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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有关技术补充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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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 于印发 河南省第 三次全 国土地调 查有关 技术补充 规定的 通知 豫土地调查办发2018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 局: 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土地调查办) 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有关技术补充 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土地调查 办。 2018年 4月 23日 河 南省第 三次全国 土地调 查有关技 术补充 规定 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第三次土地调查” )全面执行国 家下发的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试行) ,并结合我省实际,对第 三次

2、土地调查有关技术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 “基本 调 查单位” 第三次土地调查以完整县级行政区为调查单位;各地成立的经济技术开 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各种管理区,可独立开展调查工作,但应做 好与原属县级行政区调查工作的衔接,调查成果须汇总至原属县级行政区。 二、关于 “飞 地调查 ” 飞地调查以下发的县级调查控制界线为依据,由“飞入地”一方进行调 查并汇总,且应做好飞入地的权属、坐落等相关信息的调查及标注工作,并 将调查结果通知飞出方核实确认。 与外省的飞地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 “最小 上 图图斑面 积” 第三次土地调查最小上图图斑面积为:建设用地实地面积 150 平

3、方米; 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 200 平方米;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 400 平方米;其他地类实地面积600平方米。 四、关于 “土地 权 属调查” (一)调 查内容 全面核实并完善已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对所有权调查成 果与实地不符和权属情况发生变化的,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调查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调查;将完善后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和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 中。 (二)调 查方法 收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以外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界 线,将其与土地调查底图进行套合,实地核实权属界线与影像特征、实地的 符

4、合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进行纠正完善,完成土地权属界线落图工作。 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造成部分权属界线与 DOM 相对位置产生位移的, 根据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调查成果中有关界址的描述,将权属界线转绘至 调查工作底图上,并提请登记部门审核确认后上图。对行政区划调整、土地 征收等原因, 造成的现有权属界线与实地不符的, 结合有关调整和征收资料, 对现有权属界线进行更新完善,并实现权属界线上图工作。 经核实,确系现有权属界线存在错误的,按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不 动产权籍调查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调查,重新划定权属界线,签订协议书, 并按要求完善相关权属档案资料;将补 充调查确定的权属界线进行成果上图。

5、 五、关于 “地类 图 斑的划分 ” 参与地类图斑划分的土地权属界线原则上指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至村内农民集体的,其村内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仅 进行土地权属调查成果的落图工作,不参与图斑的划分。对城镇村庄内部有 多种用途的宗地按主要用途调查并划分图斑;对超大型宗地按宗地内不同用 途划分为不同图斑。 六、关于 “图斑 地 类认定” (一)可 调整地 类 调查 可调整地类原则上只继承最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现存可调整地类,不再 新认定可调整地类; 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可调整地类, 全部按耕地调查, 不再作为可调整地类(即去掉K属性) ,同时标注种植属性。 (二)建 设用地

6、 调 查 严禁将推土区调查为建设用地。推土区可继承原数据库地类。如在统一 时点时推土区已建成,可通过增量更新方式更新为建设用地。城市(201)、 建制镇(202)、 村 庄 ( 203)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所对应范围界线 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三)地 类认定 程 序 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对于耕、园、林、草交叉的图斑,实地认定不 清的,根据地类定义,按照“耕、园、林、草”的优先次序确定地类。 (四)军 事用地 调 查 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由军队负责调查,并将成果移交到所在地县级 土地管理部门。军事用地按实际地类调查,属于军事设施用地的调查为特殊 用地。涉及军事用地的

7、图斑不需要举证。 (五)设 施农用 地 调查 各地应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17)和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14 127号) 和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 通知 (国土资规201712号)要求,开展设施农用地调查,严禁随意扩大 设施农用地范围。 未拆除到位(推平或混有瓦砾)的设施农用地不得按建设用地调查。原 数据地类为设施农用地的,可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原数据地类为其他类农用 地的,应按原地类调查。 (六)临 时用地 调 查 临时用地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 集

8、体所有的土地。对于实地为临时用地的,应维持原数据库地类不变。对于 临时用地,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七)农 用地调 查 为未利用 地 对于将原数据库中的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各地应说明原因,省土 地调查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形成省级报告,报至全国土地调查办。省级报告 包括原因说明、涉及的县级单位名称及面积、省级核实情况及汇总面积等。 (八)线 状地物 调 查 1所有需要上图的道路、沟渠、河流等线性地物,应根据外业调查结果 和影像特征重新矢量化,以图斑的形式表示。 2对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8米,北方宽度2-8米(上下均含)的道 路,调查为农村道路或公路用地;大于 8 米的道路或

9、纳入乡镇级及以上级别 道路网规划的道路,一律按公路调查。 3道路、河流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用地范围不确定的 在建道路,暂不调查。 4 对城镇村庄内部道路用地, 调查城镇村庄内部主干路、 次干路及支路, 其他道路可与相邻图斑合并。 5对于线状地物交叉的,上部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下压的线状地物断 在交叉处。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 七、关于 “田坎 调 查” 田坎调查采用系数扣除法,田坎系数继续沿用我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 的田坎系数,详见关于下发第二次土地调查耕地田坎系数的通知 (豫国土 调查办发20092号 )。 八、关于 “专项 用 地调查” 在国家规定的专项用

10、地调查内容基础上,我省增加农村土地利用综合潜 力调查、重点自然资源范围内土地利用调查、城市开发边界及生态红线范围 内土地利用调查。 (一)农 村土地 利 用综合潜 力调查 农村土地利用综合潜力调查,主要包括农村耕地整治开发潜力调查(高 标准农田整治空间潜力调查、非耕农用地整治和未利用地开发潜力调查)和 乡村建设用地腾退复垦潜力调查(村庄整治潜力调查、独立工矿可复垦潜力 调查) 。 1 调查方法 高标准农田整治空间潜力调查。在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以 乡镇为基本单元,套合“十二五”时期及近年来已整治高标准农田项目区, 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摸清剩余未整治区域的面积、分布 情

11、况,并进一步摸清区域内剩余未整治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分 布等情况,形成高标准农田整治空间潜力数据层,汇总统计高标准农田整治 空间潜力。 非耕农用地整治和未利用地开发潜力调查。以乡镇为基本单元,结合高 标准农田整治空间潜力调查成果,进一步摸清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 围且与现有耕地相对连片的园地、残次林地、坑塘以及生产道路、沟渠等适 宜整治为耕地的非耕农用地数量、分布等情况;在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提取未利用地图斑(其他草地、内陆滩涂、沼泽地、盐碱地、沙地、 裸土地) ,叠加原有耕地后备源调查评价结果,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 保护红线等,综合考虑种植条件、开发成本、产出效益

12、等因素,对现有未利 用地的开发潜力进行更新评价;综合形成非耕农用地整治和未利用地开发潜 力调查数据层,汇总统计非耕农用地整治和未利用地开发潜力。 村庄整治潜力调查。以第三次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范围为基础,将村庄 内的农用地、未利用地和村庄空闲地作为闲置用地统计,并通过实地调查, 判定村庄范围内的工业仓储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使用状况(在 用或废弃) ,综合形成村庄整治潜力数据图层,汇总统计村庄整治潜力。 独立工矿可复垦潜力调查。提取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确定的采矿用地、 盐田以及村庄独立工业仓储用地等作为独立工矿可复垦潜力的调查范围,通 过内业判读和外业调查,将独立工矿区分为生产经营独立工矿

13、和已废弃独立 工矿。对判定为已废弃的独立工矿,实地调查并综合考虑土壤、灌溉、坡度、 区位等条件和污染状况,评价宜耕或宜生态用地等潜力,形成独立工矿可复 垦潜力数据层,汇总统计独立工矿可复垦潜力。 2 数据层属 性结构 与统计汇 总表格 具体属性结构表见网站资料园地。 3 调查成果 (1 )文 字成果 县级农村土地利用综合潜力调查分析报告。 (2 )表 格成果 县级高标准农田整治空间潜力调查统计表; 县级非耕农用地整治和未利用地开发潜力调查统计表; 县级村庄整治潜力调查统计表; 县级独立工矿可复垦潜力调查统计表。 (3 )图 件成果 高标准农田整治空间潜力调查专题图; 非耕农用地整治和未利用地开

14、发潜力调查专题图; 村庄整治潜力调查专题图; 独立工矿可复垦潜力调查专题图。 (4 )数 据成果 县级高标准农田整治空间潜力调查数据图层; 县级非耕农用地整治和未利用地开发潜力调查数据图层; 县级村庄整治潜力调查数据图层; 县级独立工矿可复垦潜力调查数据图层。 (二)重点自然资源范围内土地利用调查 省本级收集水域、森林、山岭和滩涂等自然资源范围界线,将其落实在 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中,全面查清重点自然资源范围内土地利用状况,并建 立土地利用现状与相关自然资源的相关关 联。 (三)城市开发边界及生态红线范围内土地利用调查 省本级将城市开发边界范围界线、生态红线范围界线落实至第三次土地 调查成果上,查清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红线范围内土地的利用类型、分布、 面积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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