收行买人跟单汇单日期到预计收到票款日期的利息和手续费,将约定的款项交给出口商。待出口商收汇票款后,再归还所借的款项。托收押汇的功能跟单托收方式下的进出口押汇可以为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进出口商在进出口商品流通期间提供融资,该种融资服

4、务是进出口商以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作抵押品,由银行叙做的一种抵押贷款。3 / 10托收押汇是在没有信用证的背景下操作的,其融资服务都是立足于托收结算服务。该种融资服务,为进出口商借助托收结算的贸易交易提供资金上的需求。当然,该种融资服务虽然起到了一定的服务性作用,但由于银行只不过是委托人的关系,没有改变商业信用的实质。因此,在托收情况下的融资也是有一定困难的托收押汇的特征托收押汇的特征托收押汇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托收押汇是以托收为基础的融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的本质来看,它还是一种融资法律关系,即发放贷款的托收银行,借款人是利用托收作为结算方式的进出口贸易商。但是这种融资关系的独特性在于,

5、它必须以托收为纽带,因此在结算工具上它注定了与信用证无缘。托收押汇与信用证进出口押汇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一个是无信用证的,一个是必须借助信用证的。第二,从押汇对进出口交易风险的影响来看,托收押汇项下的进出口交易风险是普通商业风险,即使进口商或者出口商能够从银行融到资金,但是该资金能否用于进出口交易项下的付款,也完全取决于付款方的商业信用,而不是银行信用;信用证项下进出口押汇则不同,收款人是依赖于信用证项下银行的付款信用。第三,从银行与融资者的关系来看,托收押汇项下的融资风险完全取决于进口商或出口商的经营作风和经营状况而定,在这里只有一家融资的银行,而缺乏另一家提供融资担保的银行;而信4 / 10

6、用证项下进出口押汇则是银行风险,只要受益人制作的单据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付款银行保证按照约定付款。在信用证项下的押汇,既有融资银行也有开证银行,融资银行的融资风险可以得到信用证付款银行的还款保障。因为信用证进出口押汇是建立在银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信用证业务基础上,如果单单相符、单证一致,即使开证申请人不付款,开证行也必须履行对外付款的义务。如果剔除汇率风险和利息两个因素,信用证进出押汇并没有给开证行带来更大的风险。而进口托收则属于商业信用,无论进口商是否付款,代收行都没有责任。但如果为进口商叙做进口托收押汇,进口商无疑将原本给予出口商的商业信用转给了代收行,从而加大了代收行的风险。作为代收行

7、,应当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业务情况、抵(质)押担保情况,为其核定一个押汇额度,供其周转使用,做到拓展业务和防范风险的有机结合。第四,托收押汇的付款性质比较特殊。托收押汇项下的付款人的依据是商业信用,付款交单(DP)方式下押汇行能拥有对货物和收款的控制权,但是承兑交单(DA)方式下,代收行凭借进口商对汇票的承兑即可放单,到期进口商不能付款不负责任。进出口押汇项下的付款性质则是基于信用证的单据要求及相关的银行信用。第五,托收押汇的法律适用不同与信用证项下进出口押汇。托收押汇是基于托收法律关系而建立的借贷法律关系,银行和进出口5 / 10商的法律关系一方面要受制于托收规则通常是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8、,另一方面也要适用双方借贷法律关系的一般法律;信用证项下押汇法律关系,则一方面要受制于信用证的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另一方面也要适用调整借贷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正因为托收押汇的上述特点,使得银行在办理该项业务时更加谨慎,在押汇利率上也相对比较高,押汇的额度则相对比较低。托收押汇的法律风险即期防范托收押汇的主要风险从托收押汇的法律结构及其操作实践来看,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有:1进出口商的商业风险托收押汇融资的还款主要依赖于进出口商的资信和能力。尽管相关的单据可以作为担保机制,但是单据的处理还是需要进出口商来实现,银行不是专业的进出口商,不善于也没有时间去做货物交易。2单据欺诈风险由

9、于托收押汇作担保的重要凭据是货物权利单据,单据的欺诈在国际贸易中也时有发生,如果境外进出口商试图欺诈,则银行的融资风险非常大。特别是如果境内贸易商也参与欺诈,则银行更加难于防范相关的风险。6 / 103操作风险银行办理托收押汇,需要认真履行代收行的义务,如果操作不谨慎或者履行义务不及时,可能遭到境外代收行或者委托人的控告。如果代收行在审核单据上存在瑕疵,则可能遭受境内委托人的控告。防范托收押汇风险的对策为了有效防范托收押汇的风险,作为代收银行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鉴于托收押汇本身是商业信用业务,所有风险集中于进出口商的资信状况。所以,银行给进出口商的押汇授信额度需要慎重掌握。进出口商的贸易履约直

10、接影响到托收押汇银行的融资风险。银行必须认真审核融资人的资信状况、进出口交易的背景以及交易款项的偿还事项。严格审查押汇申请人以及担保人的信用和能力。这一措施是最终保证押汇担保机制固有缺陷的有效措施。从实践来看,一些押汇申请人恶意与担保人串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银行尤其应注意关联公司之间的担保和交易,对托收押汇业务的影响。目前大多数集团公司的进出口业务都交给其下属的贸易子公司进行。这种公司的一大特点就是资本金小,高负债经营,它本来就是由于集团公司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而产生的,一旦出现问题还能弃车保帅,将损失减小到最低,这种战略也是中国目前信用机制极不健全的结果。实际上,诸如信托收据、抵押担保、质押

11、担保的最终实现,7 / 10都有赖于债务人的配合,因为银行的监控毕竟是有限度的。基于此,银行应该做好事前的信用和能力的审查。2必须构建适当的担保机制防范融资风险。进口代收押汇依赖于“信托收据”,法律风险较高。国内现行法律制度对于“信托收据”的合法性尚没有明确的规范,司法实践的争议甚大,尤其是信托收据中银行对信托财产拥有合法权利问题颇有争议。因此过分依赖信托收据会增大银行融资的风险。进口代收押汇协议依托于“信托收据”,而没有其他相关的担保措施,会增大融资风险。3银行提供托收押汇服务,必须明确自己的代收银行地位。办理托收押汇必须以银行为合格的“代收行”为前提。银行不能简单地凭借单据持有而确立自己的

12、代收行地位,还应该通过文字确认由进出口商向境外收款委托人指示银行作代收行的指令,以确保银行“代收行”地位的合法性。银行代收地位合法,一方面有助于银行防范同境内融资人之间发生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防范托收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4要借助明确书面的进出口托收押汇协议来规范银行与进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应该注意,不能简单照搬信用证项下进出口押汇协议。有的银行的托收押汇协议是在信用证项下进出口押汇协议的基础上改造而成,但是其信用证押汇的痕迹仍然十分明显,这种做法势必妨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明确。对于托收押汇协议,银行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8 / 10(1)押汇协议的内容应该包含: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

13、汇期限;申请人的保证(在押汇到期日前归还本息,如申请人未能按期还款,无论何种原因银行均拥有下述权利:逾期欠款按押汇利率加收罚息,逾期计收罚息;授权银行从申请人在银行处开立任何账户中扣还欠款;授权银行从申请人各种应收款中扣还欠款。);银行有权检查监督押汇业务项下货物的销售收款情况,应银行要求申请人必须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有关上述押汇业务项下货物的有关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有关担保机制的规定等等。(2)在托收押汇协议中明确银行“不负有审核单据”义务。强调“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其法律效力、或对在单据中载明或在其上附加的一般性或特殊性的条款不承担责

14、任或对其负责;银行也不对任何单据所表示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对货物的发运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和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或疏忽、清偿力;业绩或信誉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3)在托收押汇协议中要明确单据必须以银行收到时的形态向付款人提示,除非被授权贴附任何必需的印花、除非另有指示费用由向其发出托收的有关方支付以及被授权采取任何必要的背书或加盖橡皮戳记,或其他托收业务惯用的和必要的辨认记号或符号。如果是见单即付的单据,提示行必须立即办理提示付款不得延误。9 / 10银行必须确定它所收到的单据应与托收批示中所列表面相符,如果发现任何单据有短缺或非托

15、收指示所列,银行必须以电讯方式,如电讯不可能时,以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从其收到指示的一方,不得延误;银行对此没有更多的责任。托收押汇协议以及配套的担保协议文本必须用书面的形式来完成,并且应该有相关当事人的;盖章和签字。应该避免仅仅通过所谓的申请书来构建托收押汇法律关系。鉴于托收押汇的法律不确定性,各商业银行总行也有必要将托收押汇协议文的审定权收归总行,最好制定统一的格式文本。5为了确保银行融资款项的安全,在办理托收项下押汇业务时,最好有融资人提供财产作质押(抵押、担保),或者由其有实力的关联公司或其他合格实体提供担保。要妥善处理好质押与信托收据之间的关系。质押是利用申请押汇人的货权单据的做质押品

16、来担保银行的债权,而信托收据则是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到银行,并通过信托的方式来解决银行对货物的控制权利。如果信托收据与质押担保并存,则导致质押的无效。因此,银行在选择担保形式,不能误认为这两种的缝合是双保险。要协调好抵押、质押与保证之间的关系。银行为了确保债权的安全,防止申请人不正当地处理货物及其价款,可以通过第三人作保证的方式来维护银行债权。银行应充分注意,这里有人保与物保的效力关系问题。如果银行放弃了物保(如将质押的货物或者单据交给了债务人,可能导致质押无效),则保证仅在物10 / 10保的范围之外有效力。因此,为防止物保放弃对人保的损害,有必要要求保证人放弃这种抗辩权。6要加强放汇后管理。银行的有关业务部门应随时了解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行业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进口货物的销售、国际国内市场信息。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银行应加强对托收押汇的风险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对客户被动押汇,特殊情况必须严格审批。托收押汇通常不宜办理展期,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展期,经押汇申请人申请,可展期一次,展期时间应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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