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过程稿)目 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缩略语 .14 总则 .14.1 目的与任务 14.2 土地分类 24.3 调查精度 24.4 数学基础 24.5 基本调查单位 34.6 步骤 34.7 计量单位 35 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确定 .35.1 界线组成 35.2 界线来源 35.3 调查界线 45.4 控制面积 46 准备工作 .46.1 制定方案 46.2 人员培训 46.3 开展试点 46.4 资料准备 46.5 仪器、工具和设备准备 57 DOM.57.1 遥感数据选取要求 57.2 DOM 比例尺 57.3 DOM 精度指标 67.4 DO
2、M 制作 .78 内业信息提取 88.1 信息提取内容 88.2 解译标志建立 88.3 信息提取范围 88.4 信息提取方法 88.5 变化信息表达 88.6 调查底图制作 99 土地权属调查 99.1 调查内容 99.2 调查方法 910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910.1 调查内容 910.2 地类调查 910.3 调查接边 1110.4 田坎调查 1110.5 图斑举证 1210.6 面积计算 1211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311.1 准备工作 1311.2 地类调查 1311.3 城镇村庄范围界定 1512 专项用地调查 1512.1 专项用地调查内容 1512.2 耕地
3、细化调查 1512.3 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 .1512.4 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1512.5 浅海湿地调查 1513 数据库建设 1513.1 基本内容 1513.2 总体要求 1613.3 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及专项调查数据库 .1613.4 各级数据库建设 1714 统计汇总 .1714.1 面积统计 1714.2 数据汇总 1715 成果核查及数据库质量检查 .1715.1 地类核查 1715.2 数据库质量检查 1816 统一时点更新 1916.1 统一时点 1916.2 主要任务 1916.3 更新方法及要求 1916.4 更新图斑举证 1916.5 地
4、类核查 1916.6 数据增量更新 2017 主要成果 .2017.1 县级调查成果 2017.2 汇总成果 2118 成果检查 .2118.1 调查成果检查 2118.2 汇总成果检查 22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分类 23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与三大类对照表 34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图式 .36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图幅理论面积与图斑椭球面积计算公式及要求 46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87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内业信息提取相关表 .89附录 G (规范性附录) 国土调查
5、记录表(电子手簿) 91附录 H (规范性附录) 图斑标注内容及代码 .93附录 I (规范性附录) 田坎系数测算表 94附录 J (规范性附录) 专项用地调查标注内容及代码 .96附录 K (规范性附录)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汇总表及有关统计表 .97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目的、任务、内容、指标、流程、方法及要求等。本规程适用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6、T 13989-2012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GB/T 159682008 遥感影像平面图制作规范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TD/T 1001-2012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16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CH/T 1008-2001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 1:10 000、1:50 000 数字高程模型3 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规程。DOM 数字正射影像图 Digital Orthophoto MapDEM 数字高程模型 Digital Elevation ModelGIS 地理信息系统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GNSS 全球
7、导航卫星系统 Global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4 总则4.1 目的与任务4.1.1 目的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全国国土基础数据,国家直接掌握翔实准确的全国国土资源现状和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国土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的需要。4.1.2 任务4.1.2.1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全国城乡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4.1.2.2 土地权属调
8、查。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4.1.2.3 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主要包括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浅海湿地调查等。4.1.2.4 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包括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国土调查及专项数据库,建立各级国土调查数据与专项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4.1.2.5 成果汇总。主要包括数据汇总、成果分析以及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等工作。4.2 土地分类4.2.1 土地分类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 (以下简称工作分类) 。工作分类
9、以GB/T 21010-2017 为基础,对部分地类进行了细化和归并,具体分类的编码、名称及含义见附录 A。4.2.2 对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等地类进行归并,对种植园用地、林地、草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进行细化,具体见附录 A 表 A.2。4.2.3 城市、建制镇、村庄等用地按附录 A 表 A.3 归并。4.2.4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附录 B 归并。4.2.5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图式见附录 C。4.3 调查精度4.3.1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 1 米分辨率覆盖全国的遥感影像资料;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 0.2 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影
10、像资料。4.3.2 最小上图图斑面积: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 200m2;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 400m2;其他地类实地面积 600m2,荒漠地区可适当减低精度,但不得低于1500m2。对于有更高管理需求的地区,建设用地可适当提高调查精度。4.4 数学基础4.4.1 平面坐标系统大地基准: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4.4.2 高程系统高程基准: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 。4.4.3 投影方式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1:2 000、1:5 000、1:10 000 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按 3分带。4.4.4 分幅及编号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
1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执行 GB/T 13989-2012 标准。标准分幅采用国际 1:1 000 000 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标准分幅图编号均以 1:1 000 000 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4.5 基本调查单位县级行政辖区。4.6 步骤4.6.1 准备工作。包括方案制定、人员培训、资料收集、仪器设备准备等。4.6.2 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确定。4.6.3 DOM 制作及内业信息提取。4.6.4 土地权属调查。4.6.5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4.6.6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4.6.7 专项用地调查
12、。4.6.8 各级数据库建设。4.6.9 统计汇总。4.6.10 成果整理与分析。包括调查资料整理、图件编制、成果分析、报告编写等。4.6.11 成果检查。包括自检、预检和核查等。4.7 计量单位长度单位采用米(m) ;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 m2) ;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 2)和亩。 5 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确定5.1 界线组成调查界线以国界线、陆地(含海岛)与海洋的分界线(零米线)和各级行政区界线为基础组成。调查界线仅用于面积统计汇总,与之不相符的权属界线予以保留。5.2 界线来源5.2.1 国界采用国家确定的界线。5.2.2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界、台湾省界采用国家确定的界线。
13、5.2.3 陆地(含海岛)与海洋的分界线(零米线) ,采用国家确定的界线。5.2.4 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采用全国陆地行政区域勘界成果确定的界线。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采用各县(市、区)最新确定的界线。5.2.5 各级调查界线应继承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界线,如有变化依据相关资料调整。5.3 调查界线5.3.1 国界线依据主管部门最新勘界资料调整。5.3.2 零米线(含海岛) ,依据主管部门最新海洋基础测绘成果调整。5.3.3 省、市(地) 、县级调查界线,依据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区划调整相关文件调整。5.3.4 乡(镇)级调查界线,依据县(区、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调整。5.4 控制面积5.4.
14、1 依据调查确定的坐标系、比例尺和调查控制界线,制作标准分幅控制界线图,以图幅理论面积为控制,按附录 D 的 D.1 计算图幅内各区域控制面积(即破幅面积) 。5.4.2 依据标准分幅控制界线图制作本调查区域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见附录 E) ,计算本调查区域控制面积。调查区域控制面积为本调查区域内所有整幅和破幅图幅面积之和。整幅图幅理论面积可按附录 D 的 D.2 计算,也可从附录 D 的表 D.2D.4中查取。6 准备工作6.1 制定方案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第三次国土调查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调查区基本概况、目标任务、技术路线与工作流程、调查准备工作、内业数据处理、外业
15、实地调查、内业整理建库、成果质量控制、调查主要成果、计划进度安排、组织实施等。6.2 人员培训在开展第三次国土调查前,各地对参加调查的人员进行培训,明确调查任务和主要内容、统一地类标准和成果要求、规范作业程序和调查方法、确定调查原则和工作纪律,保证调查工作进度,确保调查成果质量。6.3 开展试点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重点针对工作流程、技术方法和要求等方面开展调查试点工作。6.4 资料准备6.4.1 基础调查资料6.4.1.1 界线资料。包括国界线、陆地(含海岛)与海洋的分界线、行政区域界线等资料。6.4.1.2 遥感资料。近期航空、航天遥感图件和数据等资料。6.4.1.3 基础地理信息资料。
16、收集整理地形图、DEM 、地名等基础地理资料。6.4.2 权属调查资料6.4.2.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6.4.2.2 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6.4.2.3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等调查成果。6.4.2.4 其他相关权属资料。6.4.3 地类调查资料。包括原土地调查数据库、已有土地利用图、调查手簿、田坎系数测算原始资料等地类调查相关图件、表格、文本和数据库等。6.4.4 土地管理有关资料。包括基本农田、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治、土地执法等图件、数据和文字报告资料。6.5 仪器、工具和设备准备包括 GNSS 定位测量设备、皮尺
17、、计算机、平板电脑、移动通信设备、手持激光测距仪、全站仪、软件系统,以及交通工具等。7 DOM 7.1 遥感数据选取要求光学数据单景云雪量一般不应超过 10%(特殊情况不应超过 20%) ,且云雪不能覆盖重点调查区域;成像侧视角一般小于 15,最大不得超过 25,山区不超过 20;调查区内不出现明显噪声和缺行;灰度范围总体呈正态分布,无灰度值突变现象;相邻景影像间的重叠范围不得少于整景的 2%。7.2 DOM 比例尺7.2.1 航空影像比例尺基于数码相机航空摄影时, DOM 比例尺与数码相机像素地面分辨率的对应关系见表1。表 1 不同比例尺 DOM 与数码相机像素地面分辨率对应关系 单位: m
18、 DOM 比例尺 数码相机像素地面分辨率1:500 优于 0.051:1 000 优于 0.11:2 000 优于 0.21:5 000 优于 0.41:10 000 优于 0.87.2.2 航天影像比例尺采用航天遥感数据制作 DOM 比例尺与原始数据空间分辨率的对应关系见表 2。表 2 不同比例尺 DOM 与航天遥感数据空间分辨率对应关系单位:mDOM 比例尺 数据空间分辨率1:2000 0.51:5 000 11:10 000 2.57.3 DOM 精度指标7.3.1 平面位置精度按照 GB/T 159682008,DOM 地物点相对于实地同名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表3 之规定。特殊地区
19、可放宽 0.5 倍。规定两倍中误差为其限差。表 3 DOM 平面位置精度 单位:mDOM 比例尺 平地、丘陵地 山地、高山地1:500 0.30 0.401:1 000 0.60 0.801:2 000 1.20 1.601:5 000 2.50 3.751:10 000 5.00 7.507.3.2 镶嵌限差7.3.2.1 利用航空影像制作 DOM 时, 像片或影像之间镶嵌限差见表 4。表 4 像片或影像镶嵌限差 单位:mDOM 比例尺 平地、丘陵地 山地、高山地1:500 0.1 0.151:1 000 0.2 0.31:2 000 0.4 0.61:5 000 1.0 1.51:10 0
20、00 2.0 3.07.3.2.2 利用卫星影像制作 DOM 时, 景与景之间的镶嵌限差见表 5。表 5 景与景镶嵌限差 单位:mDOM 比例尺 平地、丘陵地 山地、高山地1:2 000 1.0 1.61:5 000 2.5 4.01:10 000 5.0 8.07.3.2.3 利用不同分辨率影像(包括航空影像和卫星影像)制作 DOM 时,二者之间的接边限差见表 5。7.4 DOM 制作7.4.1 航空 DOM 制作依据国家航空摄影测量及正射影像图制作相关标准,制作航空 DOM。7.4.2 航天 DOM 制作7.4.2.1 平面控制平面控制点 GNSS 接收机等仪器实测,或从分辨率、比例尺优于
21、预校正遥感影像的已有 DOM、地形图上采集。7.4.2.2 高程控制采用近期相应比例尺 DEM 为高程控制。 DEM 应满足 CH/T 1008-2001 中有关规定。不同比例尺 DOM 与 DEM 比例尺对应关系见表 6。表 6 不同比例尺 DOM 与 DEM 比例尺对应关系DOM 比例尺 DEM 比例尺1:2 000 1:10 0001:5 000 1:10 0001:10 000 1:10 000 或 1: 50 0007.4.2.3 图像处理根据数据获取情况,以单景影像、条带影像或区域影像为单元,采用物理模型或有理函数模型进行几何纠正。重采样方法采用双线性内插或三次卷积,重采样像元大小
22、根据原始影像分辨率,按 0.5m 的倍数就近采样。影像要求纹理清晰、色调均匀,无重影和模糊等现象,地物层次丰富、边界明显。融合或多光谱影像模拟自然真彩色,真实反映当时地类光谱特征。重叠区影像纹理应一致。当影像时相相同或相近时,要求整体光谱特征一致;时相差距较大影像,允许存在光谱差异,但镶嵌或接边处应过渡自然,同一地块光谱特征一致。7.4.3 DOM 制作单元DOM 以县级辖区为制作单元,按照外扩不少于 50 个像素、沿最小外接矩形裁切。根据县级辖区内影像间镶嵌和接边情况,通过镶嵌线、接边线及外围县级行政界线组成的若干矢量闭合面,并在每个闭合面内记录所使用影像的基本属性信息,以此制作 DOM 影
23、像信息文件。8 内业信息提取8.1 信息提取内容将三调 DOM 与原土地调查数据库套合,提取数据库地类与影像判读地类不一致图斑。8.2 解译标志建立根据区域自然地理、地形地貌特征、植被类型及土地利用结构、分布规律与耕作方式等情况,建立调查区典型地类解译标志。8.3 信息提取范围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全区域比对提取。8.4 信息提取方法通过分析原土地调查数据库每块图斑在三调 DOM 上的纹理、色调、位置、形状、范围和周边环境,按照工作分类判读图斑地类,对影像判读地类与数据库地类不一致的部分,依据影像特征勾绘不一致图斑边界。8.5 变化信息表达8.5.1 图斑编号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按照从左到右
24、、自上而下由“1”顺序编号,每个不一致图斑的编号均具有唯一性。8.5.2 图斑属性表建立与 DOM 数学基础相一致的内业提取图斑矢量数据层及属性表,全面记录提取图斑的相关属性。内业提取图斑类型、标注及含义见附录 F。8.6 调查底图制作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在 DOM 上套合不一致信息,制作调查底图。9 土地权属调查9.1 调查内容将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结合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9.2 调查方法9.2.1 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和其他相关登记成果,以及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调
25、查成果,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9.2.2 在权属界线上图过程中,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部分与遥感影像产生位移的,根据协议书等描述转至相应位置。9.2.3 土地权属状况或界址发生变化的,按照 TD/T 1001-2012 等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补充调查后上图。10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10.1 调查内容以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10.2 地类调查10.2.1 地类图斑10.2.1.1 单一地类的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查界线或土地权属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城镇村庄内部同一地类的相邻
26、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10.2.1.2 地类图斑编号统一以行政村为单位,按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顺序编号。10.2.2 地类图斑划分及表示10.2.2.1 按工作分类末级地类划分图斑。10.2.2.2 调查界线、土地权属界线分割的地块形成图斑。10.2.2.3 当各种界线重合时,依调查界线、土地权属界线的高低顺序,只表示高一级界线。10.2.3 图斑地类认定10.2.3.1 依据工作分类,按照图斑的实地利用现状认定图斑地类。10.2.3.2 对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中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外的可调整地类图斑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仍按可调整地类调查。10.2.3.3 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按实地利用现
27、状调查和认定地类。10.2.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临时使用的土地,按图斑原来的利用状况调查认定地类。10.2.4 图斑调查方法10.2.4.1 依据调查底图,实地逐图斑调查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修正国家内业提取的图斑界线。当有更高精度航空影像时,也可根据其影像特征调绘图斑边界。调绘图斑的明显界线与 DOM 上同名地物移位不得大于图上 0.3mm,不明显界线不得大于图上1.0mm。10.2.4.2 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应进行补测,有条件地区采用仪器补测法使用高精度测量设备进行补测,条件不具备的地区也可采用简易补测法。补测的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
28、于 2.5m,山地不得大于 3.75m,最大误差不超过 2 倍中误差。10.2.4.3 填写国土调查记录表(电子手簿)(见附录 G),记录图斑地类、权属和其他属性信息。10.2.5 线状地物调查10.2.5.1 铁路、公路、农村道路、河流和沟渠等线状地物以图斑方式调查,线状地物图斑被调查界线、土地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调查上图。10.2.5.2 线状地物调查应充分利用交通及水利等部门的相关资料,保证道路和水系的连通性。线状地物发生交会时,从上向下俯视,上部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下压的线状地物断在交叉处。10.2.5.3 线状地物边界应依据影像特征调绘,对宽度较小的农村道路或沟渠等影像不能准确
29、调绘的,可按照原有单线线状地物的走向和宽度以图斑的形式上图。10.2.6 图斑标注10.2.6.1 耕地种植属性标注。根据耕地的实际利用状况,按照附录 H.1 标注,耕种GZ、未耕种WG 、休耕XG、园木YM 、林木LM、绿化草地LH 、牧草MC 和坑塘KT。10.2.6.2 种植园用地细化标注。对林业部门调查的林区内的种植园用地,按种植园用地调查,如果原土地调查数据库是林地,按附录 H.2 标注,林区园地LQYD。10.2.6.3 草地标注。对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 30%小于 40%的草地图斑,对于草覆盖度大于等于 5%小于 10%的草地图斑,按附录 H.3 分别标注,灌丛草地GCCD,稀疏草
30、地XSCD。10.2.6.4 工业用地细化标注。根据工业用地的实际利用状况,按附录 H.4 标注,火电工业用地HDGY、钢铁工业用地GTGY、煤矿工业用地 MKGY、水泥工业用地SNGY、玻璃工业用地BLGY 和电解铝工业用地DLGY。10.2.6.5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标注。对城市、建制镇和村庄范围内的地类图斑,按照附录表 A.2 标注,城市201、建制镇 202 或村庄用地203。城镇村庄外部的采矿用地、盐田、空闲地和特殊用地应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盐田及采矿用地204 或特殊用地205;城镇村庄内部的采矿用地、盐田、空闲地和特殊用地根据其坐落标注,城市201、建制镇202 或村庄用地20
31、3。对城市、建制镇和村庄范围内的独立工业用地分别标注为“201A”、“202A”和“203A”。10.3 调查接边10.3.1 省级和地市级负责组织其辖区范围内相关地市级和县级调查单位的调查接边工作,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省开展调查接边工作。10.3.2 依据影像辅助实地调查,对不同行政区界线两侧公路、铁路和河流等重要地物进行接边,确保重要地物的贯通性;对影像反映明显的地物界线进行接边,保证同名地物的一致性;对地类、权属等属性信息进行接边,保证水库、河流、湖泊、交通等重要地物调查信息的一致性。10.3.3 当行政界线两侧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 0.6mm、不明显地物接边误
32、差小于图上 2.0mm 时,双方各改一半接边;否则双方应实地核实接边。10.4 田坎调查10.4.1 总体要求田坎调查采用系数扣除方法进行调查。采用更高调查精度的区域,田坎也可按图斑调查,但应保证省级调查精度标准统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测算的田坎系数,如无特殊变化可继续沿用。也可由省级统一组织重新测算本省的田坎系数,测算方案及结果上报备案。10.4.2 系数测算10.4.2.1 耕地坡度分级耕地分 5 个坡度级(上含下不含) 。坡度2的视为平地,其他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类。耕地坡度分级及代码见表 7。表 7 耕地坡度分级及代码坡度分级 2 26 615 1525 25坡度级代码 1 2 3 4 5
33、10.4.2.2 国土调查数据库建成后,依据 DEM 生成坡度图,套合耕地图斑,生成耕地坡度图,计算不同坡度级的耕地面积。10.4.2.3 耕地田坎系数测算坡度大于 2时,测算耕地田坎系数。按耕地分布、地形地貌相似性等特征,对完整省(区、市)辖区分区。区内按不同坡度级和坡地、梯田类型分组,选择样方、测算系数。样方应均匀分布,每组数量不少于 30个,单个样方不小于 0.4 hm2。实测样方中的田坎面积,计算样方田坎系数,即田坎面积占扣除其他线状地物后样方面积的比例(%) (见附录 I) 。当同组样方田坎系数相对集中、最大值不超过最小值的 30%时,取其算术平均数,作为该组田坎系数。10.5 图斑
34、举证10.5.1 图斑举证要求10.5.1.1 实地拍摄包含定位坐标和拍摄方位角等信息的图斑举证照片,报送至统一举证平台。10.5.1.2 对国家内业提取图斑,地方实地调查地类与国家影像判读地类不一致的,需实地举证。10.5.1.3 原则上以下重点地类变化图斑需实地举证。包括相对于原土地调查数据库新增的建设用地、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以及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10.5.1.4 地方自主调查新增的变化图斑原则上应实地举证,拍摄实地照片,并在举证软件的在线天地图影像上,简单调绘大致图斑范围,填写举证图斑编号,编号应与数据库中的图斑编号保持一致。10.5.1.5 对于由于纠正精度
35、及图斑综合等原因造成的偏移、不够上图面积或狭长地物图斑,可不举证;对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图斑,可选择典型图斑实地举证,其他图斑备注说明。10.5.2 举证照片拍摄要求10.5.2.1 举证照片应在图斑实地拍摄,拍摄方向能够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10.5.2.2 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片三类。对调查地类与影像不一致区域应拍摄局部近景照片举证,根据需要拍摄农作物特征或新增建设用地内部以及设施农用地内部等利用特征照片举证。10.6 面积计算10.6.1 图斑面积及图斑地类面积10.6.1.1 图斑面积与图斑地类面积一致,按田坎系数扣除的耕地图斑面积除外。10.6.
36、1.2 图斑面积按附录 D 的公式及要求计算。10.6.1.3 按田坎系数扣除的耕地图斑地类面积为耕地图斑面积减去按系数扣除的田坎面积。10.6.2 田坎面积实测的田坎面积计算方法与图斑面积计算方法一致。按系数扣除的田坎面积,等于耕地图斑面积与田坎系数的乘积。11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11.1 准备工作11.1.1 收集资料收集调查范围内的地籍调查、地名地址、城镇村庄规划、城镇村庄大比例尺地形图、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登记、土地整治、国土执法监察等其他相关资料。11.1.2 调查底图制作11.1.2.1 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底图制作以 DOM 为基础,结合地籍调查、地名地址、城镇
37、规划图及地形图等资料,采用数据转换、抽取或数字化等方法,制作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底图。11.1.2.2 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底图制作以 DOM 为基础,结合村庄地籍调查、地名地址、土地整治等资料,采用数字化或数据转换、抽取等方法,主要绘制村庄调查范围内的公用道路、水塘、成片林木等村庄土地利用框架,制作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底图。11.2 地类调查11.2.1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应依据工作分类,划分土地利用现状图斑。11.2.2 城镇村庄地类图斑的上图面积按照本标准第 4.3.2 的规定执行。11.2.3 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图斑调查11.2.3.1 图斑调绘以城镇内部土
38、地利用调查底图为基础,按照工作分类,依据城镇宗地的用途,参照城镇规划的功能分区等,结合影像特征,综合判定土地利用类型,合并土地利用类型一致的宗地初步调绘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斑。特大型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土地利用类型明显不同且分割的界线(如市政道路、河流等)明显的,可以依据工作分类划分成多个图斑。城镇内部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等市政道路用地按照城镇村道路用地图斑调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内部道路归并到座落图斑。临街门面等,归并到城镇道路外的相邻图斑。城镇内部符合上图面积要求的耕地、种植园用地、林地、草地、水域、其他土地图斑等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内部的全部图斑,属于城市的标注“
39、201” ,属于建制镇的标注“202” 。11.2.3.2 外业核实参考城市地形图单位注记、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登记、土地整治、国土执法监察和其他相关资料,结合实地查勘,核实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斑的准确性。针对外业核实发现的问题,修正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斑边界和地类属性等内容。11.2.4 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调查11.2.4.1 图斑调绘以调查底图为基础,依据村庄地籍调查(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等)成果,按照工作分类,结合影像特征,判定土地利用类型,初步调绘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村庄内部超过上图面积的耕地、种植园用地、林地等土地按土地利用现状图斑调绘。房前屋后不够上图面积的空
40、地、晒场、树木及宅基地之间的通道等可归并到相邻的宅基地图斑。村庄内部符合上图面积的水塘宜按照使用特征,以生活用水为主的水塘可归并到相邻的建设用地图斑,以农业生产用水为主的水塘应调绘坑塘水面。穿越村庄的公路、河流、铁路等,宜按照本标准 10.2 的要求调查,不宜作为村庄内部的图斑进行调绘。村庄内部的全部图斑应标注“203”属性。11.2.4.2 外业核实利用村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林权登记、土地整治、国土执法监察和其他相关资料为依据,结合实地查勘,核实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的准确性。针对外业核实发现的问题,修正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边界和地类属性等内容。11.2.5 城乡
41、土地利用现状图斑衔接11.2.5.1 衔接内容以调查底图为基础,衔接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图斑,重点做好城镇村庄调查范围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国有土地图斑与国有土地图斑、国有土地图斑与集体所有土地图斑、集体所有土地图斑与集体所有土地图斑、城镇村庄道路图斑与农村道路图斑等界线位置和属性内容的衔接。11.2.5.2 衔接要求城镇村庄土地调查范围、界线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界线应无缝衔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斑的地类应无缝衔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斑相互衔接时,应以低精度图斑界线服从高精度图斑界线位置为原则,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应综合考虑图
42、斑衔接的圆滑性和协调性。城镇村庄道路与农村道路相互连通时,应各自独立划定图斑,同时要保持道路表现时的完整性。11.3 城镇村庄范围界定城市(201) 、建制镇(202) 、村庄(203)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城市(201) 、建制镇(202) 、村庄(203)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12 专项用地调查12.1 专项用地调查内容包括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12.2 耕地细化调查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以外的耕地图斑,参考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耕地的位置和立地条件,开展耕地细化调查,按照附录 J.1 标注,河道耕地
43、HDGD、湖区耕地HQGD、林区耕地LQGD 、牧区耕地MQGD 和沙荒耕地SHGD。12.3 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12.3.1 调查范围包括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批准范围界线内图斑。12.3.2 调查方法按照实地现状,全面查清“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范围内土地的地类,分布和权属状况。12.4 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在耕地质量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国土调查成果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12.5 浅海湿地调查依据海军航保局提供的最新海洋基础测绘成果,查清沿海零米线到零下 6m 等深线之间浅海水域的数量和分布,
44、作为浅海湿地录入调查数据库,并做好数据接边,以形成完整的湿地分布调查成果。13 数据库建设13.1 基本内容国土调查数据库及专项调查数据库主要包括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专项调查、基础地理、DOM、DEM 等信息,具体参见 TD/T 1016。13.2 总体要求13.2.1 县级国土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建设应执行 TD/T 1016 标准,以完整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依据国土调查结果及专项调查结果,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国土调查数据库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国土调查数据与专项调查数据应一体化建库,分图层存储,保证国土调查数据成果与专项调查成果的衔接。13.2.2 数据库建设应同步建立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库管
45、理系统可以管理矢量数据、栅格数据和与之关联的属性数据,具有数据输入、编辑处理、查询、统计、汇总、制图、输出,以及更新等功能,可实现各级国土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之间的互联共享和及时更新。13.3 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及专项调查数据库13.3.1 图形数据采集13.3.1.1 根据外业调查结果,结合内业资料进行图形矢量化工作,形成全区域所有调查要素的数字化成果。对于电子化外业数据,外业采集要素在导入数据库的过程中不得有要素丢漏和位置偏移的情况。13.3.1.2 图形数据按照 TD/T 1016 规定内容采集,包含国土调查数据采集、专项调查数据采集、不一致图形处理三个步骤。专项调查数据的采集以国土调查
46、数据为基础,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斑图形边界由国家统一采集。国土调查数据、专项调查数据图形不衔接的,应结合影像、外业调查等手段进行核实,并按照核实结果调整相关图形边界。13.3.1.3 要素采集界线与调查界线的移位不得大于图上 0.2mm。13.3.1.4 数据应分层采集,并保持各层要素叠加后协调一致。13.3.1.5 公共边只需矢量化一次,其他层可用拷贝方法生成,保证各层数据完整性。13.3.1.6 数据采集、编辑完成后,应使线条光滑、严格相接、不得有多余悬挂线。所有数据层内应建立拓扑关系,相关数据层间应建立层间拓扑关系。13.3.2 拓扑关系构建检查要素在图层内、图层间的相互关系,并进行拓
47、扑处理,建立拓扑结构。13.3.3 属性数据采集按规定的数据结构输入属性数据,并进行校验和逻辑错误检查。13.3.4 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检查数据完整性、准确性、逻辑一致性,以及数据分层和文件命名的规范性等,按照TD/T 1016 和数据库建设技术要求建立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13.3.5 专项调查数据库建设在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基础上,依据专项调查结果,分别建立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等专项用地调查数据库。13.3.6 数据库质量检查与汇总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建设完成后,按照数据库质量检查规则,开展数据库质量检查(具体要求见 15.2) 。数据库质
48、量检查通过后,按照汇总规则输出数据汇总表格。13.4 各级数据库建设县级数据库成果经逐级检查、组织和整合后,建设市(地) 、省、国家各级国土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并建设相应的数据库管理系统。14 统计汇总14.1 面积统计14.1.1 统计内容14.1.1.1 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状况统计包括通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权属调查获取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权属性质、耕地坡度分级、图斑标注等成果的统计,见附录 K 的 K.1、 K.2 和 K.3。14.1.1.2 专项统计包括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等结果的统计。见附录 K 的 K.4。14.1.1.3 成果分析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
49、属调查和专项调查结果基础上,开展相关分析工作等。14.1.2 基本要求14.1.2.1 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统计调查界线范围内的土地(含飞入地)。14.1.2.2 土地调查各地类面积之和等于辖区调查控制面积。14.1.2.3 因小数位取舍造成的误差应强制调平。14.2 数据汇总14.2.1 在县级土地统计基础上,逐级开展市(地)级、省级和全国汇总。14.2.2 无县级归属的海岛参与省级汇总。15 成果核查及数据库质量检查15.1 地类核查15.1.1 核查内容对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中图斑的地类、边界、范围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15.1.2 核查程序与方法15.1.2.1 数据流量检查。比对原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三调数据库,分析土地利用变化流量、流向,对变化异常情况进行重点核查。15.1.2.2 叠加比对。将三调数据库与原土地调查数据库以及国家内业提取结果进行叠加,发现三调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