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高等学校教授、研究员资格条件评定标准:教授、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广博、 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 实践经验,及 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取得重大成果或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艺术作品,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或对专业建设、学校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 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 实验 室和教材建设,指
2、导和培养过硕士研究生或年轻教师,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或高级访问学者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 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 2 年申报。(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 3 年申报。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硕
3、士学位,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 员资格后,受聘副教授或副研究 员职务 5年以上。(二)未具备上述学位,但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务 5 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位,且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务 3 年以上。任现职 期间年度考核优 秀 1 次以上,并符合下列 1 或 2 的要求:1、 具备下列条件中 1 项以上:(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 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2)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 3 名)。(3)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以上
4、(前 3名)。2、 具备下列条件中 2 项以上:(1)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 1 项或三等奖 2 项(前 2 名)。(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 项以上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 经济效益。(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八条要求的基础上,理工类增加 3 篇(部)、文科 类增加 5 篇(部)、艺术类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 2 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4)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运动会或专业比赛上获前 3 名。(5)获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级以上劳
5、动模范等称号。第四条 外语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熟练掌握 1 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二)1977 年全国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中古字号专业(如古汉语、中医、民乐等)并申报本专业资格者,可选考古汉语、医古文或外语,成 绩合格。(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考:1、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 1 年以上。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 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 1 年以上。3、1966 年以前大学毕业,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含德育课)和公共体育课教学并申报本专业资格。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
6、件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 、新技 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 规定的要求。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一)系统讲授 2 门以上课程,其中 1 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 导实习和毕业论文、 设计。(二)担任过 1 届研究生的导师或独立、系统担任过 1 门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讲授工作,或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 习 1 年以上。(三)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在本学科领
7、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多 项 成果或发表多篇(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七七七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 3 次以上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二)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前 3 名)。(三)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 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 3 名)。(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或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1 项(前 3 名,项目
8、已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五)本人主持的科研成果通过省(部)级鉴定,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六)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由省级以上的专业部门组织的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会、展 览会等;或主持过 大型项目的设计;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七)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高教系统优秀教师。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年均授课 240 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工类 5 篇(部),文科 类 6 篇(部)。(二)年均授课 120239 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 6 篇(部),文科 类 7 篇(部)。(三)年均
9、授课 60119 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 7 篇(部),文科 类 8 篇(部)。(四)年均授课 59 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著作:理工类 9 篇(部),文科 类 10 篇(部)。(五)艺术类的专业人员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 5 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 较大的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 3 篇(部)以上。第九条 附则(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教授或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 评。否 则,各级人事( 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二)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释:1、本资格条件中所
10、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 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 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2、论文、著作的要求:(1)“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 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 编;或本人撰写:理工类 10 万字以上,文科类 15 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应有二分之一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在学术刊物的“ 增刊、特刊、专 刊、 专辑 ”上发表的 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 4 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并且申报者提交的论文,按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2)
11、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教师,在论文、著作的数量要求上按第八条第 1 款执行。3、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方面,以科研方面的要求为主、年均授 课 59 计划学时以下的,只能申报研究 员资格。广东省高等学校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条件评定标准:副教授、副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 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 开发,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 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公开 发表、出版有 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艺术作品、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 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
12、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研究或 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 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 2 年申报。(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
13、3 年申报。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1 年, 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的,可认定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二)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 2 年以上。(三)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 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 5 年以上。(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 6 年以上(仅适用于专科院校的教师和本科院校 1993 年以前毕业的教师)。(五)未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
14、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 6 年以上;或具备学历(学位)条件,且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 3 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 1 次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中 1 或 2 的要求:1、具备下列条件中 1 项以上:(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 发明奖、星火 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2)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 3名)。(3)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前 3 名)。2、具备下列条件中 2 项以上:(1)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
15、奖或其他专业奖项 二等奖 1 项或三等奖 2 项(前 2 名)。(2)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 项以上或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 经济效益(主要完成人)。(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八条要求的基础上,理工类 增加 2 篇(部)、文科 类增加 4 篇(部)、 艺术类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 2 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4)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运动会或其他专业比赛上获前 3 名。(5)获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第四条 外语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较熟练地掌握 1 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外
16、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二)1977 年全国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中古字号专业(如古汉语、中医、民 乐等)并申报本专业资格者,可 选考古 汉语、医古文或外语,成绩合格。(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考:1、获得博士学位。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 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 1 年以上。3、1966 年以前大学毕业,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含德育课)和公共体育课教学并申报本专业资格。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 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
17、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一)系统讲授 1 门基础课或 2 门以上课程(对专业课教师,其中 1 门应为专业基础或技术基础或实践性的课程),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 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担任班主任或其他社会服 务工作(累计半年以上),指导过青年教师 ,或 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或进修教师;或培养出优秀的体育、艺术人才。(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七七七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
18、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教学效果好,有 2 次以上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在教学研究上有较高的造诣,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或教坛新秀 奖。 (三)获市(厅)级科技 进步奖、社会科学 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前 2 名)。 (四)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由省级以上的专业部门组织的音乐会、展览会等;或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企业的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市(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 1 项。(六)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第八条 论
19、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年均授课 320 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科类 4 篇(部),文科 类 5篇(部)。(二)年均授课 240319 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科类 5 篇(部),文科 类6 篇(部)。(三)年均授课 120239 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科类 6 篇(部),文科 类7 篇(部)。(四)年均授课 60119 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科类 7 篇(部),文科 类 8篇(部)。(五)年均授课 59 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著作:理科类 9 篇(部),文科 类 10篇(部)。(六)艺术类专业人员提交较高水平的艺术作品 5 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
20、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 业等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 2 篇(部)以上。第九条 附则(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 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 释: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 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 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 时具备。2、论文、著作的要求:(1)“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 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 编;或本人撰写:理科类 6 万字以上,文科类 10 万字以上);
21、“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 2 篇,在学 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 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入的论文(除非被 4 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按条件中的论文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2)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教师,在论文、著作的数量要求上按第八条第 1款执行。3、获得博士学位并申报副教授者,受聘讲师期间,须有 1 篇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发表(含内部刊物)或有 1 次年度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4、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方面,以科研方面的要求为主
22、、年均授课 59 计划学时以下者,只能申报副研究员资格。广东省高等学校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评定标准: 讲师、助理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善于表达,课堂讲授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 术开发,公开 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
23、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 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 2 年申报。(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 3 年申报。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学位,完成岗前培训, 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 3 年以上,完成岗前培训, 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可认定 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三)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 3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四)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教或实习研究员
24、资格后,受聘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职务 3 年以上。(五)大学本科毕业,取得高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学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 4 门以上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职务 5 年以上(仅适用于专科院校的教师和本科院校的公共课教师及 1993 年以前毕业的其他教师)。第四条 外语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掌握 1 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考:1、获得博士、硕士学位。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 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 1 年以上。第五条 继续教
25、育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 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地担任 1 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担任过专业课 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二)全过程承担过 1 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 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三)累计有半年以上参加社会实践或生产实习等方面的经历,并担任过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四)参加过科研工作或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或
26、开过音乐会或有作品入选音乐会。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 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 1 次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或有1 篇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发表(含内部刊物)。(二)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三)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四)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教学研究)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2 篇(部)以上。(二)艺术类专业人员提交有一定水平的艺术作品 3 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
27、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 业采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 1 篇(部)以上。第九条 附则(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 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释: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 资历、外 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 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 4 万字以上) ;“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论文集收入的论文(除非被 4 大索引收录)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